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农业高质量可持续绿色发展,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省财政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5〕430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25年烈山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现予公示,公示时间为2025年9月2日至2025年9月4日,如有异议,可书面或来电(电话0561-4661771 0561-4685192)向区农水局反映。
附:2025年烈山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2025年9月2日
2025年烈山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促进农业高质量可持续绿色发展,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省财政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5〕430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25年烈山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以农牧结合、种养循环、绿色发展为导向,以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化肥使用减量化,提高耕地质量水平,提升农产品品质效益为目标,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
二、目标任务
2025年,全区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约束性目标任务0.4万吨,根据各镇耕地面积与农作物种植情况等,任务分解如下:烈山镇0.1万吨、宋疃镇0.1万吨、古饶镇0.2万吨。为确保年内完成推广任务,适时调整各镇任务指标。
三、实施范围
商品有机肥的实施范围主要为种植的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作物领域,不支持应用于水生植物、水产养殖等其他方面。
四、申报主体与补贴标准
1.申报主体。为烈山辖区内从事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作物种植(建议5亩以上)的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等。
2.补贴标准。商品有机肥补贴标准为200元/吨,申报主体在购肥时只需支付零售价扣除财政补贴后的部分,每亩耕地每年施用商品有机肥补贴限额不超0.5吨,原则上相对集中连片;补贴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按申报先后顺序据实补贴,补完为止。
五、质量要求
商品有机肥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氮磷钾总养分、有机质等技术指标分别达到《有机肥料》(NY/T525-2021)农业行业标准要求。
六、供肥企业条件
1、生产供肥企业生产的商品有机肥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并与烈山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签订畜禽养殖废弃物(粪污)收储消纳利用协议,其生产供肥量与收储利用量折算相当。
2、生产供肥企业年加工生产商品有机肥能力须在10000吨以上,且2023年以来未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3、生产供肥企业生产的商品有机肥须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抽检合格,且符合《有机肥料》NY525-2021农业行业标准。
4、生产供肥企业须有专门的化验室,且具备检测水分、pH、有机质、总养分等常规技术指标的能力。
5、生产供肥企业须有健全的组织制度,规范的质量管理,良好的生产条件和经营状况,并建立原料采购、销售等台账。
具备上述条件的供肥企业,经申报、评审、公示等程序无异后,确定为2025年烈山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项目定点供肥企业。
七、相关要求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报主体申请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项目补贴时,需按照补贴标准及需求,填报《烈山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申请表》,并附相关支撑材料(农户附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承包确权证或村级证明;经营组织附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土地流转合同或土地流转清单),向农作物种植所在地村、镇申报,若在多个村、镇种植的,分别向农作物种植所在地村、镇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2、镇级应组织人员对申报主体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信息进行核对,不属实的,予以退回,情况属实符合条件的签章确认《烈山区商品有机肥补贴申请表》,连同申报相关支撑材料,一式三份,一份报区农水局、一份镇级保存、一份交给定点供肥企业。
3、申报主体在向定点供肥企业购买商品有机肥前,应与其签订购肥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明确所购买商品有机肥的种类、数量、价格等。
4、根据购肥合同,定点供肥企业应及时向申报主体提供商品有机肥,收取购肥款时,应开具发票。
5、2025年12月20日前,镇级需完成对申报主体购肥与应用情况核查,并填写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购肥汇总表(附件2),在镇级政务公开栏或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后,将该汇总表签章后报区农水局。
6、2024年12月31日前,定点供肥企业以镇为单位,按照申报主体申报先后顺序,如实填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供肥汇总表(附件3),并将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申请表及申报支撑资料、购肥合同、供肥接收单及照片、货款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整理胶装成册,一式八份,签章后报区农水局三份,镇级各一份,自行留存两份。
7、区农水局会同相关单位抽调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对定点供肥企业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情况进行审计,依据审计结果测算补贴额,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程序将相应补贴资金拨付至定点供肥企业。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应成立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推广应用力量,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任务。
(二)明确责任分工。区农水局负责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宣传、统筹协调等方面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监督管理、拨付等工作;定点供肥企业负责商品有机肥生产供应、质量保障、推广应用以及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
(三)加强工作督查。各镇跟踪做好商品有机肥应用效果摸底调查,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对群众举报的线索和内容,要及时回复,妥善处理。对申报主体弄虚作假的取消补贴资格;对定点供肥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农作物经济损失的取消定点供肥资格,列入黑名单,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附件:1. 烈山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申请表
2. 烈山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购肥汇总表
3. 烈山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供肥汇总表
附件1
2025年度烈山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申请表
申报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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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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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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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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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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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农作物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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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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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应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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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购定点供肥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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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购肥数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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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承诺 |
本次申报的农作物种植面积、购肥数量等信息属实,所购商品有机肥仅用于种植的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作物种植,以上信息真实,如有弄虚作假,自愿取消补贴,并承担相应责任。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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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意见 |
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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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办意见 |
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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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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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申报主体为农户的,填写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码;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填
写申报主体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统一信用代码。
附件2
2025年度烈山区 镇(办)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项目购肥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年 月 日
序号 |
日期 |
申报主体名称 |
联系电话 |
所 在 村(居) |
种植作物类别 |
种植面积(亩) |
购 肥 量(吨) |
应用面积(亩) |
定点供肥企业名称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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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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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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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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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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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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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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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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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25年度烈山区 公司(企业)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项目供肥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年 月 日
序号 |
申报主体 名称 |
联系电话 |
购肥合同签订日期 |
购肥 种类 |
购肥数 量(吨) |
货款金额 (万元) |
货款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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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肥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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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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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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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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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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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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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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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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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以镇单位为别统计汇总;2、若申报主体购肥使用现金支付货款,定点供肥企业应开具收据,并由购买人签章或按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