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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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0-10-09 16:34

烈山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应承担有关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由局党组指定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调查处理和监督落实。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追责问责。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公开内容、方式、程序和时限规定的;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六)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信息的;

(七)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八)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违反规定收费的;

(十一)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十二)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规和规定被追究责任的,要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局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