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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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发布时间:2024-03-26 16:20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

区级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和实施依据

备注

1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农药经营许可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1.《农药管理条例》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安徽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4.《安徽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

 

2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兽药经营许可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

 

3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4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5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区政府(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承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6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

3.《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4.《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5.《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7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

1.《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

2.《蚕种管理办法》

 

8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1.《植物检疫条例》

2.《植物检疫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3.《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9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1.《植物检疫条例》

2.《植物检疫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3.《安徽省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办法》

 

10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受理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1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12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3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动物诊疗许可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

 

14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5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6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7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8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区政府(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承办);乡镇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19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20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21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区政府(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承办);乡镇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22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渔业捕捞许可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23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

 

24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5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26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7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8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乡镇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9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

 

30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取水许可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4.《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31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5.《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8.《安徽省水文条例》

 

32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33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河道采砂许可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5.《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6.《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7.《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8.《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淮河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72号)

 

34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皖政〔2017〕49号)

5.《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6.《关于全省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建审改组〔2021〕1号)

 

35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36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7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乡镇政府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

4.《省水利厅关于公布省级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水政〔2013〕23号)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38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9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40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

1.《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发〔1988〕74号)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41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乡村振兴局)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乡村振兴局)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