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管理,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增强审计成果的时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及原则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业务科室实施的审计项目、审计调查项目或者其他审计事项(以下统称为审计项目)。审计项目管理应当坚持质量、效率、廉政相统一的原则,对违反质量管理规定或本办法时限管理规定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违反廉政纪律规定的,对个人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二、时限管理的具体内容
实施的审计项目,从下发审计通知书、审计调查了解、审计实施方案、现场审计到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严格的进度管理和质量控制。 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明确审计项目的进点时间、现场审计和出具审计报告时间;必要时,在正式实施审计前可根据实际做适当调整。其中,调查了解和现场审计时间按照下列要求确定,并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注明:
(一) 区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资金量较大的重点单位和部门审计及其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大型专项审计调查等,现场审计时间控制在2个月内。其他审计项目的现场审计时间控制在1个月内。
(二)审计组撰写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交局领导审核之后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工作。如在规定时限内,未收到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回复意见或延期申请报告,则视同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无异议,业务审计组应及时向复核机构提交有关复核材料。被审计单位书面要求延期回复意见的,审计组应从严控制延期时限,并报告局分管领导审批。
(三)审计组应当自收到被审计单位出具书面反馈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复核,并完成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代拟工作。
(四)审计组及时做好审计业务会议记录,整理编写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并自审计业务会议审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局机关审计报告等结果类文书的代拟工作,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和局领导复核、审定。
(五)审计组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完成审计项目材料立卷归档工作。
(六)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审计项目进度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每月截止24日填报《审计项目进度考察表》(见附表一)和《审计项目进度计划及执行情况表》(按审计项目分表填写,见附表二),每月26日前报综合室。
三、其他要求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控制审计进度,确保在计划时间内完成审计项目。审计组和审计人员,不得以严格控制审计进度为理由而降低审计质量标准。审计组在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完成的,应以书面形式申请延期,延期10日以内的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延期超过10日的由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