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烈山区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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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区财政局发布时间:2024-10-29 08:39

烈财字202443

各镇(办):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做好乡镇街道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根据《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助推基层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财综〔2024〕948号)、《淮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北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日录的通知》(财综〔2022〕195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烈山区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单位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单位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严格执行禁止性事项规定,对《目录》外的服务事项,严禁列入政府购买服务。

附件:淮北市烈山区区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xls

 

 

烈山财政局

20241018

 

 

 

 

 

 

抄送: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