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淮北市烈山区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科创大厦A区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604790101518B。
法定代表人:陈海峰,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烈)应急不罚〔2025〕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11月12日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