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新修订《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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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发布时间:2025-09-22 16:05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非煤矿山规模结构,引导企业改造升级,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修订后的《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皖工信非煤〔2025〕62号),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以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为主要内容的行业准入标准,是矿山行业重要产业政策之一,是促进行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2009年以来,安徽省相继出台了铁、铜等11个矿种的行业准入条件。2018年,为贯彻落实《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和有关产业政策,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原准入条件作修订,增加萤石、水泥用灰岩、白云岩3个矿种,联合印发了《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简称《准入标准(2018)》,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行业准入标准、矿产资源政策法规、相关产业政策等有新修订,我省非煤矿产资源条件、非煤矿产资源产业结构和发展形势也发生了变化,国家对矿山安全生产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适应新的政策和形势要求,有必要对《准入标准(2018)》作出修订。

  2024年以来,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省安委会《关于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的指导意见》(皖安〔2025〕2号)等文件要求提高相关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

  2024年10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启动修订工作,2025年7月,完成修订并会同省有关九个部门联合印发修订后的《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简称《准入标准》。

  二、总体考虑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例如在钨矿建设规模方面,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钨金属储量小于1万吨的钨矿开采属于限制类。考虑开采规模同资源储量匹配,本次修订将新建钨矿矿山最低规模标准由5万吨/年调整至30万吨/年,达到中型规模,且钨金属储量不小于1万吨。又例如钼矿,工业和信息化部原《钼行业准入条件》已宣布废止,因此本次修订参照其他省份相关标准调整新建钼矿规模标准。

  (二)促进我省非煤矿山行业结构优化。结构优化升级既是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提升行业本质安全的重要措施。本次修订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需要,充分考虑我省非煤矿山规模结构水平现状及各矿种现准入规模标准的水平,合理适度提高相关矿种新建矿山最低规模要求,新建矿山规模一般提高到中型规模水平;同时,小幅提升现有矿山规模标准,引导现有小矿山改造升级、及时采完剩余可采资源。

  (三)考虑不同矿种我省资源禀赋因素。对于我省具有优势的矿产资源,如铁、水泥用灰岩、白云岩、石英岩、方解石等,规模标准要求相对高一些。对紧缺资源、战略性矿产资源,规模标准要求相对宽松一些。如:铜为战略性资源且我省资源紧缺,本次新建矿山规模标准未调整;铅、锌、锑等新建规模标准本次也未作调整;萤石矿不仅规模未调整,将最低服务年限由10年下调至6年,相当于降低了新建矿山的资源量要求。

  (四)尽量减小对现有矿山企业的影响。从严把握提高规模标准的矿种和提高幅度。对规模低于提高后标准的现有矿山,主要是引导鼓励改造升级、及时采完剩余可采资源,没有设置强制性措施和要求。

  三、修订过程

  (一)征集意见。向省各有关单位、各市行业管理部门、相关科研院所和企业、社会公开征集修订意见。

  (二)组织起草。分析国家有关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立足我省非煤矿产资源实际情况,组织起草形成初稿。

  (三)开展调研。调查了解23个省区相关矿种准入标准制定情况,结合省情分析研判十四个矿种规模标准水平、修订策略、幅度等,形成《准入标准》(征求意见稿)。

  (四)征求意见。就征求意见稿向省、市有关单位、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并专门组织召开相关企业、相关部门座谈交流会,在充分沟通、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完善。

  (五)审查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准入标准》履行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等。

  四、主要内容

  (一)《准入标准》内容结构。《准入标准》篇章结构分为六大部分。

  第一部分 开发原则。共三条。明确了“统一规划,绿色发展”、“集约开发,综合利用”、“科学开采,安全生产”的非煤矿山开采的总体原则,总体变化不大,部分表述按照最新文件精神和有关反馈意见作出修订。

  第二部分 建设布局和建设规模。共二条。第一条建设布局有4项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对建设布局作总体要求。第二条建设规模有4项内容。第一项,分别规定了十四个矿种的新建矿山项目最低建设规模要求;第二项,对新建矿山采矿项目的服务年限作了要求;第三项,分别规定了十四个矿种的选矿、矿石加工项目建设规模要求;第四项,分别规定了十四个矿种现有矿山的引导性规模标准。建设规模是本次修订的重点。

  第三部分 工艺和技术装备。共三条。对采矿方法、工艺与装备、“三率”指标作了原则性要求。

  第四部分 矿长、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共二条。对矿山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作出规定。

  第五部分 监督管理。共四条。从各部门职责出发,提出执行落实的任务和要求。

  第六部分 附则。共四条。对标准的适用范围、原标准废止、本标准的解释等情况作出交待。

  (二)本次主要修订内容。

  1. 新建矿山准入规模修订情况。提高了4个矿种、降低了1个矿种新建矿山的最低规模标准,发布实施后新建矿山项目不得低于提高后的规模标准。分别是:

  (1)铁矿地下开采项目规模标准由原20万吨/年提升至30万吨/年。

  (2)钨矿开采项目规模标准由原5万吨/年提升至30万吨/年,且钨金属储量不小于1万吨。

  (3)金矿地下开采项目规模标准由原5万吨/年提升至6万吨/年。

  (4)白云岩矿开采项目规模标准由原地下开采30万吨/年、露天开采50万吨/年调整为不区分地下、露天开采方式,均为50万吨/年。

  (5)钼矿开采项目规模标准由原地下开采300万吨/年、露天开采750万吨/年调整为不区分地下、露天开采方式,均为30万吨/年。

  同时将新建萤石矿的服务年限由10年调整为6年,其他矿种新建矿山服务年限本次未作调整。

  2. 新建选矿设施规模标准修订情况。为鼓励矿山优先采用充填法开采,本次修订特别规定铜、铅、锌、钨、锑矿服务于矿山充填法开采配套新建的选矿厂处理能力,可同采矿建设规模匹配。此处“可同采矿建设规模匹配”是指不低于这些矿种新建矿山采矿规模要求。

  3.现有矿山规模标准修订情况。提高了铁、铜、铅、锌、钼、锑、金、方解石、白云岩、玻璃用硅质原料矿等10个矿种现有矿山生产规模标准,除铁矿、白云岩矿外,提高幅度不大。对规模低于提高后标准的现有矿山,主要采取支持鼓励改造升级、引导其在设计服务期内采完剩余资源等引导性措施,没有设置强制性措施和要求。

  4. 其他修订。按照行业发展、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林业用地等最新的规定,结合各有关单位反馈意见,对开发原则等其他部分相关表述作了调整。

  (三)创新举措

  1.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理念。《准入标准》修订工作中,充分贯彻落实矿产资源安全保障要求,对于国家战略性资源、紧缺性资源,鼓励生产,规模标准要求适当放宽;对于我省具有优势的矿产资源,通过规模化建设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水平,规模标准要求相对高一些;为鼓励采用充填采矿方法,对相关矿种配套选矿设施规模标准作出特别规定。

  2.尊重企业意愿。为减小《准入标准》修订对矿山企业的影响,从严把握提高规模标准的矿种和提高幅度;对规模低于提高后标准的现有矿山,未设置强制性措施和要求,鼓励低于规模标准、具备条件的矿山扩建达标,对不能达标的矿山,引导其在设计服务期限内(应急管理等部门确认的长期停工停产时间不计)采完剩余可采资源。

  3. 特殊或重大情形研究决策机制。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矿山全生命周期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24〕6号),《准入标准》提出,特殊或重大情形提交省政府加强矿山全生命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决策。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任务。对不符合本准入标准规定的矿山项目,明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采矿许可、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取水许可、使用林地、安全许可、投资融资、核准备案等手续。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非煤矿山投资主管、行业主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林业等管理和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本地区非煤矿山执行本准入标准的情况进行督查。

  

    咨询处室: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非煤矿山管理办公室

  联系方式:0551-62878829

文件
关于印发《安徽省铁矿等十四个矿种采选行业准入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