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经济责任审计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规范决策,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重大决策部署,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2.编制审计发展中长期规划;
3.局机关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4.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与修订;
5.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调整;
6.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7.局机关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8.干部职工的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干部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以及局机关以上重大表彰事项;
9.其他事关全厅的重大事件、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局机关干部的考试录用和调入;
2.局机关干部岗位调整、上派下派挂职;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定;
2.局机关投资5000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和维修项目;
3.局机关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
4.局机关5000元以上的设备、物资的采购和批量总价5000元以上、单价2000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等。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五)局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实行局长负责制,对重大问题通过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根据工作的需要,在召开局长办公会时,可以邀请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局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在局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并邀请区纪委派驻第二工作组派员参加。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局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三)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末位表态。 (五)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局长有权做最后决定。 (六)凡前次会议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七)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八)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九)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