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分)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频次 |
抽查比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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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直销违法行为的检查 |
重大变更事项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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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经批准的直销企业 |
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二条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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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三条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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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员招募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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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员证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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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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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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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货、退货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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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
抽查方式 |
抽查频次 |
抽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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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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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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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淘汰产品的检查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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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检查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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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检查 |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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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检查 |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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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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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购进或销售商品的检查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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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的检查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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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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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 |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的检查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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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检查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抽查方式 |
抽查频次 |
抽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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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拍卖法》第六十条 |
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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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
是否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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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等违法行为的检查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 |
是否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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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示信息检查 |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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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公示信息检查 |
企业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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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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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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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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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登记事项检查 |
企业登记事项的检查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至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九条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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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登记事项的检查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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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的检查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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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的检查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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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检查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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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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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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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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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款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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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
抽查方式 |
抽查频次 |
抽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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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
商标许可使用行为的检查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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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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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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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标志违法使用行为的检查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是否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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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部分)
序号 |
项目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内容 |
抽查方式 |
抽查频次 |
抽查比例 |
备注 |
13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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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资质、落实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生产过程控制、落实食品出厂检验、不合格品管理、食品标识标注、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执行标准等情况。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办法》。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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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持证情况,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标签标识,食品质量,供货单位及食品合格检验报告,进货查验记录或票据,食品批发购销台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进口酒类相关凭证等。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办法》。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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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持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员及人员健康管理、环境管理、餐具消毒管理、索证索票及台账、专间管理、食品储存管理、食品留样管理、食品添加剂管理、餐厨废弃物管理、场所设施设备管理、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及处置等情况。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办法》。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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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保健食品经营监督检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产品的合法性情况;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合法合规情况;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供货商审查情况;人员健康、培训情况;货、票、帐相符情况;经营、储存场所情况;宣传情况等。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办法》。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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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 |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产品的合法性情况;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合法合规情况;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供货商审查情况;人员健康、培训情况;货、票、帐相符情况;经营、储存场所情况;宣传情况等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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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药品经营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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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经营企业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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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 |
|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资质、产品资质、是否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等,参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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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检查 |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8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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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药品使用检查:场所、设施、设备、仓储情况、索证索票、进货查验情况,参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 2、医疗器械使用检查:经营企业资质、产品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采购是否统一管理,进货记录,是否按规定验收,储运条件等,参照总局第18号令。 |
随机选取抽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等方式 |
每年2次 |
每次不低于本行业主体数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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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时间:
备注:1.抽查主体要明确到具体科室或执法部门;
2.抽查时间要按季度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