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 | |||||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 淮北市烈山区教育局(共12项) | |||||
| 1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县级及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诊断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县级以上医院 | |
| 2 | 教师资格认定 | 体检合格证明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 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 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局派出所 | 政府部门核查 | ||
| 3 | 校车使用许可 | 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公安部门 | |
| 4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变更和终止审批 | 民办机构财务清算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 相关政府及其派出机构 | |||
| 5 | 设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 相关政府及其派出机构 | |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
| 6 | 分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 、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 相关政府及其派出机构 | |
| 民办机构财务清算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
| 7 | 合并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 相关政府及其派出机构 | |
| 民办机构财务清算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
|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
| 8 | 变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变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审批 | 民办机构财务清算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
| 9 | 变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 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变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地址的审批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 相关政府及其派出机构 | |
| 10 | 终止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 | 民办机构财务清算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
|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 |||||
| 11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 相关政府及其派出机构 | |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
| 12 | 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其他教育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 财务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
| 淮北市烈山区民政局(共2项) | |||||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住所使用证明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第十五条 | 场所所有人或承租方 | |
| 2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同意社会团体成立登记住所使用证明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 场所所有人或承租方 | |
| 淮北市烈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84项) | |||||
| 1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两寸近期免冠证件彩照 |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 | 申请人自备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公安部门 | ||||
| 2 |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 | 公安部门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公安部门 | ||||
| 3 | 变更工伤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公安部门 | |
| 4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9〕84号 | 公安部门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公安部门 | ||||
| 5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 公安部门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公安部门 | ||||
| 6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 公安部门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公安部门 | ||||
| 7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 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 申请人自备 | |
| 8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 公安部门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公安部门 | ||||
| 9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9〕84号 | 公安部门 | |
| 10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 申请人自备 | |
| 告知承诺书 | 申请人自备 | ||||
| 医学死亡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
| 11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 公安部门 | |
| 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 | 申请人自备 | ||||
| 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表 | 申请人自备 | ||||
|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
| 12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 | 公安部门 | |
| 13 |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5号) | 公安部门 | |
| 14 | 创业补贴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关于进一步完善稳定就业和支持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淮人社〔2019〕8号) | 公安部门 | |
| 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15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推荐表 | 申请人自备 | ||
| 16 | 创业开业指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 公安部门 | |
| 17 | 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申请人自备 | |
| 18 |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单位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介绍信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 申请人自备 | |
| 需开具证明的人员数据盘 | 申请人自备 | ||||
| 19 |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 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 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皖人社发〔2019〕17号) | 申请人自备 | |
| 小微企业新招用人员花名册 | 申请人自备 | ||||
| 企业营业执照 | 申请人自备 | ||||
| 20 | 高校毕业生特定岗位(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补贴发放 | 基层特岗人员花名册 |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开发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15号) | 申请人自备 | |
| 基层特岗人员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 申请人自备 | ||||
| 基层特岗人员社保缴费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
| 21 | 个人社保参保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社会保险法》 | 公安部门 | |
| 22 | 各类毕业生生活补贴、购房补贴、留淮回淮专项补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关于加快集聚产业人才推动“五群十链”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淮办发〔2021〕28号) | 公安部门 | |
| 学历(学位)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
| 夫妻双方身份证;单身人员身份证 | 公安部门 | ||||
| 首套商品住房的房屋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
| 各类毕业生补贴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
| 23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公安部门 | |
| 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
| 24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 | 公安部门 | |
| 25 |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 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 | 《淮北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申请人自备 | |
| 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 | 申请人自备 | ||||
| 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单 | 申请人自备 | ||||
| 社会保险缴费单据 | 申请人自备 | ||||
| 26 |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单位注销 | 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申请人自备 | |
| 27 | 机关事业单位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单位申请恢复待遇发放的情况说明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申请人自备 | |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 申请人自备 | ||||
| 28 | 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申请人自备 | |
| 29 | 机关事业单位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369号) | 申请人自备 | |
| 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信息表 | 申请人自备 | ||||
| 职业年金缴费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
| 30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申请人自备 | |
| 31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 参保人员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申请核定表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 申请人自备 | |
| 工资凭证 | 申请人自备 | ||||
| 32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 |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 申请人自备 | |
| 个人银行账户 | 申请人自备 | ||||
| 33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银行 | |
| 34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 号) |
公安部门 | |
| 35 |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保登记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表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申请人自备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公安部门 | ||||
|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参保人员工资关系 | 申请人自备 | ||||
| 36 | 集体合同审查 | 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署的集体合同文本 | 《安徽省集体合同条例》 | 申请人自备 | |
| 协商代表基本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
| 集体合同送审表 | 申请人自备 | ||||
| 集体协商过程的情况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
| 37 | 急需紧缺人才生活补贴、租房补贴、购房补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关于加快集聚产业人才推动“五群十链”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淮办发〔2021〕28号) | 公安部门 | |
| 符合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或技能等级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
| 夫妻双方身份证;单身人员本人身份证 | 公安部门 | ||||
| 首套商品住房的房屋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
| 急需人才补贴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
| 38 | 紧缺专业工种就业补贴和民营职业介绍机构摊位补贴发放 | 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摊位费补贴申报表 | 《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 申请人自备 | |
| 39 |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 就业见习补贴申报表 |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 申请人自备 | |
| 就业见习花名册 | 申请人自备 | ||||
| 40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淮劳障〔2009〕67号《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 公安部门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公安部门 | ||||
| 就业失业登记证 | 申请人自备 | ||||
| 银行卡 | 申请人自备 | ||||
| 41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就业失业登记证 |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32号) | 申请人自备 | |
| 42 | 就业脱贫补助发放 | 就业脱贫奖补申报表 | 《关于在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脱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6〕32号) | 申请人自备 | |
| 43 | 就业援助对象援助服务 | 就业创业登记证 |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1〕44号) | 申请人自备 | |
| 户口簿 | 公安部门 | ||||
| 根据不同类别对应提供“零就业家庭”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
| 44 |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受理 | 投诉文书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 申请人自备 | |
| 45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申请人自备 | |
| 身份证 | 公安部门 | ||||
| 企业注册信息 | 申请人自备 | ||||
| 证据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
| 46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 | 劳动仲裁申请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申请人自备 | |
| 企业注册信息 | 申请人自备 | ||||
| 证据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
| 身份证 | 公安部门 | ||||
| 47 | 劳动用工备案 | 劳动合同书 |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6﹞46号) | 申请人自备 | |
| 录用人员花名册 | 申请人自备 | ||||
| 有效身份证件 | 公安部门 | ||||
| 48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停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公安部门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公安部门 | ||||
| 49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续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公安部门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 公安部门 | ||||
| 50 |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 未成年工健康体检表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 申请人自备 | |
| 未成年工登记表 | 申请人自备 | ||||
| 录用未成年工的申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
| 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 | 申请人自备 | ||||
| 51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审批 | 教师资格证明 | 《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 | 申请人自备 | |
| 新增工种培训教学计划大纲 | 申请人自备 | ||||
| 办学场所产权资料 | 申请人自备 | ||||
|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
| 财务清算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
|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 申请人自备 | ||||
| 52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审批 | 教师资格证明 | 《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 | 申请人自备 | |
| 办学场所产权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
|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
| 财务清算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
| 机构分立申请 | 申请人自备 | ||||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 申请人自备 | ||||
| 53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并审批 | 教师资格证明 | 《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 | 申请人自备 | |
| 办学场所产权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
|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
| 财务清算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
|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 申请人自备 | ||||
| 54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 申请专业(工种)的教学大纲 | 《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 | 申请人自备 | |
|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
| 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备案表 | 申请人自备 | ||||
| 职业资格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
| 办学场所产权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
| 验资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
| 学校章程 | 申请人自备 | ||||
| 55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审批 | 终止办学申请 | 《安徽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暂行办法》(劳社〔2005〕29号) | 申请人自备 | |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 申请人自备 | ||||
| 学校印章 | 申请人自备 | ||||
| 56 |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退还办理 | 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终止申请表 |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7号) | 申请人自备 | |
| 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
| 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
| 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现场公示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
| 57 | 企业参保单位注销 | 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申请人自备 | |
| 58 | 企业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 社会保险职工增减表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申请人自备 | |
| 59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 申请人自备 | |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 工商部门 | ||||
| 60 | 企业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 参保人员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申请核定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申请人自备 | |
| 劳动合同 | 申请人自备 | ||||
| 61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非标准工时制审批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 申请人自备 | |
| 非标准工时制申请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
| 职工代表大会对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 | 申请人自备 | ||||
| 拟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实施方案 | 申请人自备 | ||||
| 62 | 企业职工参保登记 | 社会保险职工增减表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申请人自备 | |
| 63 | 企业职工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银行 | |
| 64 | 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 《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劳社[2008]45号) |
公安部门 | |
| 65 |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公安部门 | |
| 66 | 企业职工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银行 | |
| 67 | 企业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 《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劳社[2008]45号) |
公安部门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 银行 | ||||
| 68 | 人力资源服务 | 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69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申请人自备 | |
| 申请人自备 | |||||
| 70 | 社会保障卡启用(含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激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 银行 | ||
| 71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流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0号) | 公安部门 | |
| 72 |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 银行 | ||
| 73 | 社会保障卡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 银行 | ||
| 74 | 生活费补贴申领 | 身份证 |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 | 公安部门 | |
| 75 | 失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 公安部门 | |
| 76 | 稳岗返还(稳岗补贴)申领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关于全面开展2019年度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42号) | 工商部门 | |
| 77 |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 | 公安部门 | |
| 78 |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发放 | 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 《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 申请人自备 | |
| 小微企业新招用人员花名册 | 申请人自备 | ||||
| 企业营业执照 | 工商部门 | ||||
| 79 | 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 公安部门 | |
| 80 | 暂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9〕84号 | 公安部门 | |
| 81 | 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 公安部门 | |
| 82 | 职业介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 公安部门 | |
| 83 | 职业介绍补贴申领 | 劳动合同 |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 | 申请人自备 | |
| 84 | 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发放 | 用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 工商部门 | |
| 淮北市烈山区应急管理局(共4项) | |||||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颁证发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55号 | 村(居、社区) | |
| 2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许可范围 | 营业执照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55号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许可范围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55号 | 村(居、社区) | |
| 4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55号 | 应急局 | |
| 淮北市烈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共50项) | |||||
| 1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营业执照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房屋产权证开具单位为“房产管理部门”,租赁合同为“申请人自备” |
告知承诺制 | |||
| 2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营业执照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房屋产权证开具单位为“房产管理部门”,租赁合同为“申请人自备” |
告知承诺制 |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消防部门 | ||||
| 3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 法人证明文件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改)第十五条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的,还应当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1.编办核发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3.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房屋产权证开具单位为“房产管理部门”,租赁合同为“申请人自备” |
告知承诺制 | |||
| 4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验收报告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5号、第676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 申请人自备 | |
| 建设单位资质证明 | 住建部门 | ||||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书 | 广电部门 | ||||
| 法人资格证书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 | ||||
| 5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项目变更 | 检测报告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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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变更 | 社会体育指导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
体育总局 | |
| 检测报告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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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补领或更换 | 检测报告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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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 检测报告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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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3、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4、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5、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文旅部门 | |
| 1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网络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 | 公安部门 | |
|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消防部门 | ||||
| 1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审批 | 网络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 | 公安部门 | |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国土部门 | ||||
|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消防部门 | ||||
| 12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检测报告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 | 申请人自备 | |
| 社会体育指导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 体育总局 | ||||
| 13 | 娱乐场所变更投资人 | 营业执照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六)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公安部门 | ||||
| 14 | 娱乐场所改扩建 | 营业执照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六)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房屋产权证开具单位为“房产管理部门”,租赁合同为“申请人自备” |
||||
|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消防部门 | ||||
| 批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 生态环境部门 | ||||
| 15 |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1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备案 | 营业执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公安部门 | ||||
| 17 | 娱乐场所变更场地 | 营业执照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六)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 房屋产权证开具单位为“房产管理部门”,租赁合同为“申请人自备” |
||||
|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消防部门 | ||||
| 批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 生态环境部门 | ||||
| 18 |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住所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19 | 娱乐场所变更主要设施设备 | 营业执照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六)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娱乐经营许可证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
| 设施设备合格证明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
| 2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注销登记 | 营业执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21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文化部门 | |
| 消防安全证明 | 消防部门 | ||||
| 演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
| 场地证明 | 房产管理部门 |
||||
| 22 |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 文化部门 | |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23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订)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
房产管理部门 | |
|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消防部门 | ||||
| 网络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 | 公安部门 | ||||
| 24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六)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消防部门 | |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 | 房产管理部门 | 告知承诺制 | |||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25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社会指导员和救助人员数量变更 | 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申请人自备 | |
| 社会体育指导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 体育总局 | ||||
| 26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计算机台数审批 | 营业执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27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改建、扩建审批 | 营业执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 公安部门 | ||||
| 28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 | 营业执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29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网络地址 | 营业执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30 | 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备案 | 营业执照 |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全国农村从事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身份证 | 公安部门 | ||||
| 经营场所场所证明 | 房屋产权证开具单位为“房产管理部门”,租赁合同为“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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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出版物出租经营单位备案 | 身份证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 | 公安部门 | |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经营场所场所证明 | 房屋产权证开具单位为“房产管理部门”,租赁合同为“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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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 | 营业执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
| 33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 体育部门 | |
| 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 | 住建部门 | ||||
| 34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营业执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合格文件 | 消防部门 | ||||
| 卫生合格文件 | 卫生部门 | ||||
| 35 | 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身份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 公安部门 | |
|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
| 36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住所 | 营业执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
| 37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 | 营业执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
| 38 | 个体演员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 公安部门 | |
|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39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营业执照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40 | 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 | 营业执照 |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 消防部门 | ||||
| 卫生合格批准文件 | 卫生部门 | ||||
| 41 | 新闻出版电影许可证污损换发 | 被污损的许可证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 | 新闻出版电影管理部门 | |
| 42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人从事网络发行业务备案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部门 | |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43 | 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发放 | 身份证 | 《关于为农村老放映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安徽省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工龄认定和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 | 公安部门 | |
| 44 | 金银牌导游员、高中级导游员、小语种导游奖励 | 导游员资格证书 | 各县(区)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文件、通知 | 文旅部门 | |
| 旅行社任职时间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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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图书馆办证(补证)服务 | 身份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四条 | 公安部门 | |
| 46 | 旅游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身份证 | 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 公安部门 | |
| 47 | 群众文化辅导员聘任 | 专业技术资格证 | 《安徽省群众文化辅导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皖文社文〔2013〕1号)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人员,自愿申请为群众文化辅导员的,由市、县(市、区)文化馆进行资格审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聘任,登记造册,并报所辖市、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有群众文化辅导员均统一报省文化馆备案。 | 文旅部门 | |
| 48 | 国民体质测试服务 | 身份证 | 《安徽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第三十九条 | 公安部门 | |
| 49 | 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申报 | 营业执照 | 《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皖体青〔2017〕28号)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50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营业执照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公安部门 | ||||
|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 教育部门、人社部门、演出行业协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