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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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7-01-12 00:00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沟通和联系,规范新闻发布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新闻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一、时间地点

区政府新闻发布会一般每两月举行一次,大体上安排在双月月底。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也可随时举行。区政府新闻发布会地点设在区政府会议室。

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机构举行新闻发布会的时间和地点由本单位拿出意见,报区政府办批准。

二、发布内容

新闻发布会一般发布以下内容:

(一)区政府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三)区政府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四)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五)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新闻发布会内容和主题的确定,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区政府阶段性工作特点和需要直接提出,或由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主动申报,也可由新闻单位根据自己掌握的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提出建议,最后由区政府办汇总提出,报区政府审定。

三、审核批准

(一)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计划确定的主题,精心筹划准备,起草新闻发布稿,进行保密审查,送区政府分管区长审核,其中属于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在送区政府分管区长审核前应进行评估,制定好发布、解读和回应的整体方案,同步报送审核。

(二)举办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区政府办批准的内容举行,举办者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重新报批。

四、新闻发言人

(一)建立烈山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经区政府同意,新闻发言人代表区政府对外发布本区新闻,并回答记者提问,接受必要采访,必要时可邀请区领导或有关方面负责人发布新闻。

(二)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要确定1-2名新闻发言人(其中必须有1名是本部门负责同志),报区政府备案。

五、组织工作

(一)新闻发布会由区政府办负责组织和主持,视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及时向各新闻媒体发布或通报情况。

(二)区政府新闻发布会的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经批准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其他单位,应做好会议筹备、材料提供等各项会务工作。

(三)区政府办负责协调安排发布会现场、会后采访、追踪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反映。

六、记者安排

(一)参加新闻发布会的记者由区政府办邀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邀请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

(二)被邀请的新闻记者应遵守新闻发布会的纪律和要求,服从组织者安排,记者提问应按发布会内容范围进行,对超越新闻发布会内容或与新闻发布会无关的提问,新闻发言人或当事人有权利不予回答。

(三)未经批准擅自召开的新闻发布会,全区新闻媒体不得派记者参加会议或进行报道,对举办单位由区政府办按有关规定追究举办单位的领导责任。

七、发布纪律

(一)未经区政府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政府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向外发布新闻;

(二)新闻发布会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严格遵守《保密法)。对内容涉密或涉及国家安全但又必须对外发布的,须经保密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审核同意。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新闻发布会制造假新闻、假消息或利用新闻发布会进行恶意诬告陷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