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区2025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项目如期稳步实施,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省财政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5〕43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遴选商品有机肥生产供肥企业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范围
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徽省核发的肥料登记证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供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供肥企业)。
二、遴选条件
1、生产供肥企业生产的商品有机肥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并与烈山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签订畜禽养殖废弃物(粪污)收储消纳利用协议,其生产供肥量与收储利用量折算相当。
2、生产供肥企业年加工生产商品有机肥能力须在10000吨以上,且2023年以来未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3、生产供肥企业生产的商品有机肥须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抽检合格,且符合《有机肥料》NY525-2021农业行业标准。
4、生产供肥企业须有专门的化验室,且具备检测水分、pH、有机质、总养分等常规技术指标的能力。
5、生产供肥企业须有健全的组织制度,规范的质量管理,良好的生产条件和经营状况,并建立原料采购、销售等台账。
上述条件均需具备。
三、申报要求
凡符合上述遴选范围与条件的生产供肥企业均可申报,申报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安徽省核发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种类报价单、粪污收储消纳利用协议、生产管理相关制度、化验室设施设备照片、产品质量与售后服务承诺书、2023年以来未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上一年度生产供肥销售台账等材料,合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加盖企业公章),于2025年8月14日前报区农水局,并扫描发送电子版至lsqnsj@126.com,逾期申报不予受理,如发现企业虚假、伪造申报材料的,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方式
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等原则,区农水局组织人员对照生产供肥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区政府网站7天,公示无异后,经研究,确定该企业为2025年烈山区商品有机肥定点供肥企业,若定点供肥企业达1家以上的,则相对均衡分配企业年度商品有机肥推广任务。
五、目标任务
2025年省农业农村厅分解下达烈山区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目标任务0.4万吨,定点供肥企业须确保年度内完成相应推广任务。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对象为从事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作物种植(建议5亩以上)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等,施用限额为每亩土地每年0.5吨,建议原则上相对集中连片。
公告日期自2025年8月8日至2025年8月14日,期间如有疑问或咨询等事宜,可书面反映或拨打监督电话: 0561-4661771 0561-4685192
烈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