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应急局权责清单(2023年)---行政许可分表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作者:安监局信息来源: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3-03-30 15:01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追责情形 备注 

119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6号,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77号修正)第五第二款、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管辖权限。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相关业务科室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相关业务科室3日内制作并送达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许可决 定后10日内制作送达《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后被撤销,影响安监局形象的;              4、擅自取消或停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审批的; 5、擅自增设、变更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安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负责证件办理和审批的人员,利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办理、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8、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相关业务科室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相关业务科室3日内制作并送达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许可决 定后10日内制作送达《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后被撤销,影响安监局形象的;              4、擅自取消或停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审批的; 5、擅自增设、变更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安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负责证件办理和审批的人员,利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办理、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8、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1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相关业务科室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相关业务科室3日内制作并送达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许可决 定后10日内制作送达《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后被撤销,影响安监局形象的;              4、擅自取消或停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审批的; 5、擅自增设、变更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安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负责证件办理和审批的人员,利用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办理、审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8、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举行听证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