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荣心付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6年1月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5年12月30日前,你和张雷双方达成口头约定,张雷愿意支付你部分补助费用。2025年12月30日,你从张雷的电渣储存点(淮北市新蔡工业园龙河路3号厂房)拉运8车(清理后285.24吨)电渣倾倒填埋至烈山区宋疃镇雷山行政村10组老拆迁土地下。2026年1月12日,我局对你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淮北12345热线平台电话记录单1份,证明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烈山区宋疃镇雷山行政村10组(老拆迁土地下)检查的线索来源情况;
2.2026年1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对固废倾倒填埋责任人荣心付、电渣储存点负责人张雷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烈山区宋疃镇雷山行政村10组(老拆迁土地下)灰色粉末状固废倾倒、掩埋情况及张雷的电渣储存点等情况;
3.2026年1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1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烈山区宋疃镇雷山行政村10组(老拆迁土地下)灰色粉末状固废清理的情况;
4.2026年1月13日对固废倾倒填埋责任人荣心付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6年1月14日对电渣储存点负责人张雷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固废倾倒填埋责任人荣心付和电渣储存点负责人张雷达成口头约定,张雷支付荣心付部分补助及张雷电渣储存点的电渣来源等情况;
5.2026年1月14日对淮北纳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麦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周圣龙调查询问笔录1份,张雷电渣储存点的电渣来源等情况;
6.2026年1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对安徽麦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本雪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张雷电渣储存点的电渣来源及安徽麦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内电渣来源等情况;
7.2026年2月5日对固废倾倒填埋责任人荣心付调查询问笔录1份,电渣(285.24吨)后续处置及处置费用情况;
8.淮北申皖发电有限公司2×660MW燃煤机组2023年度粉煤灰、渣销售买卖合同,证明安徽麦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电渣来源的情况;
9.张雷的电渣储存点进料台账一份,证明张雷电渣储存点电渣的重量;
10.清运雷山电渣清单一份,证明烈山区宋疃镇雷山行政村10组(老拆迁土地下)灰色粉末状固废清理的重量;
11.荣心付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荣心付身份情况;
12.安徽麦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杜本雪安徽麦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身份情况;
13.淮北纳松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安徽麦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证明一份,证明周圣龙淮北纳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安徽麦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情况;
14.淮北市圣联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吴遵明车队总经理的身份;
15.电渣买卖合同(荣心付与安徽绿磐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处置合同)1份,证明电渣(285.24吨)后续合规处置路径情况;
16.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证书,证明安徽绿磐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情况;
17.运输协议(荣心付与淮北市杜集区张雷道路货物运输部签订的运输协议)1份,证明电渣(285.24吨)运输费用情况;
18.执法人员吕玉杰、罗来信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1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荣心付送达地址的情况。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淮北环(烈)罚告〔2026〕3号)告知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同时结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中表9-5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涉案工业固体废物总量(100吨以上),裁量百分值为38%;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百分值为0%;案件总分值:38%;裁量计算方法:对所需处置费用十万元以下的违法行为(处置费用总计2852.4元),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倍数+(法定最高罚款倍数-法定最低罚款倍数)×案件总分值]×100000元。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1+(3-1)×38%]×100000元=176000元。
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相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淮北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