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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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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8-03-01 00:00

为准确掌握全区政府信息发布情况,深入推进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淮北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

  各乡镇政府,区经开区,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烈有关单位,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

  二、组织实施

  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实施的组织、协调和全区政府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汇总及相关技术支持工作。

  各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数据统计、报送工作。区直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办法,并负责本级行业管理公共企事业单位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

  三、报送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并于每年1、4、7、10月4日之前将上一季度统计数据报送至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

  (二)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定期以适当方式对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统计工作作为当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参考依据。

  四、报送方式

  通过公务办公网综合办公平台、电子邮件或发送传真报送至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务公开办公室。

  联系电话:05614685081    传真:05614685081

  电子邮箱:zfb468511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