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解读】烈山区统计局局长任民解读1%人口抽样调查的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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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区统计局发布时间:2021-10-08 15:37

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调查年度。其余年份每年进行一次1%人口抽样调查。20121年人口抽样调查标准时点为11月1日零时。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明确指出,人口抽样调查属于小普查,可以适用人口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

一、人口抽样调查的法律主体是:

(一)调查主体:人口抽样调查机构及其调查人员

1、调查机构:包括各级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2、调查人员:包括各级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工作人员、调查指导员、调查员。

(二)被调查主体:人口抽样调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即调查标准时点在抽中调查小区中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

自然人的含义:自然人是一个法律概念,是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是“法人”的对称。在我国,公民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和自然人同义。

二、调查机构的主要职权是:

各级抽样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一)调查权:是指调查人员有权依法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上报调查资料有关的原始资料。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具体包括:

1、划分调查小区;

2、送达、签收调查表;

3、按照调查方案要求组织开展登记试点工作;

4、开展清查摸底;

5、入户询问登记,填写调查表(包括手持电子终端设备PTA)调查人口抽样调查所需资料;

6、对调查填报内容进行复查

(二)报告权:报告权是指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调查员调查取得有关调查资料后,经本单位领导签署后独立上报调查资料,不需征得有关地区、部门的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数据,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监督权

1、对填报的调查数据进行质量抽查;

2、要求调查对象改正不确实的调查资料;

3、依法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被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4、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原始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5、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6、对有关检查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和复制;

7、送达人口抽样调查法律文书;

8、对调查对象的有关情况出具书面证明;

9、2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的有关材料具有证据效力;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调查人员依法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当出示有关合法有效证件。

三、调查机构主要职责是:

各级调查机构及调查人员要坚持依法调查。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全国人口调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励的依据,不得作为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一)调查程序方面职责:一是规定人口调查登记以前,调查员、调查指导员应当对调查小区人口状况进行摸底工作。明确登记的职责范围、绘制调查小区地图、编制小区户主底册。二是规定调查人员在入户登记时,应当对调查的目的、法律依据及调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说明。调查登记完成后,应当由申报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二)调查数据准确性方面职责:一是规定各级调查机构应当按调查方案的统一规定建立人口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并对调查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二是规定调查人员应当按照调查方案的要求对调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调查人员对其负责登记、审核、录入、上传的调查资料与申报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调查机构对其加工、整理的调查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三)调查资料管理方面职责:规定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对单个调查对象的资料,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调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泄露。对于单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统计法》也有明确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要明确在人口抽样调查中,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法律涵义:

①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包括其名称);

②通过地址、编码、有关公开资料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出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③可以推断出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

为消除调查对象的思想顾虑,还规定人口调查数据不得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得作为对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四)依法调查的职责

1、严格执行调查方案

2、自觉抵制调查中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四、人口抽样调查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各级领导人的法律责任

1、对领导人干扰调查数据的三种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作了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自行修改人口调查资料的;强令、授意调查机构、调查人员或者调查对象篡改人口调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对拒绝、抵制篡改人口调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的法律责任

1、对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在调查中的四种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一是不执行调查方案;二是伪造、篡改调查资料;三是强令、授意调查对象提供虚假调查资料;四是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在执行调查任务中获得的调查对象单项资料的;相关的法律责任是,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并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中有关泄露个人信息罪的规定: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调查对象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1、拒绝提供调查信息的;

2、提供不真实的调查信息的;

3、未按时提供,经催报后仍未提供调查信息的;

4、提供不完整的调查信息的。

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