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淮北昱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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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发布时间:2025-06-04 15:44

淮北昱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WUEK92G,法定代表人:刘强强,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刘庄工业园108号。

20241225日,接淮北12345热线转省12345热线:20249月份左右中煤地华盛有限公司项目部承包修建环山公路时,将有毒的尾矿砂私自填埋在山体内,严重影响到本村村民身体健康。接件后,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信访反映点位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反映点位为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汪家东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项目,经查,该项目由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承建,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将该项目土石方工程转包给淮北昱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淮北昱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中将约万吨(清理后重量15850.41)灰色粉末状一般工业固废倾倒、堆放施工区北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淮北12345热线平台电话记录单1份,证明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汪家东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项目检查的线索来源情况;                                                                                        

2.202412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汪家东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区北部灰色粉末状固废倾倒、堆放等情况;

3.202513日对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马李伟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汪家东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主体情况;

4.202513日对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汪家东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单位淮北昱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猛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汪家东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区北部灰色粉末状固废来源和倾倒、堆放及实施行为主体等情况;

5.2025121日和123对淮北国安电力有限公司营销中心副经理马飞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淮北国安电力有限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副产品粉煤灰、炉渣(一般工业固废)等销售处置去向情况;

6.2024年度淮北国安电力有限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副产品粉煤灰、炉渣(一般工业固废)等销售处置协议,证明淮北国安电力有限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副产品粉煤灰、炉渣(一般工业固废)等销售处置的情况;

7.关于淮北国安电力有限公司相关生态环境问题的报告1份,证明对调查中发现的淮北国安电力有限公司存在其他生态环境问题移交市支队的情况;

8.2025428日对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汪家东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单位淮北昱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猛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淮北昱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汪家东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区北部灰色粉末状固废清理、运输、检测、鉴别及处置等情况;

9.宋疃镇人民政府与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1份,证明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汪家东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项目是由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负责承建;

10.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与淮北昱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土石方施工协议1份,证明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汪家东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项目的土石方工程由淮北昱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

11.淮北昱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即时达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运输协议1份,证明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汪家东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区北部灰色粉末状固废运输费用(每吨运输费4元)的情况;

12.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汪家东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区北部灰色粉末状固废运输车次和吨数(15850.41吨)明细,证明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汪家东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区北部倾倒堆放灰色粉末状固废总量的情况;

13.淮北昱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方环保技术咨询公司(淮北市海蓝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协议(合同)1份,证明对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汪家东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区北部灰色粉末状固废进行鉴别及产生的鉴别费用(10.6万元)的情况,同时证明淮北昱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方环保技术咨询公司(淮北市海蓝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鉴别开始时间的情况;

14.第三方环保技术咨询公司(淮北市海蓝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青岛斯坦德衡立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的固体废物鉴别协议(合同),证明对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汪家东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区北部灰色粉末状固废鉴别机构的资质等情况。

15.第三方环保技术咨询公司(淮北市海蓝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固体废物鉴别报告1份,证明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汪家东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区北部灰色粉末状固废属于一般工业固废的情况,及完成委托鉴别的结束时间,该检测及鉴别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检测及鉴别时间2025218日至2025426日);

16.淮北昱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康美绿筑新材料产业园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处置协议1份,证明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汪家东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区北部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利用及处置费用(15850.41元)的情况;

17.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中煤地华盛水文地质勘察有限公司资质等情况;

18.淮北昱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淮北昱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等情况;

19.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及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协议书各1份,证明淮北昱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淮北昱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地址的情况。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规定,同时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9-5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涉案工业固体废物总量(100吨以上),裁量百分值为38%;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影响),裁量百分值为6%;案件总分值:38%+6%=44%;裁量计算方法:对所需处置费用十万元以上的违法行为(处置费用总计185252.05元),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倍数+(法定最高罚款倍数-法定最低罚款倍数)×案件总分值]×所需处置费用金额(185252.05元)。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1+3-1)×44%]×185252.05=348273.854元。

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计算得出的最终罚款金额含有小数位的,舍去小数位,按元取整。

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348273元。

鉴于你公司在发生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错误(20241227日检查后,当即组织车辆进行清运,于2025116日完成清运工作),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同时积极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2025512日淮北昱梦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北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依据《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四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包含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款第一项中“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作为认定依据),以及当事人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的(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等作为认定依据)。生态环境部门对“符合本条第一、三款规定的案件从轻处罚的,应当在裁量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金额基础上减少一定罚款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即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差,下同)20%,且减少后的最终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之规定。

2025523日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减少法定罚款幅度的20%,最终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348273-20%×2×185252.05=274172.18元,舍去小数位,按元取整,即处以罚款人民币27.4172万元。

综上,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拟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肆仟壹佰柒拾贰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高枫  吕玉杰            电话:0561-4080256    

 址:烈山区科创大厦A5   邮政编码:235000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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