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乡村振兴局、残联、医保局:
根据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等17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全国地方病防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国疾控卫免发〔2023〕9号)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全省地方病防治成果,持续落实地方病综合防治措施,提升基层防治能力,健全地方病防治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地方病危害,我们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病防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卫生健康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科技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乡村振兴局 省残联 省医保局
2023年6月2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安徽省地方病防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
2018-2020年安徽省实施了“地方病防治专项三年攻坚行动”,使得地方病防治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通过三年攻坚行动,我省保持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达到了饮水型砷中毒消除目标,有效控制了饮水型氟中毒和水源性高碘危害,防治目标与脱贫攻坚任务同步完成。然而,地方病作为生物地球化学性疾病,一旦防治措施减弱或撤除,疾病将卷土重来,必须长期巩固、维持综合防治措施,才能从源头预防控制地方病危害。《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提出了“到2030年,地方病不再成为危害人民健康的重点问题”目标,为推进实现目标,在巩固前期地方病防治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实施新一轮巩固提升行动,持续推进消除地方病危害进程,安徽省根据《全国地方病防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要求,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将巩固提升地方病防治能力作为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指导、综合施策的地方病防治工作策略,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多方资源,持续巩固强化各项措施,防治结合,为健康中国建设、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各地将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保障投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立足本部门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共同落实防治措施。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地方病病区生活环境,减少致病因素危害。开展现症病人救治,加强病人管理,采取多种措施帮扶现症病人,提高患者生存质量,巩固扶贫成果,助力乡村振兴。
因地制宜,综合施策。根据不同种类地方病的特点,不同地区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采取适宜、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强防治措施后期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巩固防治成果。开展健康教育,增强群众防病意识和参与防治工作的主动性,建立健康生活方式。
二、行动目标
到202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全省所有县保持消除碘缺乏危害状态,人群碘营养总体保持适宜水平。
2.持续控制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危害。全省95%以上的病区县达到控制水平。
3.基本消除饮水型地方性砷中毒危害。全省95%以上的病区县和高砷区县达到消除水平。
4.有效控制水源性高碘危害。在水源性高碘地区落实改水措施,在未落实改水措施的水源性高碘地区居民户未加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巩固综合防治措施,增强防病可持续性。
1.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继续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建立新发克汀病患儿报告制度,及时监测预警人群碘缺乏风险,保障符合条件的患儿及时获得康复救助。供应符合碘含量标准的碘盐。依法开展碘盐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查处违法行为,防止不合格碘盐流入市场。(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财政厅、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持续控制和消除饮水型地方性氟砷中毒危害。对未改水或改水效果不稳定的饮水型地方性氟砷中毒病区村实施降氟、降砷改水工程建设或配置适宜除氟砷设备设施,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水质检测指导。(省水利厅、卫生健康委、乡村振兴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控制水源性高碘危害。在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实施改水降碘防治措施。在未落实改水措施的水源性高碘病区和地区组织供应未加碘食盐。(省卫生健康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患者救治水平,满足多样化健康需求。
1.强化地方病患者治疗管理的组织领导,按照《地方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行)》、《安徽省地方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和《安徽省地方病患者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规范地方病病例报告制度,推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信息共享,协调推进患者诊疗管理工作,采取多种诊疗方式、技术手段和治疗药物开展患者诊疗,应治尽治,提高患者生存质量,加强患者的随访管理,满足不同患者的健康需求。(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2.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合力,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推进“一站式”结算。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患者,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切实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将符合残疾标准的氟骨症、克汀病患者纳入残疾人保障范围。对因地方病导致家庭经济负担加重,存在返贫风险的,及时给予重点帮扶。通过多种渠道,建立健全地方病患者治疗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省卫生健康委、医保局、残联、民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监测评价网络,提高疾病发现预警能力。
健全完善地方病防治监测评价体系,按照《地方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加大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监测力度,定期开展重点地方病流行状况调查,准确反映和预测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继续加强地方病信息化建设,加强地方病信息管理,提高防治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效衔接,加强监测管理和质量控制,促进部门间信息的及时共享互通,为完善防治策略提供技术支撑。(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创新宣传教育手段,提升健康防病素养。
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结合地方病防治特点,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地方病防治知识和技能;针对不同病种,编制发布地方病防治核心信息和宣传材料,出版地方病防治科普读物,增强群众防病意识和能力,尤其是小学生、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的防病知识水平。(省卫生健康委、教育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疾病防治水平。
加强地方病防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地方病防治相关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开展专业人员能力提升与技术培训,提高基层防治人员的业务能力。按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专业防治人员的待遇水平,为其开展防治工作创造有利条件。(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科技研发支持力度,提升科技防病水平。
利用我省丰富的地方病现场资源,建立地方病病人信息库和生物样本库,为地方病病因、发病机制及应用研究奠定长期稳固的基础。坚持资源统筹和共享开放机制,围绕影响我省地方病预防和治疗的主要科学问题,开展跨学科、跨领域攻关研究,为阐明地方病病因、危害及发病机制,研制出更加精准、适宜、可推广的防治新技术,提高地方病防治工作成效,为巩固防治成果提供科技支撑。(省卫生健康委、科技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地要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地要细化分解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根据本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计划和方案,抓好组织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本行动方案确定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经费保障。
各地要根据行动方案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落实防治资金。各级财政按规定安排地方病防治经费以支持地方病防治工作。地方病患者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医疗保障报销政策。
(三)技术保障。
加强地方病卫生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修订一批适应我省地方病防治形势的地方标准,保证精准、规范防治地方病。针对地方病防治的难点和重点,加强地方病防治基础应用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过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地方病防治科研活动优先支持,推出一批适宜的防治新技术,建立防治技术转化示范点并逐步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地方病重点实验室和临床重点专科的作用,开展防治基础应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