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3.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4.营业仓储场所说明材料;
5.设施设备清单;
6.管理制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网上申报或直接向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窗口当场发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依申请快递送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61-4088226
兽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
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2.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3.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五、申报材料
1.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条件证明;
3.技术人员资质;
4.兽药存放保管证明材料;
5.兽药GSP认证的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网上申报或直接向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窗口当场发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依申请快递送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61-4685192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
五、申报材料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单位基本情况;
3.公司章程;
4.营业执照;
5.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6.人员基本情况;
7.企业法定代表人种业从业简历;
8.高管基本情况;
9.资产证明;
10.产权证明;
11.设备情况;
12.品种权证明;
13.品种审定证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网上申报或直接向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窗口当场发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依申请快递送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61-4662813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
五、申报材料
1.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申请书;
2.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网上申报或直接向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窗口当场发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依申请快递送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61-4662813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种畜禽场基本情况说明;
3.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
4.引种证明;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6.制度文件;
7.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网上申报或直接向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窗口当场发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依申请快递送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61-4685192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列入全国和省应施检疫名单的植物、植物产品,且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 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的。
五、申报材料
1.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
2.调入地植物检疫要求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网上申报或直接向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窗口当场发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依申请快递送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61-4088226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或者屠宰动物的。
五、申报材料
1.动物检疫申报单。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网上申报或直接向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窗口当场发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依申请快递送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61-4685192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五、申报材料
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2.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3.场所地理位置图;
4.设施设备清单;
5.管理制度文本;
6.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网上申报或直接向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窗口当场发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依申请快递送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61-4685192
动物诊疗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要求。
五、申报材料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场所图;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6.设施设备清单;
7.管理制度文本;
8.人员健康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网上申报或直接向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窗口当场发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依申请快递送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61-4685192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2.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3.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4.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5.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6.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五、申报材料
1.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表;
2.生鲜乳收购站布局图;
3.设施清单;
4.设备清单;
5.营业执照;
6.培训证明;
7.规章制度;
8.健康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网上申报或直接向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窗口当场发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依申请快递送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61-4685192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从事运输生鲜乳的车辆。
五、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车辆所有者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
3.运输车辆行驶证;
4.驾驶证;
5.人员健康证明;
6.运输车辆照片。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网上申报或直接向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窗口当场发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依申请快递送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61-4685192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第九条 申请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视力:两眼裸视力、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
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二)吊销驾驶证未满2年的;
(三)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四)醉酒驾驶依法被吊销驾驶证未满5年的;
(五)饮酒后、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事故被吊销驾驶证
的;
(七)造成事故后逃逸被吊销驾驶证的。
五、申报材料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申请表;
2.人员健康证明;
3.身份证明;
4.考试成绩单;
5.证件照片。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网上申报或直接向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窗口当场发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依申请快递送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61-4088226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登记证书未领或丢失或损毁。
五、申报材料
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申请表;
2.机主身份证明;
3.原登记证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网上申报或直接向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窗口当场发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依申请快递送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61-4088226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土地流转面积5000亩(含)至10000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
五、申报材料
1.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
2.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3.土地经营权流转明细清单;
4.土地经营权流出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5.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或村民(代表)会议纪要;
6.书面流转委托书;
7.书面委托书;
8.人员花名册;
9.佐证材料或资质证明;
10.信用证明材料;
11.农业经营项目建设材料;
12.守信承诺书;
13.县级政府初审意见;
14.环境影响报告书;
15.项目许可规划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网上申报或直接向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窗口当场发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依申请快递送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61-4686234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五、申报材料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渔业用水标准证明材料;
3.种质标准证明材料;
4.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证明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网上申报或直接向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窗口当场发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依申请快递送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61-4685192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或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的(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证明材料合法有效;无权属争议。)。
五、申报材料
1.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2.水域滩涂权属证明;
3.身份(资格)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网上申报或直接向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窗口当场发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依申请快递送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61-4685192
渔业捕捞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五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
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4.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6.渔具准用目录技术标准的说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网上申报或直接向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窗口当场发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依申请快递送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61-4685192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第六条: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设置专用航标、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专业单位。
五、申报材料
1.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航标设置方案;
4.航标情况说明;
5.标体设计位置图;
6.经费预算说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网上申报或直接向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窗口当场发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依申请快递送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61-4685192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立项文件已批准;
2.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基建计划,建设资金来源已明确。
五、申报材料
1.项目开工前应完成的前置要件;
2.项目建设文件;
3.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函;
4.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5.初设报告。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网上申报或直接向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窗口当场发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依申请快递送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61-4662462
取水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年取用地表水在7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在500万立方米以下,以及由县级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
五、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2.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取水许可申请书;
4.备案材料;
5.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6.利害关系说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网上申报或直接向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窗口当场发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依申请快递送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61-4662462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活动必须符合河道堤防管理与防汛要求,符合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符合防洪(排涝)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和设施的运行安全影响有可靠的补救措施;
2.按有关规定,属于市水利(水务)局审批的项目;
3.影响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或有关协调意见。
五、申报材料
1.第三方的承诺函;
2.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申请书;
3.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实施方案;
4.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5.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6.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所依据的文件。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网上申报或直接向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窗口当场发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依申请快递送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61-4662462
河道采砂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符合河道安全管理与防汛等水法规要求,符合河湖岸线分区分类管控、湿地自然保护区等功能区规划和生态敏感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红线管控要求;
2.按有关规定,属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3.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经过专家评审,且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
4.有相关的县级河道管理单位的初步意见或第三方协议。
五、申报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书;
2.开采情况;
3.河道采砂履行义务承诺书;
4.基本情况资料;
5.协议文件;
6.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7.采砂实施方案。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网上申报或直接向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窗口当场发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依申请快递送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61-466246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为生产建设单位;
2.由本级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五、申报材料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2.申请审批的文件。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网上申报或直接向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窗口当场发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依申请快递送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61-466246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水库建设的规模、任务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工程等级(别)和建设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它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五、申报材料
1.项目开工前前置要件;
2.项目建设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4.初设报告;
5.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函。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网上申报或直接向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窗口当场发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依申请快递送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61-4662462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区域范围内来水(降雨、其他来水等)应经由规划或已建截沟、暗管(涵)排出方案。
2.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
3.符合城市及其区域整体规划。
4.按有关规定,属于设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管理权限范围。
5.影响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附具第三者的承诺书或有关协调意见。
五、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2.协调意见书;
3.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的补偿措施实施方案;
4.城市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申请表;
6.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论证报告。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网上申报或直接向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窗口当场发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依申请快递送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61-4662462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确有需要且无法规避,相关申请材料符合要求。
五、申报材料
1.附件材料;
2.建设单位申请书;
3.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4.替代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材料;
5.替代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网上申报或直接向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窗口当场发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依申请快递送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61-4662462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
2.按有关规定,属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
3.有相关的县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初步意见。。
五、申报材料
1.第三方的承诺函;
2.建设项目申请书;
3.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技术论证报告书;
4.项目依据性的文件;
5.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6.项目设计文件。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网上申报或直接向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窗口当场发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依申请快递送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61-4662462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符合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规范。
2.按有关规定,属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
3.有相关的县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初步意见。
五、申报材料
1.第三方的承诺函;
2.建设项目申请书;
3.坝顶兼做公路技术论证报告书;
4.项目依据性的文件;
5.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6.项目设计文件。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网上申报或直接向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窗口当场发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依申请快递送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61-4662462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修正)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二、承办机构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符合河道大坝安全管理与防汛等水法规要求,符合河湖岸线分区分类管控、湿地自然保护区等功能区规划和生态敏感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红线管控要求;
2.按有关规定,属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3.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经过专家评审,且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报批稿。
4.有相关的县级水库大坝管理单位或第三方协议。
五、申报材料
1.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
2.修建码头、渔塘申请书;
3.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4.工程建设方案;
5.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网上申报或直接向烈山区政务服务中心C区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窗口当场发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依申请快递送达《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视具体事项而定),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九、咨询方式
0561-4662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