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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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3-01-12 11:30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区减灾救灾委办事机构及职责 83

2.3工作组

2.4专家组

3、灾害救助准备

4、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

5、区级应急响应

5.1Ⅰ级响应

5.2Ⅱ级响应

5.3Ⅲ级响应

5.4Ⅳ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度性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准备

7.2物资准备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和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2预案演练

8.3预案管理

8.4预案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烈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我区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淮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淮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国家、省、市有关救灾的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境内发生的水旱灾害,暴雨、干旱、风雹(包括龙卷风、大风、冰雹等)、低温雨雪冰冻,高温、台风(包括热带风暴)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当周边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协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政府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4)政府主导、社会动员。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5)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以科技为主导,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减灾救灾委员会

2.1.1区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区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救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研究制定全区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推进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

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人武部部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烈山公安分局副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区委宣传部、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审计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城市管理局、烈山公安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烈山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区科学技术协会、市交警四大队、国网淮北供电公司烈山中心供电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烈山销售服务中心、各镇(街道、开发区)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区减灾救灾委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2.1.2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为区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统一发布灾情信息,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处置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时,区减灾救灾委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增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办公。

2.1.3区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区人武部:协调指挥民兵预备役参加应急抢险工作。

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协调区直机关工委下辖单位对救灾工作的支援。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与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制定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和省、市、区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负责油气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发生事故灾害后快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减灾救灾方面专家学者开展减灾救灾活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教育领域灾情的核实工作,及时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

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开展防灾减灾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对减灾技术难题的攻关研究。负责协调救灾装备,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

区民政局: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负责编制区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全区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落实防灾减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等战备资源,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后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地震烈度和震灾调查,以及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合作项目。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水平;负责组织开展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全区应急广播管理和灾区广播系统设施的恢复。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会同区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保持市场价格稳定。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的监管及监督管理受灾地区药品质量安全。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区减灾救灾委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协调联系市气象局对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气象服务,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

区审计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受灾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改造和提升工作;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工作。

烈山公安分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协助市级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轻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区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防范化解火灾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确保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

烈山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区科学技术协会: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方面专题学术交流,促进防灾减灾救灾学科发展;组织建立以防灾减灾救灾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社会力量支持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自主创新能力。

市交警四大队:组织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维护灾区社会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措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确保救援道路畅通。

烈山供电部门:负责组织所属中心供电所开展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应急部门做好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损坏电网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中国电信淮北分公司烈山营业部:负责组织通信网络以及各通信企业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2.2.1 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处置重特大自然灾害时,成立自然灾害救助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人、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副指挥长。

2.2.2 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助工作,决策重大事项;

2)现场组织灾情会商研判,确定应急响应级别;

3)协调有关保障、支援工作;

4)及时报告灾情发展和处置情况

2.2.3 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相关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各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负责对外联络、综合文字、信息收集整理及报告工作;保证指挥部工作运转;联系、接待新闻媒体,发布事件信息,开展社会动员。

2)查灾核灾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3)生活救济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烈山公安分局、烈山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指导灾区做好社会治安工作,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4)卫生防治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做好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

5)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牵头,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各镇(街道)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烈山供电部门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6)恢复重建组。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烈山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烈山供电部门、中国电信淮北分公司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制定并实施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恢复受损的房屋和种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区审计局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的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8)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文旅体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广播系统设施恢复。

2.3专家组

区减灾救灾委设立专家组,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供咨询意见。

3、灾害救助准备

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区减灾救灾委及相关成员单位报告;向相关镇(街道)发出救灾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区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通知区救灾物资协议储备点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区减灾救灾委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区政府和市应急局的相关要求。

6)区减灾救灾委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灾害发生后镇(街道)要在第一时间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初步情况,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及市应急局。

对全区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政府、市应急局和市政府。

4.1.2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害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区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各部门应组织力量,按照相关规定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4.1.3对于干旱灾害,区政府及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区、镇(街道)两级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或区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4.2.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宣传报道组将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一般、较大自然灾害由区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发布;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由区减灾救灾委员会审批发布。

4.2.3灾情稳定前,区减灾救灾委或区应急管理局组织部门间会商,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对于启动了地震、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专项应急预案的自然灾害,由统一指挥处置自然灾害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抗灾救灾信息。

4.2.4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2.5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对于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Ⅱ、Ⅲ、Ⅳ四级。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人员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2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7)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区委、区政府决定,由区长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5.1.3响应措施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会议,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减灾救灾委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救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各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生活救济组组织人员赴灾区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紧急申请、协调、调拨救灾款物,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加强对转移安置灾民的管理。

查灾核灾组组织人员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向办公室提供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卫生防治组组织医疗卫生防疫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伤病群众及时得到医治,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保证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并按相关规定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生产自救组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赴灾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改种补种农作物,发展畜、禽、渔等副业,组织引导劳务输出等;指导协调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恢复重建组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尽快实施。

监督检查组组织人员赴灾区督查指导,及时发现、处置、研究解决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向区减灾救灾委报告研究解决。

宣传报道组会同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加强新闻舆论引导。

5)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会商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烈山公安分局、市交警四大队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区人武部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7)以区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

8)申请省、市资金和物资支持。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管理局、受灾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2000户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7)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市减灾救灾委报告。

5.2.3响应措施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区减灾救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救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救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灾情需求,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5)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区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向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通报救灾情况。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前向区政府、区有关部门和市应急局报送综合情况。

6)督促各镇(街道)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根据灾情需要,必要时协调人武部组织民兵、预备役力量参加救灾。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7)根据情况,申请省、市支持和组织救灾捐赠。

8)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烈山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区委宣传部、区文化旅游体育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1)灾情稳定后,受灾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或可能死亡1人以上,5人以下;

2)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7)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委、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3.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及时向区政府、市应急局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动态掌握灾情变化。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4)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会商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同时根据需要向市应急局申请救灾物资和资金。

5)督促镇(街道)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根据灾情需要,必要时协调区人武部组织民兵、预备役力量参加救灾。

6)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救助工作。

7)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全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 Ⅳ级响应:

1)重伤3人以上或轻伤20人以上(未发生死亡)的;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00人以上,2万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7)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4.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动态掌握灾情变化。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4)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视情下拨部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5)督促镇(街道)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根据灾情需要,必要时协调区人武部组织民兵、预备役力量参加救灾。

6)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流程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度性生活救助

6.1.1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区政府将统筹使用市以上和本级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灾区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受灾生活困难的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受灾地区于每年9月中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 10 月上旬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根据区政府或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确定区级资金补助方案,并及时下拨资金。按照中央和省级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应急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房保险、地质灾害治理、易地扶贫搬迁、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村住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尊重群众意愿,把握自然规律,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各镇(街道)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区有关部门视情组织核查小组,按照安徽省因灾倒损住房核查办法有关规定,对受灾地区倒损住房进行重点核查和综合评估。

6.3.2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核查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救助申请,并结合区级年度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情况提出区级有关补助方案,并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

6.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6.3.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烈山分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准备

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建立完善区、镇(街道)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镇(街道)保障救灾资金投入。

7.1.1 区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综合考虑灾情,按规定程序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区、镇(街道)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不足时,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

7.1.5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物资准备

7.2.1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灾害发生后 12 小时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

7.2.3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在常规储备基础上,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库和应急生产预签约及应急生产快速启动机制。紧急情况下,预签约企业按照预签协议迅速组织应急生产,提供所需救灾应急物资。

7.2.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畅通机制。灾害发生时,除请求上级部门调拨救灾物资外,上级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经费补助;交通、铁路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害现场。交通运输部门凭有关免费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加强区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强化部门间的互联互通,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区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镇(街道)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的保障。

7.4.2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4.3灾情发生后,区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水、商务、卫健、市场监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落实应急信息员分级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导向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加快各种灾害地面监测站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利用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完善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7.2组织应急、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水、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住建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充分利用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建立健全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宣传和培训

7.8.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组织开展对各镇(街道)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暴雨、台风、风雹、低温雨雪冰冻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预案演练

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