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社会评议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社会评议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和载体是否符合规定、便民;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是否建立并落到实处;
(三)社会评议可采取网上评议,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群众代表进行评议,向区直有关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寄发评议表进行评议等形式进行。以上评议方式可单独采用,也可同时采用;
(四)社会评议结果分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74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较差。
第四条 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整改工作,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整改情况可通过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五条 对在社会评议活动中弄虚作假、对评议中反映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