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残疾人康复民生工程资金管理,促进残疾人康复项目工作全面开展,根据《关于印发 2023 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2023)10 号)、《关于印发 2023 年《淮北市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残联〔2023〕9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康复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安排的,通过区残联拨付到补助对象银行账户或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用于残疾人康复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康复工程分为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服务对象为持有烈山区户籍困难精神残疾人患者;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服务对象为全区城乡0-14 岁肢体(脑瘫)、智力、言语、听力、视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经卫生部门诊断明确、有康复训练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的残疾儿童。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拨付
第四条 中央及省财政安排残疾人康复工程专项资金, 市级财政与区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补助标准: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配套资金扣除省、市级补助后,由区财政补足差额部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1)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每人每年15000 元,其中 13000 元用于康复训练机构训练服务费,2000元用于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贴,生活补贴资金打卡发放。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经费由省、市财政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2)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每人补助 5000 元,适配辅具每人补助 1500 元,包含产品(材料)购置、评估、制作、服务费等。目标任务内的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适配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扩面所需资金由市、区承担。
第五条 (1)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镇(办)残联负责初审、区残联复审并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通过国库集中统一发放至补助对象的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并标识“残补”或“精补”。(2)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适配假肢矫形器和其他辅具等项目经费,由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区财政部门。(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经费支付由各区在保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采取阶段性的方式拨付资金。资金拨付应当依据当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支付的要求落实。(4)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项目的按规定予以报销。(5)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可统筹用于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矫形器和辅具适配等。
第三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区残联对困难残疾人康复项目补助资金的支出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邀请财政对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督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规范运行。
第七条 要严格按照规定对康复对象进行审核认定,康复项目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现象,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尤其是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因康复时间较长,定点康复机构较多,涉及康复机构变更,家长放弃康复等情况较为复杂,区残联在资金拨付过程中要严格核对本区户籍残疾儿童在训情况,防止出现多拨、漏拨等情况出现。
第八条 应当切实加强康复工程康复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拨付上级补助资金和当地安排的配套补助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增强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资金的,要追回全部资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