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 权力名称 |
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及依据 | 收费标准 及依据 |
委托 主体 |
备注 |
1 | 建违法筑造价评估 | 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通知》第十二条 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 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价格评估资质;《工程造价企业咨询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49号令)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 机关 |
区城管局 |
注:1.“设定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对于新颁布实施、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