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规定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的各项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适用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的咨询、受理和办理。
二、审批基础
(一)事项名称
事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审批。
分项:备案/设立、注销、补证。
(二)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条、第十一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3〕27号)、《文化部关于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市发〔2013〕60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安徽省文化厅关于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文市〔2014〕62号)。
(三)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工作。
市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内地与港澳合资经营、内地与港澳合作经营、港澳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内地与台湾合资经营、内地与台湾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初审,文化部负责终审。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批准文书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中外合资合作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港澳独资、合资、合作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合资合作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七)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设立许可业务为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备案等其他手续应当场受理。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当场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办理期限: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应当场办结并及时发证;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为20个工作日;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为45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应当合理缩减办理期限。变更、补证手续应及时办结;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
(八)审批服务
在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九)审批收费
不收费。
三、审批咨询
(一)业务描述
依据本手册,对本事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政策和办理咨询进行解答。
(二)咨询责任人
窗口接待人员。
(三)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申请条件﹑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四)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地址)
2.电话咨询:(电话)
3.网上咨询:(网址)
4.信函咨询:(通信地址)
(五)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向窗口接待人员咨询,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答复。
2.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其他办事员给予答复。
3.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并且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窗口接待人员、办事人员和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都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途径。
四、审批程序
(一)办理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如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申请设立内地与港澳合资经营、内地与港澳合作经营、港澳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未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则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内地与台湾合资经营、内地与台湾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能证明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51%或拥有经营主导权,或提供相关证明;
2.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名单应能证明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中居多数。
试点地区申请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参照港澳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确认无误后应当场办结,并及时发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并送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上报文化部或不予上报的决定。文化部应在收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请示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收到文化部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文化部领取决定文件。同意的,由文化部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三)证件送达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四)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五)变更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外商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比例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变更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应提交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的证明及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中居多数的证明。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备案证明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演出场所备案证明正(副)本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换领演出场所备案证明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备案变更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但营业执照未记录姓名或身份证明编码的,还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注销
依申请注销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核对无误的,应当场予以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七)补证
由受理人员核对材料,核对无误的,应及时发放新证: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登记表;
2.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八)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九)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五、相关问题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做什么?
答: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接待演出,为演出提供服务,也可以在本场所内自行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但不包括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
附录
办事流程示意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登记表
申请事项 |
备案□设立□变更□补证□ |
送达方式 |
自取□挂号信□快递到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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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型 |
内资□ 港澳合资合作独资□ 台湾合资合作□ 台湾独资□ 外商独资□ 中外合资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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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情 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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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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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万元) |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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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或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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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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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合格证明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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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验收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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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众席座位 |
(个) |
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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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口宽度 |
(米) |
台口高度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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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台纵深 |
(米) |
吊杆行程 |
(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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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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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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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 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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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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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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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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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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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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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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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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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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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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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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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明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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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本 构 成 |
投资方名称或姓名 |
国家或地区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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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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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申请备案/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遵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全部真实有效,并且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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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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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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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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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资本构成方超过3名,舞台多于1个的,应另附名单。
背面
初审意见 |
初审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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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意见 |
复审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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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人意见 |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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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发放记录 |
批准文号 |
编 号 |
发证日期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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