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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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0-10-09 16:35

烈山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

参与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决策行为,完善依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相关处室、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各相关室、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各相关室、单位应当将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对公众参与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采取妥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五条  公众参与要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六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公众参与: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参与的。

第七条  应如实全面形成听证会、座谈会、征求意见会等会议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对于未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向公众代表说明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对未执行第六条规定的重大决策,一律不予提请党组会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