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烈山区司法局
序号
设区的市
证明事项
设定依据
(名称、文号)
清理意见
修改
废止
保留
1
申请法律援助证明(区司法局)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2
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申请(区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38号令)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