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审计局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工作安排,确保政令畅通,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办工作以催办促办为主,不直接处理问题,不代替督办对象的工作职能。
第三条 督办对象包括局下属单位和局内各股室。
第四条 督办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1、区委、区政府及市审计局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指示)交办的重要事项;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2、局年度工作意见和重点任务分解安排确定的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局月度工作计划安排完成情况;
3、局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局领导临时交办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
4、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五条 督办事项分为重点督办事项和一般督办事项,重点督办事项由局办公会研究决定,一般督办事项由局长决定。
第六条 局办公会研究决定重点督办事项,授权开展督办工作。局长是全局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督办事项的分管责任人,承办股室主要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是督办事项的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局成立督办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督办工作,并做好督办事项结果的汇总通报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 督办对象要定期(重点督办事项每周一次,一般督办事项每月一次)书面汇报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跟进措施等。
第九条 督办工作办公室要定期通报督办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条 督办事项原则上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督办对象要事先书面提出延时完成督办事项申请,报局长审批同意后实施。《延时完成督办事项申请》内容包括: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延时原因、延时天数、计划安排及跟进措施等。
第十一条 督办工作纳入局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统一考核。对拖拉推诿、敷衍塞责等作风不实,导致督办事项不能落实,贻误工作进展的,要在全局进行通报批评,相关股室负责人要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具体承办人在一个年度两次未能如期完成督办工作任务的,除约谈、给予通报批评外,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屡次(三次及以上)督办没有汇报、没有结果的,并造成工作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具体承办人相应的纪律处理。对在督办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股室和个人,在全局予以通报表扬,并作为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优先条件。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