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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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4-01-12 17:15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淮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含较大、重大生产安全涉险事故)应急工作。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工作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应对,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1.5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重大、较大涉险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8.1

1.6近三年安全生产形势

2019年烈山区发生四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死亡四人,受伤一人,其中建材企业三起事故,死亡三人,建筑工程一起事故,死亡一人;2020年烈山区发生两起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两人,其中农业养殖和道路交通分别一起事故;2021年烈山区发生两起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两人,事故均发生在建材企业;2022年烈山区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一人,受伤两人,发生在非煤矿山企业;总体看建材企业是发生事故的重点,应加强建材企业的监管,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2组织指挥体系

2.1级组织指挥机制

2.1.1领导机构

区政府领导下,政府是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1.2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

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设立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区政府区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区长任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及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将指挥权限移交市级及以上指挥部。

2.1.3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分工见附件8.2

2.2以下组织指挥机制

2.2.1镇、街道、经开区领导机构

、街道、经开区是本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本级党委领导下,负责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2.2镇、街道、经开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

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领导下,设立镇街、经开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2.2.3基层组织

村(社区)协助做好本村(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4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职责。

2.3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区政府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设立由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代表区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担任接收镇、街道、开发区指挥机构指挥权。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专家组

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联系协调省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名单附后)

3预防预警机制

3.1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

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

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2安全生产预警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政府并通报应急管理;当可能影响邻近县(区)时,应及时通报相邻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报请政府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判、处置。

3.2.1预警级别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安全生产预警分级见附件8.3

3.2.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宣传车、新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跨行业领域或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应急管理局发布;超出级区域的,三、四级预警由应急管理局与相邻区(县)应急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报请市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发布。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2.4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事故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当地政府、开发区、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区级以上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向政府及应急管理局、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4应急响应

4.1事故单位应急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科学控制事故现场,迅速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正确科学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及时疏散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2分层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事发地(街道)、开发区先期处置,政府组织应对较大及以上事故政府先期处置,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事故发生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况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事故,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区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见4.3.2分级响应措施)

4.3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涉险事故响应

4.3.1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后,政府事发地(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特殊情况由其委托的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先期处置,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6)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市级人民政府报告。

4.3.2分级响应措施

应急指挥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或请求支援的信息后,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1对于较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事故,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同时上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三级响应后,政府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助镇(街道)、开发区组织应急救援,应急管理局提供支持。

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2)对于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涉险事故,由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应急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二级响应后,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率领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3)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事故,由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入响应状态。

启动一级响应后,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应急工作的负责同志)率领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应急救援。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及时处置相关信息和事项

4)启动应急响应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出如下处置,其中较大以上事故还应根据国家、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处置:

发布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指令;

对事发地(街道)、开发区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委、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必要时请求市应急局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区)应急部门;

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报请区人民政府协调武装部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启动一级、二级响应后,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协助指挥救援;

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政府,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委、政府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3.3现场指挥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启动二级以上响应后,成立由代表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任总指挥,事发地区镇(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救援队伍负责人、专家、区有关部门等人员参加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街道)、开发区先期设立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到达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镇(街道)、开发区现场指挥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

1)应急处置组:政府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应急、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单位参加,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与救援。

2)医疗卫生组:由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由烈山公安局牵头,组织协调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实施事发地道路交通管制,依法侦查涉嫌犯罪行为等。

4)处置保障组:由事发地镇(街道)、开发区牵头,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烈山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部门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确保运输和通信网络畅通。

5)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镇(街道)、开发区牵头,民政商务烈山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

6)综合组:由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等单位和事发地镇(街道)、开发区参加,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及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事故处置综合协调、重要事项记录和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7)专家组:由安全生产专家组成,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技术措施,供决策参考。

启动三级响应后,在事故所在地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

4.3.4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安全防护工作:

1)督促事故单位和事发地镇(街道)、开发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4.4信息发布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委宣传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必要时报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5应急暂停与结束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或者暂停救援不具备恢复应急救援条件并经科学论证后),负责组织应对的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结束应急响应。各启动了应急响应的单位要及时终止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应急处置评估

政府组织对事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将事故处置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应急管理局归档。

6保障措施

6.1信息保障

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街道)、开发区分别负责相关行业领域、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应急管理局报送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6.2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非煤矿山、铸造、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将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应急队伍的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应急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以及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非煤矿山、铸造、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应急管理局指导全区各级及社会应急力量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和应急装备物资调查,建立健全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完善应急物资信息管理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3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政府协调解决。

6.4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设或确定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5技术保障

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协调联系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组织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6.6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7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伤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以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8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附则

7.1宣传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规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7.2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来源、生产安全事故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3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领导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7.4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7.5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政府办公室会同应急局负责解释。

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需与此预案相衔接,并抄送应急管理局

(街道)、开发区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抄送应急管理局

各位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抄送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7.6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附件

 

 

 

 

 

 

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分级。

2重大、较大涉险事故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安监总厅〔2012130号)进行分级:

重大涉险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他重大涉险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3)上述表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2 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区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协调民兵预备役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区相关专项预案履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职责,会同相关单位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电力等能源应急保障。

区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和协调区直机关工委下辖单位对救灾工作的支援。

区教育局:组织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组织指导协调通信、信息网络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事故救援应急通信保障;按照区级医药储备管理规定,动用事故处置所需区级医药储备。

区民政局:指导养老院等民政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由区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资金,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人防工程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指导协调农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农作物收获期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

区商务局:参与商贸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成品油、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负责全区应急广播管理,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相关应急医疗救援、心理康复和卫生防疫工作。

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受灾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的特种设备的应急检测检验与处置。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会同区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保持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的监管及监督管理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

区应急管理局:综合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牵头建立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指挥应急专业队伍,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灾害救助工作,组织事故救援气象服务保障,负责协调联系市气象局获取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气象服务。

区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烈山公安分局: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的现场治安管理、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市交警四大队: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必要时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组织指导协调自然资源及林场、苗圃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处置技术支撑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及次生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

烈山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配合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协调公路水路工程建设事故、地方管理水域水上交通事故、港口生产事故应急工作;参与道路交通运输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组织交通运输行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确保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

区科协:负责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方面专题学术交流;组织建立以生产安全事故防范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社会力量支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自主创新能力。

烈山供电部门:负责组织所属中心供电所开展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应急部门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损坏电网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中国电信淮北分公司烈山营业部:负责组织通信网络以及各通信企业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3安全生产预警分级

安全生产预警分级具体分为以下情形:

1)依据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应级别的气象等自然灾害预警,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即:

对应自然灾害一级(红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

对应自然灾害二级(橙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三级(黄色);

对应自然灾害三级(黄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四级(蓝色);

对应自然灾害四级(蓝色)预警,视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或不预警。

2)通过安全检查、自动监测系统报警等方式,发现安全隐患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扩大或衍生次生事故,依据预计发生的事故危害程度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即:

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一级(红色);

预计可能发生重大事故或其他重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港口、高铁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重大涉险事项),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二级(橙色);

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事故或其他较大涉险事件(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如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港口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及其他较大涉险事项),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三级(黄色);

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事故,确定安全生产预警级别为四级(蓝色)。

 

 

 

 

 

附件4         淮北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名单

1.非煤矿山专业组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称

专业

特长

所在单位

1

秦桂展

高级工程师

采矿

淮北市应急管理局

2

 

高级工程师

采矿设计及安全评价

淮北工业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3

费传良

高级工程师

采矿

濉溪县玉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4

吴明光

高级工程师

地质工程、安全工程

淮北市鑫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5

李富宝

高级工程师

采矿

安徽太平矿业有限公司

6

佘昌亚

高级工程师

采矿

安徽太平矿业有限公司

7

朱振环

高级工程师

采矿

安徽太平矿业有限公司

8

李运山

高级工程师、安徽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

地质工程、安全管理

安徽淮海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9

刘训虎

高级工程师

机电、安全监管

安徽淮海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0

耿继森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徽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

安全管理、特种设备

安徽淮海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1

乔如瑞

高级工程师

地质钻探、安全工程

中勘资源勘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

葛中勤

高级工程师

地质钻探、安全工程

中勘资源勘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

章中九

正高级工程师

矿山安全评价、矿山治理、地灾治理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5地质队

14

尉玉稳

高级工程师

矿山安全评价、矿山治理、地灾治理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5地质队

15

李树旺

高级工程师

矿山安全评价、矿山治理、地灾治理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5地质队

16

邓凡华

高级工程师

矿山安全评价、矿山治理、地灾治理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5地质队

17

  

高级工程师

采矿

淮北市东鑫矿业有限公司

18

徐钦明

高级工程师

爆破技术、矿山开采

安徽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9

  

高级工程师

采矿

安徽雷鸣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化工专业组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称

专业

特长

所在单位

1

  

高级工程师

危化

安徽雷鸣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2

刘亚松

高级工程师

精细化工、化学工程

安徽雷鸣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3

  

高级工程师

化工安全

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4

段百军

高级工程师

化工

工业

安徽奥瑞化工有限公司

5

张海风

高级工程师

化工

淮北焦化厂

6

张书华

高级工程师

化工

安徽省百舸实业有限公司

7

朱益民

高级工程师

化工

安徽江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8

  

高级工程师

特种设备检验与管理

淮北市特种设备监督检测中心

9

徐文清

高级工程师

特种设备检验与管理

淮北市特种设备监督检测中心

 

 

3.工商贸专业组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称

专业特长

所在单位

1

刘训虎

高级工程师

机电、安全监管

安徽淮海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

耿继森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徽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

安全管理、特种设备

安徽淮海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3

高级工程师

安全监督

淮北市淮海安全技术服务中心

4

高级工程师、安徽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

机电、安全管理

淮北市应急管理局

5

高级工程师

机电、安全监管

淮北市应急管理局

6

高级工程师

电力生产安全监督

大唐淮北发电厂

 

4.建筑施工专业组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称

专业

特长

所在单位

1

李运山

高级工程师、安徽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

地质工程、安全管理

安徽淮海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

刘子静

高级工程师

建筑施工

淮北市淮武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3

丁文庆

高级工程师

建筑工程

淮北工业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4

王胜波

高级工程师

土木工程建筑及结构设计

淮北工业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5

韩静芳

高级工程师

电力设计及安全技术

淮北万里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6

范新河

高级工程师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淮北市建筑工程管理处

7

冯忠信

高级工程师

施工现场安全

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8

荣成军

高级工程师

建筑施工管理

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9

朱邦栓

高级工程师

建筑施工管理

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10

张亚鹏

高级工程师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政水资源管理

淮北市应急管理局

 

 

 

5.消防专业组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称

专业

特长

所在单位

1

 

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消防安全管理

安徽省烟草公司淮北市公司

2

 

工程师

消防

淮北市消防支队

3

 

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消防

淮北杨柳煤业有限公司

4

 

工程师

消防安全管理

安徽太平矿业有限公司

5

 

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消防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处

6

单开磊

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消防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处

7

刘继辉

高级工程师

消防设计及安全技术

淮北万里电力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8

翟明超

高级工程师

机电、消防安全管理

淮北矿业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9

王拥军

中级经济师

消防安全管理

淮北市供电公司

10

 

工程师

消防监管

濉溪县防震服务中心

11

薛立龙

工程师

危化安全技术评价

安徽雷鸣安全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6.交通运输专业组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称

专业

特长

所在单位

1

荆大永

高级工程师

电气自动化

淮北工科检测检验有限公司

2

田爱民

高级工程师

交通运输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处

3

刘平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

交通管理

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4

周美林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

交通管理

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7.应急救援专业组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称

专业

特长

所在单位

1

高登友

高级工程师

矿山救护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军事化救护大队

2

陈继忠

高级工程师

矿山救护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军事化救护大队

3

 

高级工程师

特种设备检验与管理

淮北市特种设备监督检测中心

4

徐文清

高级工程师

特种设备检验与管理

淮北市特种设备监督检测中心

5

汪付华

高级工程师

气象预报服务

淮北市气象局

6

蒲建宇

高级工程师

安全监察管理

淮北市供电公司

7

杨光辉

高级工程师

安全监察管理

淮北市供电公司

8

张贵连

高级工程师

安全监察

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袁店一井煤矿

9

张亚鹏

高级工程师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政水资源管理

淮北市应急管理局

 

 

 

 

 

 

 

 

 

 


附件5    烈山区安全生产隐患点分布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