一、受理范围
(一)投诉人的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与被投诉会员或投诉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虽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是知道且有证据证明会员具有违规行为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3)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理由及相应的证据材料;
(4)投诉事项属于律师协会受理范围;
(5)实名投诉,并有个人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对于没有投诉人投诉的会员涉嫌违规行为,本会有权主动调查并做出处理。
(二)投诉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1)超过投诉查处时效的;
(2)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
(3)投诉事项与律师执业行为无关的;
(4)不能或拒绝提供基本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不足、无法证明违规事实的;
(5)匿名投诉且未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
(6)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投诉人又向该受理部门的上级单位再次投诉的;
(7)已经律师协会处理结果,投诉人基于同一事实,没有新的证据再次投诉的;
(8)其他不属于律师协会职权范围的。
司法机关或行政部门正在就会员的同一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律师协会暂不受理。
二、应当提交的投诉材料
(一)投诉书(投诉人亲笔签名或按捺手印,否则无效),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姓名、性别、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邮编;
(2)被投诉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3)投诉请求或要求;
(4)投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
(三)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复印件);
(四)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代理人,还须提交投诉人授权投诉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投诉人能够提供的证明其投诉主张的证据材料、相关的裁判文书(复印件);
(六)不服市级律师协会处理意见再次投诉的,应同时, 提交市级律师协会处理意见或答复意见;
投诉人为单位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单位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原件)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有代理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投诉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投诉方式
投诉人可以采用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投诉,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理投诉。
四、其他注意事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因委托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如双方就该争议的管辖或解决途径已有明确约定的,不予受理,请投诉人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及时提请有权机关处理;
2.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不再退还投诉人;
3.投诉人的投诉并不影响您向法院诉讼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向本会的投诉并不能解决您所有的问题,如退还律师费、赔偿经济损失等问题应当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才能解决。请您在主张权利的时效内向其它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不要因为投诉错过您的诉讼时效,因此造成的后果应由投诉人承担,本单位概不负责。投诉查处程序自法院或仲裁机构受理之日起中止;
4.投诉人的投诉行为受法律保护和约束,请依法行使权利;
5.投诉人应当对投诉事项和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且应当积极配合的调查工作,因行使权利不当给本单位正常工作造成干扰或影响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来访人员人数超过10人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7.未经本会许可,不得录音或录像。
五、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烈山区沱河路科创大厦A415
收 件 人:烈山区司法局
投诉电话:0561-4085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