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司法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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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区司法局发布时间:2025-09-24 22:47

为确保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一、本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涉及公安部门的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有关司法工作计划及相关政策;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三、本局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四、本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将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