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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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0-10-09 16:32

烈山区应急管理局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举报人认为本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办公室举报电话:0561-4685771

第六条  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应态度和蔼、热情诚恳,有礼貌,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者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九条  受理举报后,应当在15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

 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交办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结论,并将处理结果经审核后予以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经领导同意,可以延长15日。

 第十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