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5日,接市生态环境局通知,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雷山社区五组原皇孝利货场进行检查,检查时你在货场内露天晾晒煤泥约500吨,占地约20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李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情况;
2.2026年1月5日和1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你在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雷山社区五组原皇孝利货场内露天存放煤泥的情况;
3.2026年1月6日、1月8日、1月10日、1月13日和2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在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雷山社区五组原皇孝利货场内露天存放煤泥的经营行为及煤泥的来源、贮存、清理处置及获利等情况;
4.2026年1月5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你在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雷山社区五组原皇孝利货场内露天存放煤泥的情况;
5.2026年1月6日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你对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雷山社区五组原皇孝利货场内存在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改情况;
6.2026年1月13日汇款明细截图1张,证明你转账给中间商黄勇购买煤泥的情况;
7.重复户口注销说明1份;
8.《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39198-2020)节选1份,证明煤泥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情况;
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打印件1份,证明贮存一般固废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受送达地址及方式的情况。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28日以《淮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烈)罚告〔2026〕4号)告知你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法定时间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同时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19 通用裁量表: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中),裁量百分值为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总分值为6%;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10+(100-10)×6%=15.4万元。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15.4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肆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高枫 李浩 电话:0561-4080256
地 址:烈山区科创大厦A区5楼 邮政编码:235000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