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法主体名称:烈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受委托执法单位:烈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
3.办公地址:烈山区科创大厦西楼B320
4.联系方式:咨询电话4080163、投诉举报电话4080163、4080160
本单位依法行使卫生健康领域行政执法职权,主要涵盖以下类别:
1.行政许可: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放射诊疗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等。
2.行政处罚:对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等处罚。
3.行政强制:包括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等。
4.行政检查:对医疗机构、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等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5.其他执法事项:如行政征收征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执法措施等。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相关部分)等。
2.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
3.部门规章:《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
4.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安徽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
1.立案:对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审批后立案。
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亮证执法,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及证人、查阅资料、抽样检测等方式收集证据,制作调查笔录等执法文书。
3.审查决定:对调查结果进行法制审核,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执法决定。
4.送达执行:将执法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督促当事人履行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行政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含现场核查)→决定→送达许可证件/不予许可决定书,明确各环节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是否收费等。
2.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的,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一般程序(按上述通用流程执行),明确听证适用情形及申请程序。
3.行政检查程序:制定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亮证、告知权利义务)→制作检查笔录→提出检查意见→后续处理(整改跟踪、违法查处)→结果公示。
1.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按规定着装、佩戴执法标识。
2.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方式、咨询及投诉渠道。
3.出具执法文书时,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
1.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执法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诉讼提起:当事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执法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投诉举报处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电话举报:4088390(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2)信函举报:烈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办(收)。
(3)现场举报:烈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服务窗口或医政医管办。
(4)网络举报:通过烈山区人民政府官网"政务服务投诉"专栏或本单位官方微信公众号举报入口提交
投诉举报受理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处理进展,一般事项在30日内办结并反馈结果
1. 公示载体:本行政执法信息通过烈山区人民政府官网、政务服务平台、本单位官方微信公众号、政务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等渠道主动公开
2. 公示时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自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执法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3. 信息更新:因法律法规修订、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导致执法信息变化的,将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已公开的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的,3个工作日内撤下原信息。
4. 不予公开情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