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总则.............................................................. 1
1.1编制目的.................................................... 1
1.2编制依据.................................................... 1
1.3适用范围.................................................... 1
1.4工作原则.................................................... 2
1.5事故分级.................................................... 3
2组织指挥体系...................................................... 4
2.1区级组织指挥机制............................................ 4
2.2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4
2.3区以下组织指挥机制.......................................... 8
2.4现场指挥机构................................................ 9
2.5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9
3预防预警机制..................................................... 11
3.1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11
3.2安全生产预警............................................... 12
3.3事故信息报告............................................... 15
4应急响应......................................................... 16
4.1分级响应................................................... 16
4.2 响应程序................................................... 16
4.3 处置措施................................................... 18
4.4信息发布................................................... 19
4.5应急暂停与结束............................................. 20
5后期处置......................................................... 20
5.1善后处置................................................... 20
5.2保险....................................................... 20
5.3应急处置评估............................................... 21
6保障措施......................................................... 21
6.1信息保障................................................... 21
6.2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21
6.3资金保障................................................... 23
6.4避难场所保障............................................... 23
6.5技术保障................................................... 23
6.6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23
6.7医疗卫生保障............................................... 24
6.8社会动员保障............................................... 24
7附则............................................................. 24
7.1宣传....................................................... 24
7.2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24
7.3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24
7.4应急结束宣布格式框架....................................... 25
7.5预案管理................................................... 25
7.6预案实施................................................... 25
8附件............................................................. 25
附件1:重大、较大涉险事故分级................................. 26
附件2:烈山区安全生产隐患点分布............................... 27
附件3:安全隐患辨识........................................... 28
附件4:烈山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淮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烈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烈山区辖区内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重大较大涉险事故)。
(2)超出镇(街道)、开发区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本区行政区域、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3)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道路交通、水上交通、轨道交通、危化品道路运输、消防、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渔业、电力等行业已制定生产安全事故专项预案并经区政府发布的,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适用该行业专项预案。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协调下,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属地为主,条块结合
事故发生单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的镇(街道)、开发区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直接组织指挥。
(4)科技促安,依法规范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预防、预警,做好常态化风险评估、物资装备保障、队伍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由高到低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分级标准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1.1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筹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应急响应时成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消防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向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
2.1.2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承担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检查等工作。主要职责为:组织开展应急值守相关工作;统筹救援抢险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调用;协调成员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组织收集、分析有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重要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完成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开展本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培训、宣传工作。
区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的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以及救援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区委网信办: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网络舆论工作。
区人武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协调民兵、预备役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区相关专项预案履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职责,会同相关单位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电力等能源应急保障。
区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和协调区直机关工委下辖单位对救灾工作的支援。
区教育局:协助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组织指导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协调通信、信息网络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事故救援应急通信保障;按照区级医药储备管理规定,动用事故处置所需区级医药储备。
区民政局:指导养老院等民政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由区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资金,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负责受灾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人防工程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组织指导协调农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农作物收获期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
区商务局:参与商贸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所需成品油、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负责全区应急广播管理,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相关应急医疗救援、心理康复和卫生防疫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的特种设备的应急检测检验与处置。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会同区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保持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的监管及监督管理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
区应急管理局:综合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牵头建立应急管理信息系统,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指挥应急专业队伍,组织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灾害救助工作,组织事故救援气象服务保障,负责协调联系市气象局获取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气象服务。
区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的现场治安管理、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烈山交通管理大队: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必要时实行道路交通管制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组织指导协调自然资源及林场、苗圃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处置技术支撑工作。
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及次生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
烈山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配合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协调公路水路工程建设事故、地方管理水域水上交通事故、港口生产事故应急工作;参与道路交通运输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车辆及船舶,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输,组织交通运输行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组织指挥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确保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
2.3.1镇(街道、开发区)及基层组织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办公室,统筹协调基层应急工作,具体承担编制修订辖区生产安全事故专项预案与现场处置方案、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建立安全风险动态台账并实施重点监控、接报事故后启动响应并组织先期处置、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组织企业负责人培训等任务。
村(社区)做好本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设立应急知识宣传角开展自救互救培训、协助灾后安置与调查取证、配合镇(街道、开发区)开展日常检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2.3.2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设立由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事故属地镇(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迅速了解生产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区政府和区安委会报告;组织协调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听取专家组和有关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迅速控制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执行区委、区政府和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其他决策和命令。
区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可视情设立若干工作组,主要包括应急抢险、警戒保卫、后勤保障、善后处理、专家技术等5个工作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联动单位人员组成。
(1)应急抢险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区消防救援大队等成员单位和相关专业救援队伍组成,负责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2)警戒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牵头负责,烈山交通管理大队、区城市管理局、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等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导、秩序维护,保护事故现场,实行交通管制等。
(3)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镇(街道)、开发区牵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等成员单位组成,负责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和救援装备、物资、通信、电力、交通、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
(4)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镇(街道)、开发区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区财政局、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负责信息发布、媒体接待、舆论引导、遇难人员善后、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及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5)专家技术组: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现场需要临时抽调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事故预防及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措施供决策参考。应急抢险结束后,负责事故专业技术调查分析,提出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和对事故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全省范围内聘请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和调查处理专家库,具体参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工作,为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
区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
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区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区政府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当可能影响邻近县(区)时,应及时通报相邻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报请区政府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判、处置。
3.2.1预警级别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分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预警(Ⅰ级预警)、重大预警(Ⅱ级预警)、较大预警(Ⅲ级预警)、一般预警(Ⅳ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
红色等级(I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II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II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III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III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IV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IV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展。
根据事态发展,发布单位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3.2.2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宣传车、新媒体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事故或事故风险、自然灾害)、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跨行业领域或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区应急管理局发布;超出区级区域的,三、四级预警由区应急管理局与相邻县(区)应急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二级及以上预警上报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发布。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区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及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2)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3)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4)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5)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正常;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装备。
(6)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3.2.4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在应急响应启动后,预警解除时间与应急响应终止时间一致,不再单独启动预警解除程序。
1.本区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现场人员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开展抢险行动。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报告至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获悉事故信息的公民、企业法人应立即拨打110、119、120、122电话报警。
2.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原则应立即向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故信息(包含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于一般事故信息,应启动应急预案;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要立即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最迟不晚于事故发生后2小时报告详细信息,并经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领导批准将详细信息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
4.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5.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应包含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设备或设施名称);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事故概况和处理情况;人员伤亡及撤离情况(人数、程度);事故对周边自然环境影响情况,是否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报告人的单位、姓名和联系电话;续报相关情况;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处置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一般事故由区政府组织应对;较大事故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先期处置工作,报市委、市政府组织应对;其中重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事故,报省委、省政府指导应对,并在市委、市政府指导下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重大事故报省委、省政府组织应对。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涉险事故和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事故,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区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1)基本响应程序
先期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即将或已经发生后,事故单位在向事故所属镇(街道)、开发区政府报告事故信息的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包括拨打 119、120 电话;进行人员急救、转移;扑救初期火灾。
应急决策:事故所属镇(街道)、开发区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危害大小和可控情况,确定响应级别;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需要时报告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
警戒隔离:根据现场生产安全事故所涉及到的范围,或参照相关规定,设立隔离区,并实施警戒。应急疏散:撤离隔离警戒区内与事故应急无关人员,组织疏散区域内的群众到应急避难场所等安全区域,妥善安置。
现场监测:动态监测可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的浓度、扩散等情况;测定风向、风力、气温等气象数据;确认装置、设施、建(构)筑物已经受到的破坏或潜在的威胁;监测现场及周边污染情况。现场指挥部和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适时调整救援行动方案。
现场处置:开展受伤人员急救、转移工作;解救受困人员;扑救烟花爆竹爆炸引起火灾;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治安保卫工作;现场环境监测工作等,确保受伤害人员获得救助,现场得到有效控制,防止事态扩大化。
应急结束,恢复现场。
(2)扩大应急
当事态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在做好前期基本应急工作的基础上提高响应级别进行应急处置。
![]() |
(1)基本处置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救援工作组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启用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安全防护措施
应急救援人员在接近危险区域或有潜在危险的区域时,必须做好充分的现场调查和防护准备,经现场指挥部同意方可进入现场,并严格按安全防护要求和相关操作规程进行处置。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工作,在区委宣传部的组织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可以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时,经现场检查、征询专家意见后,由现场指挥部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由区政府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生活,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由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对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应急结束。
区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区政府组织对事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将事故处置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区应急管理局归档。
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镇(街道)、开发区分别负责相关行业领域、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区应急管理局报送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区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非煤矿山、铸造、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将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应急队伍的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应急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区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区政府、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当根据本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以及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非煤矿山、铸造、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全区各级及社会应急力量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和应急装备物资调查,建立健全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完善应急物资信息管理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区政府、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建设或确定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需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协调联系省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组织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伤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以及有关卫生防疫工作。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区政府、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开展应急法规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来源、生产安全事故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等级、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生产安全事故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区领导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有关问题。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应急结束,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者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区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订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需与此预案相衔接,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镇(街道)、开发区应结合实际,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各位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抄送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大、较大涉险事故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安监总厅〔2012〕130号)进行分级:
重大涉险事故: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高铁、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他重大涉险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3)上述表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2:烈山区安全生产隐患点分布十类风险形式(四类分类体系)
显现风险:停电、触电、坠落、噪声、中毒、泄漏、火灾、爆炸、坍塌、踩踏等突发事件及危害因素;
潜在风险:异常、超负荷、不稳定、违章、环境不良等危险状态及因素;
静态风险:隐患、缺陷、坠落、爆炸、物击、机械伤害等不随时间变化的风险;
动态风险:火灾、泄漏、中毒、水害、异常、不稳定、环境不良等随时间变化的风险;
短期风险:坠落、爆炸、物击、机械伤害、中毒、不安全行为、环境不良等发生过程短或存在时间不长的风险;
长期风险:隐患、缺陷、火灾、泄漏、水害、异常、不稳定等过程长或发展时间较长的风险;人因风险:失误、三违、执行不力等;
物因风险:隐患、缺陷等;
环境风险:环境不良、异常等;
管理风险:制度缺失、责任不明确、规章不健全、监督不力、培训不到位、证照不全等。
|
序号 |
单位名称 |
职务 |
联系方式 |
|
1 |
区委宣传部 |
部长 |
4686269 |
|
2 |
区委网信办 |
主任 |
4085265 |
|
3 |
区人武部 |
部长 |
3236071 |
|
4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任 |
4088015 |
|
5 |
区直机关工委 |
书记 |
4691525 |
|
6 |
区教育局 |
局长 |
4087397 |
|
7 |
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
局长 |
4686266 |
|
8 |
区民政局 |
局长 |
4088095 |
|
9 |
区财政局 |
局长 |
4685980 |
|
10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局长 |
4685857 |
|
11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局长 |
4685001 |
|
12 |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
局长 |
4662177 |
|
13 |
区商务局 |
局长 |
4088016 |
|
14 |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局长 |
4685052 |
|
15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任 |
4088235 |
|
16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局长 |
4693268 |
|
17 |
区应急管理局 |
局长 |
4685689 |
|
18 |
区审计局 |
局长 |
4685778 |
|
19 |
市公安局烈山分局 |
政委 |
3398502 |
|
20 |
烈山交通管理大队 |
大队长 |
3399355 |
|
21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 |
局长 |
4685835 |
|
22 |
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局长 |
4085180 |
|
23 |
烈山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
主任 |
4081048 |
|
24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大队长 |
3158080 |
|
25 |
烈山经济开发区 |
主任 |
4686053 |
|
26 |
烈山镇人民政府 |
镇长 |
7061156 |
|
27 |
宋疃镇人民政府 |
镇长 |
4616598 |
|
28 |
古饶镇人民政府 |
镇长 |
7051778 |
|
29 |
杨庄街道办事处 |
主任 |
4686319 |
|
30 |
临海童街道办事处 |
主任 |
7880061 |
|
31 |
百善街道办事处 |
主任 |
7122006 |
|
32 |
任楼街道办事处 |
主任 |
7966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