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北天工石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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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发布时间:2025-06-24 15:29

淮北天工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5942794742,法定代表人:吴伟,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雷山社区居委会(原木锯厂内)。

202568日,接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第一督察组现场交办关于淮北天工石材有限公司的生态环境问题,2025610日,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淮北天工石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建设红外线切割机2台,开孔机1台,倒边机2台,磨边机2台,线条机1台,手摇切割机1台;原材料外购主要为石英石板、大理石板等板材,工艺为切割、打磨;检查时位于加工车间南边切割机正在生产作业,未办理排污登记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第一督察组现场交办关于淮北天工石材有限公司的生态环境问题微信截图1份,证明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淮北天工石材有限公司检查的线索来源情况;                                                                                        

2.20256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检查淮北天工石材有限公司时现场情况;

3.2025610日对淮北天工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伟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淮北天工石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及排污手续办理情况;

4.20256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淮北天工石材有限公司排污登记手续完成情况;

5.淮北天工石材有限公司租赁场地协议1份,证明淮北天工石材有限公司使用场地性质情况。

6.淮北天工石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淮北天工石材有限公司资质及法人的身份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淮北天工石材有限公司送达地址的情况。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19的通用裁量表,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裁量百分值为26%;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总分值为26%;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0.3+5-0.3)×26%=1.522万元。

鉴于你公司在发生违法行为后,积极整改,于2025610日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现已完成整改,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中第二条第十款:“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的情形。

2025613日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拟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上,拟对你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如对该不予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               电话:0561-4080256    

 址:烈山区科创大厦A5   邮政编码:235000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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