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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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4-02-26 10:22

烈山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国务院关于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5、《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淮北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7、《淮北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三)遵循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预防为主,重点监控。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分级监管以及事故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3、三级联动,动态监管。建立区、镇街、生产使用单位三级联动机制;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队伍建设,及时掌握更新在用特种设备信息数据,实现动态监管。

4、依靠科学。已发规范。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程序,增强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四)使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烈山区范围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及配合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相关部门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设立烈区市场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负责人质量技术监管股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由区市场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宣布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统一协调全市场局人力、物力资源,参与特种设备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的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和指挥各局属部门参与特种设备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完善特种设备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量技术监管股,作为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各局属单位负责人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股股长

主要职责:负责接收、管理、上报有关资料和信息,核实了解特种设备事故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建议,及时报告区市场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应急工作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督查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工作。

(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区市场局应急领导小组配合区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报告上级政府部门,由上级相应级别的政府领导任指挥长,由相应部门组成指挥部,区市场局要做好救援和前期处置工作,配合上级做好有关工作。

(三)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部门职责:

综合管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订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文件,组织制定有关应急救援专业指导书;组织、协调、指挥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力量、资源的调配;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向区政府提出增援要求,并及时反馈应急救援信息。

三、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1、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立即按本单位的应急专项预案的规定进行自救,同时使用单位应在1小时内拨打110报警、向区市场监管局(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0561-4662393)报告有关情况,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市质量技 术 监 督 局(0561-3236663)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0561-4685771)报告。

2、区市场局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市场局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包括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措施和其他情况。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续报。

(二)先期处置

1、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专项预案开展自救,同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2、 区市场局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启动本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三)应急响应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I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和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1、I级应急响应:在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时,区市场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当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层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国务院安委办,报告事故情况和事故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2、II级应急响应:在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时,区市场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当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层级上报直至向省质监局、省安委办、省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事故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3、III级应急响应:在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时,区市场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当立即报告区政府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按照有关规定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4、IV级应急响应:在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时,区市场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响应,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积极按本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四)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后应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1、对事故危害情况初始评估。安排先期赶到事故现场的处置队伍,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3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现场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5、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必要时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

(五)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区市场局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六应急结束)

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报请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

二、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1、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费用由事故或隐患单位负责,事故或隐患单位无力承担时,由区市场局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3、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4、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5、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二)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工作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设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要本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四、宣传、培训

(一)公众宣传教育

区市场局相关部门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介,向社会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减灾等知识。

(二)培训

区市场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督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将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纳入操作人员培训、考核的内容,定期进行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方面的培训。

五、附件

(一)定义与分级

1、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事故的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具体规定如下: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2、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性质、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4级: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Ⅳ级):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Ⅲ级):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Ⅱ级):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一)预案的修订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情况,及时提出预案修订建议和意见,区政府适时组织预案的修订工作。

(二)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具体条款内容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烈山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019年2月25

附:

烈山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区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局长

市交警四队队长

区财政局局长

区卫计委主任

区环保局局长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区公安消防大队队长

区民政局局长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

201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