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随机抽查工作指引(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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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0-01-13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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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述

(2)登记事项检查工作指引

(3)公示信息检查工作指引

(4)价格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5)直销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6)电子商务经营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7)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工作指引

(8)广告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9)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引

(10)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工作指引

(11)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12)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13)食盐专营检查工作指引

(14)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15)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指引

(16)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1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18)计量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19)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工作指引

(20)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21)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22) 商标使用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23)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24)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证后监管检查工作指引

(25) 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检查工作指引

(26) 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检查工作指引

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随机抽查检查工作指引

总  述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淮北市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日常检查,所列各抽查事项除实地核查外,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抽样检测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本工作指引适用的检查对象,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及产品、项目、行为等。

一、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通过档案、网络核查等方式查阅检查对象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情况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查询,初步了解检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件),同时可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要求,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公示系统、专业抽查系统或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其他。

(一)通过对抽查对象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 10 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可认定为“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检查中发现下列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可认定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1、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2、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3、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4、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5、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

6、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即时公示信息。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依法应公示披露的信息。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1、通过实地核查,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确认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不存在该市场主体的(检查人员做好现场检查记录、留存照片等证据材料);

2、通过实地核查、物管公司、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委会或相关第三方证明等方式,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检查人员做好现场检查记录、留存照片等证据材料);

3、经向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无人签收的(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五)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检查对象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或责令限期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未发现检查对象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八)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对需要进一步处理的情况,检查结束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企业改正违规行为后提出申请,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九)抽查对象注销、被吊销的或正处于简易注销公告期内并且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可认定为“其他”;企业通过一般注销程序,已进行清算组备案,处于清算期内并且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可认定为“其他”。

登记事项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二)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三)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四)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五)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六)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八)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二)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三)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查看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业务)范围、企业财务资料、对外合同

等证明材料,询问相关主管人员、工作人员了解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排查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查看房屋产权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核实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六)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通过业务系统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查阅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八)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实地核查时,原则上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进行身份问询核实。确实无法到场的,也可通过技术手段远程操作。对自然人股东,可以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身份核实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与登记情况不符或有明显欺骗隐瞒迹象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对企业开展进一步调查。

本事项所称的法定代表人,也包括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的代表。本事项所称的自然人股东,也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等。

公示信息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二)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①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②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③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④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⑥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⑦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①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②生产经营信息;③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④联系方式信息;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①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②生产经营信息;③资产状况信息;④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⑤联系方式信息;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询问了解或由企业提供相关通信证据材料核对企业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用电话拨打企业公示电话核对联系电话;要求企业现场打开邮箱,或者给监管部门指定邮箱发送邮件,查看企业名片、宣传资料等方式核对电子邮箱。

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采取书式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通过查看企业财务报表、销售明细账册等相关资料判断开业、歇业状态。通过查验股东会决议、清算组备案手续、企业注销公告或司法文书、政府文件等判断是否为清算状态。

企业已吊销、注销状态信息,通过登记系统查询登记信息,打印基本信息存档。通过公示系统查询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信息状态,判断是公告期内还是公告后超期限未办理正式注销手续。

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核对企业提交材料与企业公示信息,通过企业提交材料、书式检查、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核查企业公示信息是否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核查对外投资账册等。

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核对企业最后一次备案章程、企业自有章程、登记系统中登记信息、企业公示信息是否一致,但以企业提交的最新章程为准。如发现企业最新章程修改未备案,要求企业及时办理备案。其中:a.对认缴制企业的出资到位情况的核查应当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b.对实缴制企业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时,适用“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事项的检查方法。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通过比对实收资本明细账或股东名册与登记系统中登记的信息,核实股东变更情况。通过查看企业提交的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核实股权变更情况。

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通过要求企业展示有关网页、主动进行网络搜索等方式进行检查。

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1)从业人数:与劳动部门进行数据比对,或核对企业提交年报年度末的工资发放清单、劳动报表等相关资料;核对年度末的工资发放清单、劳动报表等相关资料。(2)对外提供保证担保:要求提供合同文本、保证担保合同或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判断企业有无瞒报情形。(3)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核查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账薄、凭证等,或者利用税务等其它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判断是否与公示情况一致。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作出专业结论,可以采纳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

资产状况信息包括营业额或营业收入、纳税总额等。(1)营业额或营业收入:核对账册、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薄或税控装置等经营资料。不明显多于或少于税务部门核定的营业额或合理营业收入可视为正常,精确到万元。(2)纳税总额:个体工商户年报营业额或营业收入 36万元以下,且纳税总额 1 万元内的,可不核查其他材料视为正常(具体额度按相关增值税或营业税减免政策调整)。个体工商户年报营业额或营业收入 36 万元以上的,纳税总额 1 万元以上的,由个体工商户提供纳税凭据,如税务部门通知书、完税证明或银行扣税记录等,核查与年报信息是否一致,精确到万元。个体工商户年报营业额或营业收入 36 万元以上,且纳税总额少于 1 万元的,可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相应的税收减免证明进行核对。

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明,核对许可文件名称、有效期与年报信息是否一致。

党建信息:核对党费证、上级党组织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与年报信息是否一致。

(二)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通过查阅企业最新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实收资本明细账或股东名册、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行政许可证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以及通过比对各部门归集的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确认企业是否将下列信息在信息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准确向社会公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核对企业最新的自有章程、登记系统中最后一次的相关登记备案信息。检查材料:(1)对认缴制企业出资到位情况的检查,要求企业提交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2)对实行实缴制的企业的出资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财务账簿、银行进账单等会计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1)股东变更:核对登记系统中登记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2)股权转让:核对登记系统中备案信息,查看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名册、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检查企业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或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也可以直接登录相关部门的网站查看相关许可审批信息。

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检查企业的商标权、著作权(版权)、专利权质押登记书等相关材料,或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

受到行政处罚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自查,与相关部门信息、进行数据比对,或检查企业的处罚决定书、罚没收据等相关材料。

价格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的检查

(二)明码标价情况的检查

(三)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的检查。

检查是否存在超过政府定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是否存在超过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明码标价情况的检查。

检查是否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是否存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直销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重大变更的检查

(二)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

(三)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重大变更的检查。

(1)该项检查仅针对直销企业总公司,即仅当直销企业总公司被抽中时,才进行检查。

(2)并非所有变更都进行检查,仅对重大变更进行检查,目前仅投资者变更属于重大变更。如果直销企业是非上市公司,仅检查股东变化是否有商务部审批文件;如果直销企业是上市公司,因股东数量可能很多,仅检查实际控制人变化是否有商务部审批文件。

(3)在检查中,对于股东是否发生变化,需查看直销企业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时股东信息、之后的股东情况变化信息、检查时股东情况,如股东发生变化的,需查看企业是否有商务部审批文件。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化,需要求企业提供书面陈述,如果企业陈述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需查看企业是否有商务部审批文件;如果企业陈述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可不用查看企业是否有商务部审批文件。检查人员也可采用自己认为适当和必要的方式进行检查。

(二)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

(1)该项检查仅针对直销企业总公司,即仅当直销企业总公司被抽中时,才进行检查。

(2)需检查直销企业是否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检查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是否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检查直销员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是否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 30%。

(3)检查中,需查看企业的直销员计酬制度,企业的直销员报酬发放记录等信息。如企业有专人负责计酬和报酬发放,还应询问具体工作情况。检查人员也可采用自己认为适当和必要的方式进行检查。

(三)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1)该项检查仅针对直销企业总公司,即仅当直销企业总公司被抽中时,才进行检查。

(2)关于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需检查如下事项:

直销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是否建立了中文网站向社会披露直销信息;

直销企业的直销信息披露网站是否与政府部门建立的直销行业管理网站链接,向政府部门报备的网址是否与实际披露网址一致,社会公众登陆企业官网后是否能轻易找到直销披露网页或版块;

在企业的直销信息披露网站上,直销企业是否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以下信息:直销企业直销员总数,各省级分支机构直销员总数、名单、直销员证编号、职业及与直销企业解除推销合同人员名单;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服务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直销产品目录、零售价格、产品质量及标准说明书,以及直销产品的主要成分、适宜人群、使用注意事项等应当让消费者事先知晓的内容。涉及国家认证、许可或强制性标准的直销产品,相关认证、许可或符合标准的证明文件;直销员计酬、奖励制度;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退换货地点及退换货情况;售后服务部门、职能、投诉电话、投诉处理程序;直销企业与直销员签订的推销合同中关于直销企业和直销员的权利、义务,直销员解约制度,直销员退换货办法,计酬办法及奖励制度,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规定;直销培训员名单、直销员培训和考试方案;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处理情况。上述内容若有变动,是否在相关内容变动(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在获得许可)后 1 个月内及时更新网站资料。

直销企业是否在每月 15 日前通过政府部门建立的直销行业管理网站报备以下上月内容:保证金存缴情况;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明细情况(含直销员按月直销经营收入及纳税金额,直销员直销经营收入金额占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比例);企业每月销售业绩及纳税情况;直销培训员备案;其他需要报备的内容。

(3)在检查中,需查看企业信息报备披露制度,查看企业直销信息披露网站内容,查看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如企业有专人负责直销信息报备披露,还应询问具体工作情况。检查人员也可采用自己认为适当和必要的方式进行检查。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是否进行核验、登记,是否建立登记档案,是否定期核验更新。

(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是否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自交易完成之日起是否保存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是否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4)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是否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5)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是否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是否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6)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是否及时公示。

(7)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是否以显著方式区分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

(8)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存在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的行为。

(9)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显著标明“广告”。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二)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三)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检查拍卖企业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

(二)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检查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证、照是否齐全、合法有效,是否未经许可设立文物商店,是否未经许可经营文物拍卖,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文物的商业活动。

(三)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检查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有关证照,检查是否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广告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现场核查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等材料,如发现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的行为或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是否取得广告批准文件或批准文号,发布相关广告内容是否与批准文件内容一致,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开展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情况的检查。

现场核查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材料,检查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承接的广告业务是否都登记在案,业务档案是否保存;是否收取核对了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相关材料;对于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广告须重点检查是否收取核对了广告审查机关的批准文件;广告业务审核手续是否齐备。如发现未依法开展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工作,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要点

(一)质量管理职责情况的检查。

查组织机构,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查管理职责,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查有效实施,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二)生产资源提供情况的检查。

查生产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查检验设施,是否持续保持取证时的检验设施及场所,是否能正

常运转,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具有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三)人力资源要求情况的检查。

查管理及技术人员,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查检验人员,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

(四)技术文件管理情况的检查。

查技术标准,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证产品有关的标准,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查技术文件,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包括工艺文件的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以及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各检验过程的检验、验证标准或规程等)。

(五)过程质量管理情况的检查。

查采购控制,是否对采购原、辅材料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并记录。

查现场管理,是否对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的放置作出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放置。

查质量控制,是否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是否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查不合格品,是否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是否按程序对不合格品进行有效控制。

(六)否决项情况的检查。

查生产设施,是否持续保持取证时的生产设施及场所。

查出厂检验,是否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

(七)其他情况的检查。

核实监督抽查情况,是否存在监督抽查不合格。

核实质量违法情况,是否存在因产品质量违法受到行政处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要点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1)对企业营业执照内容的检查。

核查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等信息是否与所取得的许可证载明的对应内容相一致。

(2)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内容的检查。

核查许可证许可范围是否与企业实际生产的目录内产品相符合。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1)质量管理职责情况的检查。

查组织机构,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查管理职责,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查有效实施,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2)生产资源提供情况的检查。

查生产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查检验设施,是否持续保持取证时的检验设施及场所,是否能正常运转,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具有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

(3)人力资源要求情况的检查。

查管理及技术人员,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查检验人员,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

(4)技术文件管理情况的检查。

查技术标准,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证产品有关的标准,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查技术文件,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包括工艺文件的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以及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各检验过程的检验、验证标准或规程等)。

(5)过程质量管理情况的检查。

查采购控制,是否对采购原、辅材料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并记录。

查现场管理,是否对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的放置作出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放置。

查质量控制,是否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是否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查不合格品,是否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是否按程序对不合格品进行有效控制。

(6)否决项情况的检查。

查生产设施,是否持续保持取证时的生产设施及场所。

查出厂检验,是否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

(7)其他情况的检查。

核实监督抽查情况,是否存在监督抽查不合格。

核实质量违法情况,是否存在因产品质量违法受到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要点

(一)生产环境条件的检查。

查看厂区是否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是否整洁;厂区、车间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卫生间是否保持清洁,是否设置洗手设施,是否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是否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并满足正常使用;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是否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是否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二)进货查验结果的检查。

查验生产企业是否有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是否有检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及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完整,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是否建立和保存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出库记录。

(三)生产过程控制的检查。

查看企业是否有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文件,是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并记录和处置;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与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是否内容一致;是否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是否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是否发现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是否限定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是否发现使用药品、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企业申请许可时提供的工艺流程是否一致;是否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生产现场是否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是否发现原辅料、半成品与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有温、湿度等生产环境监测要求的,是否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生产设备、设施是否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是否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工作人员是否穿戴工作衣帽,生产车间内是否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员工是否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

(四)产品检验结果的检查。

企业自检的,是否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是否有检验相关设备及化学试剂,检验仪器设备是否按期检定;不能自检的,是否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是否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是否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检验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并记录留样情况。

(五)贮存及交付控制的检查。

采取抽查方式查看生产企业原辅料的贮存是否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食品添加剂是否专门贮存,明显标示,专人管理;不合格品是否在划定区域存放;是否根据产品特点建立和执行相适应的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仓库温湿度是否符合要求;生产的产品是否在许可范围内;是否有销售台账,台账记录是否真实、完整;销售台账是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六)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的检查。

采取抽查方式查看企业是否建立和保存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是否与记录一致;是否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是否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召回食品是否有处置记录。是否发现使用召回食品重新加工食品情况(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的除外)。

(七)从业人员管理的检查。

检查企业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是否有相应的培训和考核记录;是否有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是否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接触食品人员是否有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八)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检查。

查看企业是否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是否有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有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九)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管理的检查。

检查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原料和生产工艺是否符合产品标准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发生变化的,是否按规定报告;食品添加剂产品标签是否载明“食品添加剂”,并标明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二)食盐经营监督检查

(三)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四)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五)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要点

(一)食品销售通用检查事项(包括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食盐经营监督检查、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以及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1)经营资质的检查。

查看经营者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许可证上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是否相符。

(2)经营条件的检查。

查验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是否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的检查。

检查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感官性状是否正常;经营的肉及肉制品是否具有检验检疫证明;食品是否符合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的要求;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是否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是否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经营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经营场所设置或摆放的食品广告的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是否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检查。

检查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存在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

(5)从业人员管理的检查。

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是否存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情况;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6)经营过程控制情况的检查。

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按要求贮存食品;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食品的,是否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是否按规定上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建立并执行不安全食品处置制度;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者是否张贴并保持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7)食品贮存的检查。

检查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二)食盐经营监督检查(除食品销售通用检查事项外,还包括此项)。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是否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是否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是否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是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是否少于2年。

(三)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除食品销售通用检查事项外,还包括此项)。

检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许可审查或实行实名登记;是否明确入网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食盐专营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生产销售记录检查

(二)采购销售记录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要点

(一)生产销售记录检查。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是否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是否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是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年。

(二)采购销售记录检查。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含办事处、直营店等)是否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是否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是否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是否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是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是否少于 2 年。

食盐零售单位是否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二)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三)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四)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五)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六)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八)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九)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要点

(一)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查看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是否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1.1经营者许可证正本或正本复印件应当悬挂在消费者可直接看到的位置。对设置包厢的餐饮单位,应当悬挂在店堂门厅处;对不设置包厢的餐饮服务单位、单位食堂应当悬挂在消费者就餐场所显著位置;中央厨房、集体供餐配送单位应当悬挂在其经营场所。

查看提供网络送餐服务的经营者是否在其相关网页进行公示。

查看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公示的时间、位置等是否符合要求。

3.1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提供张贴《检查结果记录表》的空间,并妥善维护监管部门张贴的《检查结果记录表》,确保在第二次检查前不发生撕毁、涂改。对设置包厢的餐饮单位,应当位于店堂门厅处;对不设置包厢的餐饮服务单位、单位食堂应当位于消费者就餐场所显著位置;中央厨房、集体供餐配送单位应当位于其经营场所内。

查看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量化等级标识。

4.1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样式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量化等级标识公示设施,并妥善维护。对设置包厢的餐饮单位,应当悬挂在店堂门厅处;对不设置包厢的餐饮服务单位、单位食堂应当悬挂在消费者就餐场所显著位置;中央厨房、集体供餐配送单位应当悬挂在其经营场所内。

4.2提供网络送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其相关网页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查看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5.1查看经营者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者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登记的“名称”、“机构名称”、或“字号名称”等是否一致。

5.2查看经营者许可证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与主体资格证明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投资人姓名”、“负责人姓名”、“经营者姓名”等是否一致。

5.3查看经营者实际经营业态、类型、项目应与许可证载明的“主营业态(含备注)”、“经营项目”是否一致。

5.4查看经营者实际经营场所应与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是否一致。

5.5查看许可证应在载明的有效期限内。

(二)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企业是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1.1经营者索票索证和产品查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从固定供货商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电子资料等;每次购进产品应当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送货单。应查验产品的包装是否完整,标签和产品合格证明是否齐全,采购进口食品的,还应当索取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与所购食品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②从不特定销售者处采购产品或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采购的初级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1.2经营企业应当按照 1.1 要求的查验内容,健全供货商档案,留存相关资料,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按时间顺序记录每次采购产品的品名、规格、批号、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1.3其他经营者应当从合法单位采购食品,留存货商盖章(或签字)的发票或货物清单等购物凭证,按要求对购进的产品及其合格证明进行查验。

1.4实行统一配送的连锁经营企业,可以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各门店应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按照 1.2 的要求进行索票索证查验和登记。

1.5①经营企业直接从屠宰企业采购生猪产品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每笔购物凭证、当批次《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②经营企业(含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从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采购生猪产品的,应当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合格证明》,留存每笔购物凭证,并记录每次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③其他食品经营者从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采购生猪产品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和检验印讫,留存每笔购物凭证,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1.6供货商档案、进货查验记录、发票、货物清单等购物凭证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 6 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不少于 2 年。

查看原料外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照外包装标识的条件和要求规范贮存,并定期检查,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1购进、使用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②标签必须标明以下事项: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③进口产品包装必须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及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④标签、说明书清楚、明显,容易辨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⑤食品添加剂还应当在其标签上注明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2.2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贮存食品:

①食品贮存场所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消毒剂、虫药、燃料等)及个人用品;

②标签上标注贮存条件的,应当按照标注条件贮存;

③散装食品应当使用专门容器贮存,并在贮存位置标明品名、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④植物性、动物性、水产品原料和半成品分类存放,冷藏冷冻设施内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放置,不得混放,防止交叉污染。

2.3经营者应当对库存的食品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库存食品无过期或腐败变质现象。

2.4不得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等感官异常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在专间、专用操作场所、备餐场所、烹饪场所内无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等感官异常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查看食品添加剂是否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记录。

3.1食品添加剂应当由专人保管、领用,并如实进行记录。

(三)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查看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是否在盛放、贮存时相互分开。

1.1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应当分区、分架、分类存放,使用冷冻柜(库)贮存时应有明显区分标识。

1.2原则上不得在冷冻冷藏设施同一空间内同时存放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小微型餐饮如使用同一冷冻、冷藏设施存放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的,应当使用不同容器分别盛放,并加盖或覆盖保鲜膜,且遵循熟上,生下的放置原则,冷藏、冷冻贮存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查看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及加工工具、容器等是否具有显著标识,是否按标识区分使用。

2.1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①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食品、水产品、植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摆放和使用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②接触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工具,应使用颜色、材质、形状等方式加以明显区分并分开摆放。

查看专间内是否由明确的专人进行操作,是否使用专用的加工工具。

3.1非专间操作人员不得进入专间。

3.2专间内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及加工工具、容器应当专用,不得在非专间区域使用。

食品留样是否符合规范。

4.1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超过 100 人就餐的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当对每餐食品成品留样。

4.2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一次性 100 人以上聚餐服务的应当对当餐食品成品留样。

4.3留样冰箱应当专用,盛装样品的容器应当专用,并经清洗消毒;每一品种所留样品应在 125g 以上;样品应在 0 度至10 度间冷藏,留存时间不少于 48 小时;留样容器上应当有标签,标签上注明品名、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留样记录应真实完整。

(四)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查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食品的标识、储存、运输等是否符合要求。

1.1中央厨房配送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及时间、保质期、成品的应当标注食用方法,半成品的应当标注加工方法。

1.2中央厨房配送食品的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每次运输前应进行清洗消毒,运输后进行清洗。配送食品应当根据产品特性选择适宜的保存条件,一般应冷藏或冷冻条件下贮存和运输。

1.3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的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DBS 32/003—2014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附录 A《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加工操作规范》要求加贴膳食标签,膳食标签应粘贴在盛装膳食的运输包装或容器正面的显著位置,标明膳食名称、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日期及制作时间、最佳食用时间、保存条件及食用方法等信息。

1.4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的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DBS 32/003—2014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附录 A《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加工操作规范》要求进行贮存,其中,冷链工艺膳食应贮存在 10℃以下场所或设施中,使膳食中心温度保持在 10℃以下。热链工艺膳食应贮存在具有加热或保温装置的设备或容器中,使膳食中心温度保持在 60℃以上。

1.5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DBS 32/003—2014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附录 A《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加工操作规范》要求,配备与膳食供应方式、供应数量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容器内部材质结构应便于清洗消毒。冷链工艺膳食运输车辆应配备制冷装置,运输时使膳食中心温度保持在 10 ℃以下。热链工艺膳食运输车辆应配备专用保温设施,运输时使膳食中心温度保持在 60℃以上。

查看有毒有害物质是否与食品一同贮存、运输。

2.1食品与非食品应当分开贮存、运输(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工具等除外)。

(五)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集中消毒餐具、饮具的采购符合要求。

1.1经营者应当从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采购集中消毒餐具、饮具。不得使用已被卫生部门通报不合格集中消毒单位提供的集中消毒餐饮具。

1.2经营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1.3经营者采购集中消毒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包装标注和随附消毒证明。独立包装上应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不得采购无消毒证明的集中消毒餐具。

具有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运转正常。

2.1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餐具、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正常使用。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3.1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对用后的餐具、饮具、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清洗消毒。

3.2清洗、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放置在保洁柜或消毒柜内。

3.3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放置,防止污染。

(六)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查看食品经营场所是否保持清洁、卫生。

1.1经营场所整体环境保持整洁,物品定位整齐摆放,防蝇防虫等设施完好,并正常使用。

1.2经营场所地面平整,积水能及时排除。排水沟无杂物堆积,排水顺畅。

1.3经营场所墙壁、顶棚平整光洁,定期清理积垢、无霉斑。

1.4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等有专门存放设施和场所,经营场所垃圾能够及时进行清理。

查看烹饪场所是否配置排风设备,定期清洁。

2.1烹饪场所应当安装抽排油烟机等相应的排风设备,排风设备排风口应当设置网罩,防范病媒生物侵入。

2.2排风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清洁。

查看用水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1使用非城市管网供水的经营者,应当确保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查看卫生间是否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理。

4.1设置卫生间的经营者应当有卫生间定期清理的制度,检查时卫生间地面、墙壁应当清洁,便池等设施无污物积存。

查看专间内是否配备专用的消毒(含空气消毒)、冷藏、冷冻、空调等设施,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5.1设置专间的经营者,专间内应当设置独立空调、紫外线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所有设备设施应当专用,不得与其他场所共用、混用。

5.2①专间内的设备设施应当进行定期进行维护、清洗,保持运转正常。

②专间室内温度不高于25℃。

③紫外线灯悬挂的,距离地面不高于 2 米、悬挂于操作台上方的,距离操作台面不高于 1.5 米,强度大于 70μW/cm2。

查看食品处理区是否配备运转正常的洗手消毒设施。

6.1食品处理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设施,洗手消毒设施应保持上下水畅通,并能正常使用。

6.2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洗手消毒设施应当专用。

查看食品处理区是否配备带盖的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

7.1食品处理区应当有专门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容器应当加盖。

查看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是否运转正常,并保持清洁。

8.1冷冻冷藏设备以及制冰机、果汁机、咖啡机、冰激凌机、饮品机等设施设备定期维护、保持清洁,并运行正常。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查看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1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至少应当建立以下制度:

①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②进货查验制度;

③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④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经营企业、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大型及以上餐饮服务经营者还应当建立以下基本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⑤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⑥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⑧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⑨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⑩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

*⑪废弃物处置制度;

⑫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⑬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标注“*”的制度应当具有执行相关制度的记录。

查看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2.1经营企业、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大型及以上餐饮服务经营者、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应当制定与其经营业态、类别、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在处置方案中明确事故处置的组织架构、人员、职责,并有具体的处置措施。

(八)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查看主要负责人是否知晓食品安全责任,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1经营食品应当明确各岗位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知晓食品安全责任。

1.2经营企业、大型及以上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1.3其他经营者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查看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2.1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并取得健康证明,检查时健康证明应均在有效期内。

2.2经营企业、大型及以上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中应记录从业人员姓名、岗位、年龄、身份证号、健康证明号、体检时间、晨检情况、因病请假情况等,并根据人员变化及时进行调整。每日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健康检查。

查看是否具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

3.1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培训制度,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3.2经营企业每年都应当按规定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其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其培训和考核情况。

查看从业人员是否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

4.1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工作衣帽。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佩带手表、手镯、戒指、耳环等外露饰物。

4.2专间和专用操作场所内的操作人员还应当穿戴专用工作服,并佩戴口罩。

4.3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操作前或手部受到污染后应洗手并消毒。

(九)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查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是否超范围经营。

查看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 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分支机构的,是否在设立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是否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是否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是否上岗。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是否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是否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是否及时更新。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信息,公示的信息是否真实。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公示的信息是否真实。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的,所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是否无毒、清洁。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委托送餐单位送餐的,送餐单位是否加强对送餐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送餐人员是否保持个人卫生,是否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是否保持容器清洁,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送餐人员是否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履行记录义务,是否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包括食品的名称、下单时间、送餐人员、送达时间以及收货地址,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6 个月。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涉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处理。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7.1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资质合法、保证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者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料,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

17.2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17.3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

17.4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17.5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17.6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中食品不受污染。

17.7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二)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要点

(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监督检查。

(1)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明确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是否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2)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3)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是否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 6 个月;是否对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4)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5)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销售者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是否进行检查。

(6)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7)批发市场开办者是否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是否明确双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权利义务。

(8)批发市场开办者是否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9)批发市场开办者是否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是否载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项目。

(二)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监督检查。

(1)销售者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是否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2)销售者是否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是否配备与销售品种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并是否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3)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是否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

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是否不少于 6 个月。

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是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否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 6 个月。

(4)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是否定期检查库存;是否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否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 6 个月。

(5)销售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6)销售者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是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7)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是否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三)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要点

特殊食品销售检查事项(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以及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1)经营资质的检查。

查看经营者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许可证上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是否相符。

(2)经营条件的检查。

查验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是否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特殊食品是否专柜(区)销售,并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用语是否醒目,专柜销售标识及警示用语是否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

(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的检查。

检查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感官性状是否正常;食品是否符合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的要求;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是否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的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是否显著标注,容易辨识;经营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与批准证书或者备案内容一致,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检查。

检查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存在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

(5)从业人员管理的检查。

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是否存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情况;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6)经营过程控制情况的检查。

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按要求贮存食品;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的,是否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是否按规定上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建立并执行不安全食品处置制度;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食品经营者是否张贴并保持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7)特殊食品的检查。

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经营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是否真实,是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经营特殊食品是否设专柜(区)销售,并在专柜显著位置标明“***食品专柜(区)”字样;是否存在经营场所及其周边,通过发放、张贴、悬挂虚假宣传资料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的情况;经营的保健食品是否索取并留存批准证明文件以及企业产品质量标准;经营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否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是否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经营的进口保健食品是否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否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广告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是否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单位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检查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是否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有演练记录;是否建立设备档案,档案是否齐全。

(二)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资质的检查。

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应的人员资质,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三)使用登记及登记标志的检查。

检查是否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是否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四)定期检验及检验标志的检查。

检查特种设备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检查锅炉的定期水质化验报告。

(五)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的检查。

检查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是否定期校验、压力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锅炉液位(面)计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检查电梯内的报警装置是否可靠,联系是否畅通,抽查呼层、楼层等显示信号系统功能是否有效,指示是否正确,门防夹保护装置是否有效,限速器校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入口处急停开关是否有效;检查起重机械运行警示铃(如有)、紧急停止开关是否有效;检查大型游乐设施配备的安全带、安全压杆等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有效、抽查座舱舱门锁紧装置是否有效;检查叉车的照明系统是否正常、车辆的行车、驻车制动系统是否有效、倒车镜是否完好。

(六)警示标志的检查。

检查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的警示标志是否张贴在醒目的位置。

(七)运行情况的检查。

检查锅炉水位、压力是否在允许范围内、是否及时填写运行记录、是否有水(介)质化验记录;检查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运行前试运行记录、例行安全检查、检修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八)自行检查和维保情况。

检查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否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检查电梯使用单位是否有维保合同,维保资质及人员资质是否满足要求,检查是否有维保记录,并经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维保周期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起重机械是否有检修记录。

计量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三)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四)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五)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六)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七)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检查是否按规定开展检定,是否有检定标志和检定合格证书,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检查是否存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行为。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授权开展工作情况,计量标准建设和管理情况,检定、校准工作质量,计量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后强制检定和型式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总局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三)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检查报纸、刊物、图书、广播、电视等宣传载体,企业产品包装及技术资料,市场交易等是否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四)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检查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C标志的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检查定量包装商品是否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实际净含量及标注是否符合要求。

(五)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检查企业是否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是否有固定生产场所,是否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和计量技术人员;检查计量器具产品与型式评价的一致性,是否存在生产销售超出型式批准范围计量器具的行为;出厂的计量器具是否配齐产品合格印、证等文件资料。

(六)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检查国家能效标识目录产品生产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是否按规定制作和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包装物上或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七)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检查国家水效标识目录产品生产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是否按规定制作和标注水效标识,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冒用水效标识或者利用水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对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情况的检查。

对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等信息进行核查。

(二)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情况的检查。

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检查分支机构是否通过资质认定。(若存在)

检查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能力范围及收费标准是否进行了公示。

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分包行为。若存在分包需求,是否制定规范实施分包的管理文件,实施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是否事先取得委托方的书面同意,是否分包给具有取得相关检验检测项目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在检验检测报告显著位置明确标注分包的情况,是否与分包方签署分包合同,报告是否归档。

检查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情况。

检查是否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及时办理机构名称、地址、人员及检验检测标准等相关变更手续。

(三)对检验检测机构符合性相关信息的检查。

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检查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管理体系运行相关记录及表格是否完整有效。

检查资质认定证书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等内容与机构实际运行情况是否一致。检验检测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检查仪器设备配备是否与现场考核时相一致,并有操作、维护、检定和校准的记录。

检查环境设施中的温度、湿度控制设备是否正常工作。

检查是否按要求开展内部评审。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采取纠正措施。

检查是否建立供应品、试剂、消耗材料的购买、验收、存储的制度。是否保存供应商的评价记录和合格供应商的名单。6.检查检验检测记录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方法控制程序的要求。

(四)对检验检测机构有效性相关信息的检查。

检查相关机制的建立情况。是否建立申诉和投诉机制,是否建立保密机制,是否建立保证公正诚信机制,是否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检查年度报告及统计数据上报情况。是否按要求及时上报年度报告,是否及时准确填报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数据信息。

检查相关检查、整改、处罚情况。是否有拒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或不按要求开展年度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的情况,是否被资质认定部门责令整改,若存在整改要求是否按要求进行了整改(须收集责令整改的相关材料),是否被行政机关处罚,若存在被处罚情况须收集处罚决定书。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检查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内容是否完善,是否有反映产品主要特征的功能和性能技术指标;标准内明确的参数、指标、要求等是否符合不低于国家强制标准相关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技术内容是否合理、能否实施,参考的标准是否为有效依据;标准的编写是否规范。

(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检查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技术要求是否符合不低于国家强制标准相关技术要求,是否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检查是否存在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查、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二)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要点

(一)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下称专利法律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的情况。

检查专利法律文件是否有伪造的情况,应核实专利法律文件是否存在编造不存在的专利号、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等专利文书;

检查专利法律文件是否存在变造的情况,应核实专利法律文件是否存在纂改专利名称、专利权人、说明书、权利要求等内容的情况。

(二)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1、已标注专利标识的产品是否存在专利权类别、专利号、附加文字、图形标记、方法类专利、专利申请标记或其他不规范行为。

①检查专利权类别是否标注且符合规范,应对比标注的专利权类别与标注的专利一致;

②检查专利号是否标注且符合规范,应对比专利号是否完整、是否标注非专利号的编号;

③检查附加文字、图形标记是否有误导公众的情况;

④检查方法类专利是否标注“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字样;

⑤检查标注的未授权专利是否标注申请号、申请类别及“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且专利尚未被驳回或撤回;

⑥检查标注的专利是否有效,应核对专利法律状态为有效状态。

2、产品专利宣传是否存在假冒专利的情况。

①检查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专利并销售的,所标注专利是否存在未授权、失效、有效期届满等情况;

②检查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专利标识的,所标注专利是否存在将专利申请成为专利、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设计成为专利技术或专利设计、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的情况;

③检查是否存在伪造或变造专利法律文书的情况,应核对专利是否有编造或变造专利号、专利权人、说明书、权利要求等专利文书的情况;

④检查是否有其他假冒专利的行为,核对是否有错误标注专利类型、在改变的产品上标注原专利标识、实际产品与标注的专利不一致等情况。

商标使用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三)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要点

(一)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情况。本检查项目适用于商品生产市场主体或者服务提供市场主体。

(1)检查市场主体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是否自行改变,应对比商标注册证书和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商标情况,看两者是否一致;

(2)检查商标注册人名义和地址是否自行改变,应对比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登记事项与商标注册证载明事项,看两者是否一致;

(3)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多件注册商标,少于 5 件的,全部检查,多5 件的,在 5%比例内抽查。

检查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本检查项目适用于市场主体使用的注册商标属于被许可使用的情况。

(1)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明确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关系;

(2)检查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商品标注情况,看是否标注了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检查市场主体使用的商标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申请商标注册,而未经核准注册的情况;

检查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烟草制品商标注册证。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1)查看市场主体商品商标是否标注有“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或®。

(2)如有上述标注,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商标注册证。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有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况。本检查项目适用于商品生产市场主体或服务提供市场主体。

对照商标法第十条内容,检查市场主体生产商品商标标注情况。

检查市场主体是否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检查市场主体商品包装标注情况、服务商标使用情况、广告宣传材料内容,看其有无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检查集体商标(含地理标志)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是否未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是否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查看集体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人是否有《集体商标使用证》。核对集体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人是否是商标注册人章程中的集体成员。

检查证明商标使用人是否未履行该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就使用该证明商标。

查看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商标使用人是否有《证明商标使用证》。

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的注册人是否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查看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商标使用人是否与商标注册人一致。

(三)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检查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档案完备情况。

①检查商标印制单位是否已建立商标印制档案;

②抽查 2 份商标档案,检查商标印制委托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看上述证明材料及商标标识是否符合《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

检查商标印制单位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情况。

①检查商标印制单位是否已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

②现场抽查 2户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验证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是否落实。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要点

检查商标代理机构经营活动是否有违反《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

网络在线检查。浏览商标代理机构网站(如有),查看其商标代理业务推广广告宣传情况;

现场检查。查看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业务推广书面广告宣传材料;随机抽取 2 户商标代理服务对象进行电话回访,了解其有无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的情况。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证后监管检查

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证后监管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质量管理体系与职责

查看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了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专人负责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质量。

(二)人员管理

检查人员资质、培训、体检状况和相应的记录、证件与凭证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质量管理文件

查看企业质量管理文件,是否内容齐全、定期审核并及时修订,各项记录是否按要求保存,看计算机系统的使用及权限分配。

(四)设施与设备

查看营业场所的设备是否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是否有符合药品特性的存储设施与设备。经营冷藏药品的,是否有有与其经营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

(五)采购与验收

企业采购药品是否已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等。看留存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票、帐、货等是否相符。

查看企业验收记录,看留存的检验报告书、冷藏药品交接单、冷藏药品在途温度记录等是否符合要求。看验收合格的药品是否及时上架。

(六)陈列与储存

查看营业场所是否符合药品储存要求、是否卫生、是否设标签并分类陈列。看企业的陈列检查、清斗/装斗、陈列场所温湿度等记录。

(七)销售与售后管理

查看企业营业场所证照、营业人员工作牌是否佩戴、执业药师注册证是否悬挂,查处方药、近效期药品、拆零药品、中药饮片、国家有专门管理规定的药品是否按要求销售。

查看企业是否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是否履行了不良反应报告义务、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义务等。

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要点

检查医疗器械经营行为(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及采购、储存、销售等行为)、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管理、采购渠道等)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相关条款。

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要点

(一)化妆品合法性的检查

1、所经营的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有效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2、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3、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文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4、经营的进口化妆品是否在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有效期内入境。

5、进口化妆品是否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

(二)化妆品标识标签是否合规的检查

1、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有质量合格标记。

2、产品是否名称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其他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

3、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或者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4、产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用使用日期。

5、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编号。

6、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是否标示“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文号”。

(三)购货验收制度是否合规的检查

1、检查化妆品经营企业是否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

2、是否索取供货企业的相关合法性证件材料;

3、是否建立供货企业档案;

4、是否建立购货台帐。

(四)产品保质期的检查

抽查化妆品是否过期。

(五)储存条件、卫生情况的检查

1、检查化妆品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是否保持内外整洁;是否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是否有防污染等设施。

2、是否按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化妆品。

(六)产品宣传、店内宣传

1、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宣传疗效;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标注有适应症。

2、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

3、检查店内宣传资料是否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规行为。

(七)其他违法行为的检查是否有自制化妆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