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农业农村局其他权力事项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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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发布时间:2023-04-18 10:31
序号 类别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其他权力 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行政调解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农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以及定期检审验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人员按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检验或考试。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号牌、证件,送达并将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其他权力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的调解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农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以及定期检审验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人员按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检验或考试。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号牌、证件,送达并将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其他权力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对营业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种质资源破坏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给农民造成损失、引发群体事件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
4 其他权力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农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以及定期检审验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人员按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检验或考试。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号牌、证件,送达并将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通过询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出现不良后果的;
4、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其他权力 水利工程政府验收 1.水利部第30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第二十条第三款“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
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1.0.2“本规程适用于由中央、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建设项目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项目法人或县(市、区)水利(水务)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以承诺时限为准)内组织验收。
2.审核责任:按照验收程序开展验收工作,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成立验收委员会,察看工程现场,审查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运行管理等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等建设管理资料,查阅工程档案资料,讨论提出验收意见。
3.决定责任:30个工作日内,按照验收意见制作验收鉴定书。
4.送达责任:将验收鉴定书送达项目法人或市水利(水务)局;依法公开项目验收信息。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法人等单位按照验收意见完成工程移交等后续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擅自变更验收程序或条件的;
3.对已受理而不及时组织验收的;
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验收通过的;
5.项目验收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查把关不严,发现存在问题不予处理造成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
6.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其他权力 企业投资水电项目核准前建设方案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现场勘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有关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审查通过的;
3.擅自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审查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的;
6.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其他权力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造成经济损失的纠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受理责任:对符合裁决条件、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对不符合裁决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水利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勘察和听证活动,并由双方当面陈述情况,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规做出裁决,将裁决建议上报省政府。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水事纠纷裁决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没有法规和事实依据进行水事纠纷行政裁决的;
3.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不依法裁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其他权力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模水厂初步设计审核 1.省政府令238号《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2.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
3.省水利厅《关于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皖水农函〔2013〕1748号)
4.省发改委 省水利厅《关于下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皖发改设计〔2014〕223号)
5.省发改委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发改农经规〔 2018 〕 1 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建设项目建设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其他权力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初审 《安徽省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皖水农〔2008〕156号)第七条:市水利(水务)局按管辖权限对本市境内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能。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市病险小型水库安全评估的技术指导和资料复核。二、负责本市病险小(一)型水库初步设计审批,负责或委托有关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进行小(二)型水库初步设计审批;并报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查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查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审批;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4、在建设项目建设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