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总则.............................................................. 1
1.1编制目的.................................................... 1
1.2编制依据.................................................... 1
1.3适用范围.................................................... 1
1.4工作原则.................................................... 2
2组织指挥体系...................................................... 3
2.1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职责...................... 3
2.2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职责................ 3
2.3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4
2.4现场指挥部和工作组.......................................... 7
3预防与预警机制................................................... 10
3.1预防措施................................................... 10
3.2预警机制................................................... 11
4应急处置与救援................................................... 15
4.1灾害分级................................................... 15
4.2灾情报告................................................... 16
4.3先期处置................................................... 17
5应急响应......................................................... 18
5.1响应条件................................................... 19
5.2响应措施................................................... 20
5.3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23
5.4响应终止................................................... 23
5.5信息发布................................................... 23
6调查评估......................................................... 23
7恢复重建......................................................... 24
8应急保障......................................................... 24
8.1应急队伍保障............................................... 24
8.2资金保障................................................... 24
8.3装备、物资保障............................................. 24
8.4通信、交通保障............................................. 25
8.5技术保障................................................... 25
8.6社会动员................................................... 25
9预案管理......................................................... 25
9.1预案编制................................................... 25
9.2宣传、培训与演练........................................... 26
9.3责任与奖惩................................................. 26
10附则............................................................ 26
10.1名词术语.................................................. 26
10.2预案解释.................................................. 27
10.3预案实施时间.............................................. 27
烈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思想。以推进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导向,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统筹发展与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重大风险,科学有序、精准高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最大限度避免或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服务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淮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烈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烈山区辖区内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是指在较短时间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裂缝、采煤塌陷等直接或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按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灾情、险情发生后,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抢险救援人员安全放在首位,迅速组织应急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及时转移受威胁人员,最大程度减轻突发地质灾害事件风险,减少突发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
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层级响应的原则,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地质灾害防范应对的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坚持防灾工作重心前移,突出隐患排查、监测预警、主动避让、工程治理等预防措施,加强预案管理和装备、队伍建设,强化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完善会商研判、预警预报、信息报送及发布等机制,进一步提升防范化解重大地质灾害风险综合能力。
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使应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强化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科学研究、理论引导和技术攻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升应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科学水平和指挥能力。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烈山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工作要求,启动、终止本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组织开展一般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应急处置工作,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开发区对受灾区域进行紧急救援;协调民兵预备役和武警部队等力量参加抢险救援。
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烈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分管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同志为联络员。
主要职责是:负责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起草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各项工作部署;开展烈山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修,指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制定和修订本单位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方案;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相关应急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处置情况的收集、上报工作;承办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人武部: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力量参加抢险救灾,支援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和舆情监控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油气长输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督促企业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开展突发地质灾害防范知识教育和避灾应急演练:指导灾区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师生紧急疏散转移,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负责组织相关重要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采购、调运等。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应急救灾款物的调配、发放和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指导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和灾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保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危房调查,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有效措施;协调组织指导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协助应急避难场所开设与管理工作,协同开展应急通信保障。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做好水情监测预警工作,配合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指导修复水毁工程。
区商务局:负责指导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督促旅行社、旅游景区、山区农家乐等加强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地质灾害知识普及、自救互救技能宣传教育;配合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地质灾害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广电部门恢复广播系统设施。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根据需要,向受灾地区派出医疗专家和心理治疗专家,并协助做好药品和医疗设备调配。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救灾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督。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履行信息汇总、灾情发布、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协调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组织开展灾害范围、损失评估;配合开展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协调联系市气象局对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等信息收集工作,及时提供给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区政府。
市公安局烈山分局:负责组织警力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援,协助相关部门对受灾害威胁人员进行疏散转移;负责现场治安秩序维护。
烈山交通管理大队:负责组织警力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援,协助相关部门对受灾害威胁人员进行疏散转移;负责维护灾区社会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措施,确保救援道路畅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负责应急救援阶段的应急调查、应急监测、应急测绘、应急处置、成因分析、发展趋势预测等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组织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
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负责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区消防救援大队: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烈山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协助保障救灾车辆运输的安全、畅通;及时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
2.4.1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在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各方协同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由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委派或指定。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疏散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组织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维护事发区域社会秩序,抢修受损基础设施,做好险情(灾情)信息发布和舆论监测引导,落实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现场指挥部要加强与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协调联动,其中现场指挥部重点负责抢险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抢险救援组织指挥协调等工作,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险情(灾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向现场指挥部通报相关信息,统筹各方力量、物资支援现场指挥部抢险救援工作。
当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中,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2.4.2工作组及职责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后,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视情设立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救治、调查评估、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秩序维护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抢险救援组:由区人武部、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烈山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等单位和灾害发生地镇(街道)组成。制订实施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远程投送工作;清理灾区现场。
(2)转移安置组:由区人武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灾害发生地镇(街道)组成。负责灾害发生地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和生活、治安保障工作。
(3)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灾害发生地镇(街道)组成。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订实施疫情防控方案,根据当地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疫病防控。
(4)调查评估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分局、烈山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现场调查、分析会商、灾害评估等工作;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保障关键设施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5)后勤保障组:由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单位和灾害发生地镇(街道)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保障道路交通、救灾指挥通信畅通,指导灾区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和保通。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等单位组成。组织灾情和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7)秩序维护组:由区人武部、市公安局烈山分局、烈山交通管理大队等单位组成。负责灾区严格治安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防范工作,维护治安、道路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依法查处打击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
区政府、各镇(街道)、开发区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组织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完善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预警网络,提升地质灾害和灾害链的早期识别、综合监测预警能力;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核查。将已发现的隐患点纳入管理台账,分类采取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等措施。
3.1.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实际发育情况,会同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每年年初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防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
3.1.2编制灾害点应急预案(方案)
区政府针对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编制应急预案(方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人员手中。
3.1.3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区政府和各镇(街道)开发区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烈山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等部门,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干线及矿山等重要工程地段,建立气象、水文、地质监测点,开展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3.1.4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巡查
区政府和各镇(街道)、开发区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的检查和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区域的监测和防范,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域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2.1预报预警体系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网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汛情、雨情等监测预警信息。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
3.2.2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地质环境和人类活动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因气象、地质环境和人类活动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因气象、地质环境和人类活动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因气象、地质环境和人类活动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因气象、地质环境和人类活动等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3.2.3预警信息发布与传递
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成灾范围、风险等级、应对措施提示等。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等相关部门协调联系市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同时通过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网站、传真及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渠道,向预警区内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群众及时发送预警信息。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健全完善预警“叫应”机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两微一端”、高音喇叭、敲锣吹哨等手段方法,第一时间把预警信息传达到点、到户、到人。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本行业领域(包括建设工程)的预警信息传递。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本系统(包括工地营地)的预警信息传递。
3.2.4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响应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的镇(街道)、村(社区),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各单位和当地相关人员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蓝色预警响应
各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预警区域所在镇(街道)等部门加大对预警区内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力度;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
(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强化负责人带班制度,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区政府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预警区域所在镇(街道)等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加强地质灾害防御,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监测,做好应对准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趋势会商,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预警区域所在镇(街道)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防御工作。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烈山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研判,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防御工作,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实施危险区域管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应急管理局、烈山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等部门动态会商研判地质灾害趋势,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
3.2.5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
预警响应根据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等监测情况动态调整,可逐步升(降)级。超出24小时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预警响应结束。
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突发地质灾害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100万元以下。
4.2.1速报
有关镇(街道)、村(社区)、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区政府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
当发生有人员伤亡的突发地质灾害时,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速报有关情况。区政府及时将灾情或险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后,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速报有关情况。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灾害损失或潜在危害、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已采取的对策与措施等。对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尽可能提供伤亡和失联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4.2.2续报和终报
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镇(街道)、开发区和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查,转移疏散受威胁人员,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等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范次生灾害造成的影响。情况紧急时,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迅速调动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赶赴现场,掌握现场态势,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区应急管理局迅速组织应急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迅速组织、协调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险情(灾情)调查评估、应急监测等有关工作。
(3)烈山区公安分局立即组织人员维护现场秩序,配合开展伤员救治和现场调查工作。
(4)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立即组织救治伤员,调配医疗资源,做好防疫准备工作。
其他各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突发地质灾害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特别重大(Ⅰ)级为最高级别。
发生一般突发地质灾害时,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由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超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处置能力时,向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请求支援。
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迅速汇总灾情和险情,及时向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区委、区政府汇报,由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按照要求,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迅速汇总灾情和险情,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区委、区政府汇报,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按照要求,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区突发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1)达到一般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危害较大、造成一定损失的地质灾害。
(3)市级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且灾害发生地涉及到我区。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区突发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1)达到较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度较高、危害大、造成较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3)市级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且灾害发生地涉及或影响到我区。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区突发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1)达到重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危害重大、造成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3)市级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且灾害发生地涉及或影响到我区。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区突发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1)达到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度特别高、危害特别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3)市级启动突发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且灾害发生地涉及到我区。
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后视情启动,一般突发地质灾害由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处置,组织、协调各方应急力量开展应急监测、应急调查、人员搜救、安置救助、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应急排险、道路抢险、设施维护等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如下响应措施:
(1)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统一指挥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根据情况派出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现场,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相关专家赶赴现场,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对策。
(4)组织协调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做好伤员救治。
(5)组织协调公安等部门根据划定的危险区,设置警戒线,负责灾害现场的保护、警戒、治安和秩序维护,保卫重要目标,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队伍、物资运输等出入道路畅通和民众正常生活秩序。
(6)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7)根据需要,组织区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被损毁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
(8)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9)开展灾情调查,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灾情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由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区委、区政府后启动,较大突发地质灾害由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指导灾害发生地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做先期处理工作,并增加以下措施:
(1)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在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2)组织相关专家协助市专家组,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对策。
(3)配合市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抢修被损毁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
(4)协助发布灾情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Ⅱ级应急响应由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区委、区政府后启动,由省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灾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增加以下措施:
(1)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在省、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2)配合省、市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抢修被损毁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
Ⅰ级应急响应由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区委、区政府后启动,区政府迅速汇总相关灾情和险情,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增加以下措施:
(1)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在省、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请求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援。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当人员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由原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区政府或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等。
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同受灾镇(街道)在市委、市政府、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指导下,对较大突发地质灾害的灾情、影响、灾前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过程等问题开展调查分析,对事发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制定改进措施。
一般突发地质灾害,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区政府应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等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及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等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区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区人武部、区应急管理局、烈山消防救援大队、区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镇(街道)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综合及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建立各类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提高先期处置和快速救援能力,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响应,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区政府、各镇(街)、开发区应高度重视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与救灾资金的保障工作,将年度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纳入区镇财政预算,发生地质灾害或险情时,财政部门应统筹资金支持应急救援与救灾。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抢险救灾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区政府、各镇(街道)、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应整合利用公共通信资源,配备必要的通信装备,确保应急响应时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抢险救灾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通畅。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充分发挥地质灾害预警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预警提示信息。
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要建立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为区政府对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参与应急处置的区政府、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调用物资、装备、场所等。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并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实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街道)可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要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锻炼队伍,检验和完善预案。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地质灾害隐患:出现地质灾害发生前兆,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潜在点或者潜在区段。
地质灾害险情:具有一定紧迫性,需要采取紧急避险等应急措施的地质灾害隐患。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预警响应:针对地质灾害风险采取相应防御措施的行动。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潜在经济损失:地质灾害险情可能造成的最大直接经济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烈山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