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金辉绿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NTYAD2X,法定代表人:高海舰,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经济开发区运河路与谷山路交叉口西南角。
2025年12月24日,接淮北市高新区管委会转交关于你企业存在生态环境问题,接转交后,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企业正在生产中。经沿你企业厂区内南侧“零排放”系统旁的雨水管网进行排查,至厂区最北端雨水管网外排口处,有少量水经雨水管网外排至厂区北侧与市政雨水管网交界处窨井内(检查时有少量水正在排放)。当日,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淮北禾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你企业雨水排放口与市政管网交界处窨井、雨水管网出墙处雨水排口向南20米处雨水管网内、高压电力室南侧雨水管网内、你企业北侧雨水管网雨水入河排口处,上述四个点位进行取样检测,根据淮北禾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显示:你企业雨水排放口与市政管网交界处窨井(在排水)PH为:12.6(8.7℃)、雨水管网出墙处雨水排口向南20米处雨水管网内PH为:12.7(6.2℃)、高压电力室南侧雨水管网内PH为:12.9(5.7℃)、北侧雨水管网雨水入河排口处PH为:8.3(12.1℃)。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企业的主体经营资格和法定代表人情况;
2.授权委托书2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企业委托处理此次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情况;
3.淮北金辉绿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绿色环保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淮烈环行[2017]15号)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你企业环评审批情况;
4.淮北金辉绿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绿色环保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复印件,证明你企业生产期间水污染防治的情况;
5.淮北金辉绿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绿色环保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份,证明你企业绿色环保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情况;
6.杜尚伟与淮北金辉绿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1份,证明其与你企业之间的劳务关系;
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1份,证明你企业排污登记手续的情况;
8.检测业务委托单1份,采样现场照片4张;证明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淮北禾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对你企业废水进行现场取样检测的情况;
9.检测报告1份,证明你企业通过雨水排放口与市政管网交界处窨井(在排水)外排水为废水;
10.检测报告送达回证1份,证明已将现场取样检测结果送达你企业的情况;
11.2025年12月2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企业生产期间废水通过雨水管网外排的情况;
12.2025年12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企业对雨水管网外排的整改情况;
13.2026年1月9日对淮北金辉绿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高瀚扬和职工杜尚伟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企业生产期间废水排放的情况;
14. 淮北金辉绿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组意见1份,证明淮北金辉绿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的违法程度情况;
1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淮北金辉绿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地址的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9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烈)罚告〔2026〕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同时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将部分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裁量百分值为7%;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上,不足5天),裁量百分值为2%;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总分值为9%;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10+(100-10)×9%=18.1万元。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18.1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壹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枫 李浩 电话:0561-4080256
地 址:烈山区科创大厦A区5楼 邮政编码:235000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