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公共服务指南(2023年版)
1、高素质农民培育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皖农科〔2017〕42号)。
3、安徽省农委、安徽省财政厅《2017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实施办法》: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和财政部门要明确工作责任,落实管理措施,强化过程督导和监管,确保任务完成、政策落实到位。项目县对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对培训师资要加强指导和监管。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技推广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长期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培训需求和愿望迫切、初中以上文化、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其中,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培训对象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为本县农民人均纯收入2倍以上且产业达到一定规模;电商人才培训对象是已开展或有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愿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有电脑和智能手机应用基础。
五、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农业企业及培训机构申请填写遴选表,村委推荐,由乡镇政府盖章、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审核盖章同意。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或户口本本人页复印件、2寸照片2张。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培训机构提交申请。
2、受理:培训机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3、通知:审核通过的通知申请人按规定时间规定课程进行培训。
七、办理时限
年度内按计划完成
八、咨询方式
烈山区农技推广中心
电话:0561-4662813
2、种植业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技推广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1、制定全年和分作物种植业技术推广方案。
2、通过电视、网络、广播、明白纸等形式发布技术推广信息。
3、根据技术推广方案分阶段开展技术培训。
4、根据农时季节深入基层开展现场服务、指导。
五、服务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烈山区农技推广中心
电话:0561-4662813
3、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标准发布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农办[2014]96号) 第十四条 “审核公示。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乡镇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结果要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市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项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农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技推广中心
三、服务对象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
四、服务条件
符合省文件规定条件的辖区内老农技员
五、服务流程
个人申请、乡镇初审公示、区审核公示、市级审批并报省农业、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七、咨询方式
烈山区农技推广中心
八、联系电话
0561-4661276
九、申报材料
安徽省农村老农技员工龄补助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能证明本人任老农技员身份和工作的原始材料。
十、办理时限
规定时限
4、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发生趋势预报及警报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技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技推广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指导各乡镇及时开展植物病虫害的监测;
2、及时制定并发布植物病虫害发生与防治预测预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烈山区农技推广中心
电话:0561-4088226
5、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综合防治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意见》(农发〔2008〕13号):(四)强化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服务指导。各级植保机构要切实做好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的服务工作。要对从业人员加强安全用药、防治技术和药械维修技能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力争每个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要积极引导专业化防治组织开展除化学防治以外的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等综合防治。要及时向专业化防治组织发布病虫发生信息和防治技术要点,组织专业化防治队伍及时开展应急防治。要及时了解并帮助解决专业化防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专业化防治组织在注册、工商登记、税务豁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小额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探索建立专业化防治队伍的防效保险和从业人员的健康保险,为专业化防治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技推广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制定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和技术推广方案。
2、培育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
3、根据方案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进行培训。
4、指导各乡镇专业化服务组织积极开展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等综合防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烈山区农技推广中心
电话:0561-4088226
6、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的化学农药推荐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1996〕32号):其主要职责是合理使用化学农药。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技推广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烈山区农技推广中心
电话:0561-4088226
7、土壤墒情咨询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壤墒情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12〕14号):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土壤墒情监测,大力推进监测站(点)建设,建立健全国家、省、县三级墒情监测网络体系,扩大覆盖土壤墒情监测规模和范围。
2.《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耕地质量监测和土壤墒情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办土〔2016〕26号):“十三五”期间建立600个土壤墒情监测点,形成覆盖主要土壤类型、耕作制度的土壤墒情监测网络,不断完善主要农作物墒情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墒情定期报告和会商制度,及时发布信息,有针对性提出适时播种、抗旱浇灌、排渍除涝、适期施肥等农业生产措施。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1、制定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方案。
2、指导各乡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工作。
五、服务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电话:0561-4661771
8、组织基地优质农产品参与各类展销活动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召开“第十二届中国茶业经济年会暨2016黄山茶会”的通知》 (中茶协字〔2016〕94号)、《关于印发2016北京国际茶业展、北京马连道国际茶文化展暨黄山茶文化节活动总体方案的通知》(黄茶展执〔2016〕1号)。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符合参会参展要求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企业自荐;
2、推荐:各乡镇政府推荐;
3、受理: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产业化科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审查,审查通过的,同意参展。审查不通过的,说明原因,并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电话:0561-4661771
9、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农业农村领域)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农业部《关于开通“12316”全国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统一专用号码的通知》(农市发〔2006〕10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65号,以下简称《通知》),做好12316农业系统公益服务热线(以下简称12316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归并。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无。
五、服务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电话:0561-4661771
10、农业植物检疫知识宣传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1995年第5号发布,2007年第6号第三次修订)第四条第(三)项: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植物检疫法令和规章制度,向基层干部和农民宣传普及检疫知识。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技推广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烈山区农技推广中心
电话:0561-4661276
11、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 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工作,所属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编报农村能源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能源统计工作;(三)组织指导农村能源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开展技术培训、科普宣传和技术服务;(四)指导与扶持农村能源产业的发展,负责审核农村能源工程技术项目并监督实施;(五)配合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加强农村能源技术、产品及工程标准、质量的监督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无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七、咨询方式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八、联系电话
0561-4685192
12、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指导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导、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协调机制,并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经站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农村经营管理科主动开展宣传,或者合作社及合作社社员提出申请时。
五、服务流程
1、计划:制定服务计划;
2、组织:相关专家和工作人员人员开展宣传;
3、服务:深入实地开展服务。
六、服务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烈山区农经站
电话:0561-4686234
13、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及续展材料转报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事项名称: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及续展材料转报
事项类型:公共服务
实施机构: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
申请材料:
1.《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及《调查表》;
2.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
3、质量控制规范、生产技术规程、基地图(行政区划、基地位置、地块分布三图);
4、合同、协议,购销发票,生产、加工记录;
5、含有拟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包装标签或其设计样张。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到区政务大厅;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发放补全材料通知书或当面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退回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承办:区农业局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核,安排检测单位进行产地、产品抽样检测;
4.转报:对区初审符合条件的,转报市级工作机构进一步审核。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办理地址:淮北市迎宾路169号3号楼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咨询电话:0561-4685952
投诉电话:0561-4685952
实现方式:生产、加工基地现场检查,申报材料审核。
14、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培育、推荐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关于培育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甲级队”的实施意见》(皖农产〔2015〕6号)。由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农村社会事业服务中心推荐,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审核汇总上报。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经站
三、服务对象
农业龙头企业
四、申请条件
烈山区内符合省级或市级“甲级队”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五、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
3、其他省农业农村厅通知要求的附件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企业提交申报材料;
2、受理: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行文推荐;
3、审核: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组织有关机构审核;
4、转报: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审核通过的,予以转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不通过的,说明原因,并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烈山区农经站
十、联系电话
电话:0561-4686234
15、省级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推荐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皖农产指办〔2018〕8号)由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农村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体,向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推荐。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负责审核,并向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科申报。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四、申请条件
符合《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皖农产指办〔2018〕8号)中的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标准。
五、申报材料
1、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申报表;
2、龙头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省级(包括相当于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文件复印件;
3、联合体建设方案;
4、其他要求材料;
六、服务程序
1、申请: 联合体向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提出申请;
2、受理初审: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体进行初审;
3、审核: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机构负责审核;
4、转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通过的,予以申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核不通过的,说明原因,并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十、联系电话
电话:0561-4661771
16、调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第十一条: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农经站
三、 服务对象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或农民请求调解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四、 服务流程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村组或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应当调解;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员也可以主动调解。(2)调解由1-2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要求调查取证的,调解员可以进行。(3)调解员应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治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和解后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的,调解员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调解不成的,调解员应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4)调解员应当将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争议内容、调查取证、调解情况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五、服务时限
按规定时限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农经站
八、联系电话
电话:0561-4686234
17、种子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培训、良种良法技术等服务。”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技推广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1、及时发布农作物主推品种相关信息。
2、制定并发布种子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方案。
3、根据方案及时开展培训。
4、及时回复种子信息咨询。
五、服务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烈山区农技推广中心
电话:0561-4662813
18、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培训工作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技推广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
1、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宣传,发放宣传材料、接受咨询。
2、及时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
3、根据方案及时开展培训。
五、服务时限
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烈山区农技推广中心
电话:0561-4661276
19、组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
“安徽省水法宣传月”活动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第38条:“采取各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治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工作措施中第3条:“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坚持集中法治宣传教育与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相结合,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法律六进”主题活动……”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利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办政法〔2016〕136号)第2条主要任务中第8条:“持续开展水利法治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以及水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大力开展水利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成效……”
根据批复的县水务局“三定”方案,主要职责之六:“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及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和镇(乡)、办事处间的水事纠纷。组织指导全县水务系统水法规宣传工作。”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中心(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利用“3.22世界水日”等集中宣传日深入基层广泛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培养和提高公民的知法、守法、节水、护水意识。
五、服务流程
印发方案:县水务局根据年度宣传计划,结合往年经验,制定详细宣传方案。
开展宣传:利用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在广场、学校、社区等开展丰富的宣传活动。
总结提高: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宣传中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形成总结材料,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六、服务时限
全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宣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中心(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电话:0561-4662462
20、全省水利技术成果转移推广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要着力提高水利科技创新能力,力争在水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核心技术上实现新突破,加快水利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2.党的十八大报告: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3.《关于安徽省机电排灌总站主要职责的通知》(皖水人 ﹝2010﹞268号):组织开展机电排灌站科技交流、科技推广应用及工程技术咨询等工作。
4.《关于批准安徽省林业高科技开发中心等3个单位为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科区域﹝2012﹞60号):要以促进科技成果落户我省为主要服务内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及时总结发展模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和效率。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用水户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中心(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电话:0561-4662462
2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步伐,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信用信息登录、检索、查询功能。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中心(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中心(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电话:0561-4662462
22、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发布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第八条: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告。未受到行政处理的不良信用信息可在公告平台后台保存备查。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中心(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中心(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电话:0561-4662462
23、节约用水主要指标公布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约用水主要指标。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中心(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三、服务对象
用水户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中心(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电话:0561-4662462
24、取水许可发放、注销及吊销情况公告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第三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中心(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无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中心(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电话:0561-4662462
25、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的公示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2、《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中心(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农饮用水户
四、服务条件
农村饮用水用户
五、服务流程
通过电视通告社会公众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水利工程管理中心(水旱灾害防御中心)
电话:0561-4662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