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19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后被撤销,影响安监局形象的; 4、擅自取消或停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审批的; 5、擅自增设、变更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安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负责证件办理和审批的人员,利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办理、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8、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20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后被撤销,影响安监局形象的; 4、擅自取消或停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审批的; 5、擅自增设、变更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安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负责证件办理和审批的人员,利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办理、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8、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21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后被撤销,影响安监局形象的; 4、擅自取消或停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审批的; 5、擅自增设、变更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安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负责证件办理和审批的人员,利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办理、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8、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