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审计局行政执法依据、程序以及监督途径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区审计局发布时间:2025-09-29 10:26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烈山区审计局

办公地点:淮北市烈山区沱河东路266号科创大厦A405室

办公电话:0561-4685011

二、执法职责

依法审计,提高审计执法工作透明度,监督被审计单位依法行政,切实保护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5.《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

四、执法程序

1.发现和受理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单位严重或重大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执行阶段: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五、救济途径

1.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2.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可以提请裁决的审计决定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申诉: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对上一级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诉。

六、监督途径

咨询电话:0561-4685082

监督电话:0561-4685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