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公务招待用酒采购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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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8-12-18 00: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务招待用酒的采购、保管、使用、报备,本着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的原则,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共烈山区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实施细则》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公务接待用酒包括白酒、红酒以及含酒精的各种饮品,用酒范围仅限外事、招商引资活动过程中必要的公务接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三镇、杨庄街道、区开发区除外)。第一章 采购第四条 外事活动用酒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采购,招商引资活动用酒由区招商局负责统一采购。

第五条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区招商局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共烈山区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推进作风建设实施细则》规定采购公务用酒,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确保采购用酒的质量合格、价格合理。

第六条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区招商局指定两名以上人员购买公务用酒。费用支付严格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用现金及其它方式支付,费用报销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购酒需填写《购酒情况报备单》,如实登记购酒时间、销售单位、购酒品种及数量和经办人,并加盖单位公章,每月月底前向区纪委监委报备。第八条 严格控制用酒品种,一般情况下,不得购买高档酒水。

第二章 保管第九条 采购的公务接待用酒需及时入库,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区招商局负责登记、保管,确保账物相符。第十条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区招商局需填写《现有库存酒水登记表》,如实登记现有库存酒水的规格(种类)及数量,并定期进行账物核查,区纪委监委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酒水入库需凭《购酒情况报备单》,酒水领用出库需凭《公务接待用酒审批表》,并建立公务用酒出入库登记台账。

第三章 审批第十二条 全区各单位确因外事、招商引资活动需要安排招待用酒的,需填写《公务接待用酒审批表》,如实登记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对象及人数、接待事由、主陪人员及陪餐人数、用酒品种及数量,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交区四大班子分管领导或招商团团长签字。

第十三条 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招商局根据各单位《公务接待用酒审批表》,向用酒单位提供酒水。

第十四条 如在外确需用酒、不能填写审批表的,要电话向相关领导请示后方可使用,返回后 3 个工作日补齐相关手续。第四章 使用

第十五条 领取公务接待用酒的单位必须依照《公务接待用酒审批表》上的登记的情况如实使用,领取公务接待用酒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核。

第十六条 领用的酒水如未能使用或有结余,必须于次日或外出返回次日下午下班前归还,并填写《公务接待用酒归还单》,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区招商局做好入库手续,并将《公务接待用酒归还单》附于《公务接待用酒审批表》之后。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结束后,用酒单位需填写《公务接待用酒报备单》,如实登记用酒时间、事由、招待地点、用餐人数、用酒种类及数量、经办人信息和领导审批时间等,在 3 个工作日内报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或招商局。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除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区招商局外,全区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准报销酒水发票,区财政局、区纪委监委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从严查处。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转卖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和区招商局管理的公务接待用酒,违者一律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第二十条 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公务招待用酒采购及使用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出台新的公务接待用酒相关规定与本规定存在冲突,参照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