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磊: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10月22日,我局收到《关于认真查处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转办群众信访举报件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通知》附件1中转办数据(第三批)序号40、受理编号为D3AH202410210011中交办内容:尹楼村淝河路恒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夜间生产噪音扰民,村委会北面 100 米左右能闻到明显异味,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你公司沥青生产线的轻质柴油锅炉未按照年产40万吨绿色环保路面材料生产基地项目环评文本及批复文件要求安装配套环保设施(低氮燃烧器)的情况下,你公司的主体工程即沥青生产线、水稳生产线等已投入生产与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恒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李磊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安徽恒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恒驰的身份和被调查人李磊副厂长兼直接负责人身份及其生态环境有关情况代理人资格;
2. 2024年10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徽恒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情况;
3. 2024年10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安徽恒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轻质柴油锅炉未按照环评文本及批复文件要求安装配套环保设施;
4.2024年10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安徽恒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投入生产情况;轻质柴油锅炉未按照环评及批复文件要求安装配套环保设施(安装低氮燃烧器);李磊作为副厂长兼直接负责人对安徽恒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轻质柴油锅炉未按照环评文本及批复文件要求安装配套环保设施有直接责任;
5.2024年11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安徽恒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整改情况(低氮燃烧器已安装,检查时已整改完成);
6.2024年11月1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安徽恒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整改情况(低氮燃烧器已安装,检查时已整改完成);
7.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一份,证明:安徽恒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及李磊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
8.关于《安徽恒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绿色环保路面材料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淮烈环行[2023]10号)文件、关于《安徽恒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绿色环保路面材料生产基地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淮烈环行[2024]10号)文件复印件2份,证明安徽恒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评审批情况;
9.安徽恒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40万吨绿色环保路面材料生产基地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恒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评文本要求轻质柴油锅炉安装配套环保设施情况;
10.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安徽恒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申领情况;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烈)罚告〔2024〕2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十四)生态环境违法责任人员处罚裁量,表14生态环境违法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裁量权,环境危害后果情况(造成较轻的环境危害后果),裁量百分值为12%;主观情况(一般过失),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总分值为12%。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5+(20-5)×12%=6.8万元。
鉴于你公司在发生违法行为后,你和你公司及时改正错误,积极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和第四款“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的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对你予以减少法定罚款幅度的12%,最终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6.8-[12%×(20-5)]=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