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奖励 | 对农业技术推广的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八条: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成绩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晋升、提拔。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对营业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初审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初审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初审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初审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初审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初审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初审决定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初审的; 7、办理许可初审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