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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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0-04-07 11:15

关于调整淮北市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第一版)的通知

 

各所,区局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42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淮政秘〔2019〕63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制度,区局针对烈山区实际情况对照《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进行了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清单实施双随机抽查计划。

 

 

                                                       2020年4月7日

 

 

 

 

 


 

淮北市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备注

抽查

类别

抽查

事项

127

登记事项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7.《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8.《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10.《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一般监管事项,属共性检查事项,跨部门联合检查均可检查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6.《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7.《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一般监管事项,属共性检查事项,跨部门联合检查均可检查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一般监管事项,属共性检查事项,跨部门联合检查均可检查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8.《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9.《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一般监管事项,属共性检查事项,跨部门联合检查均可检查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4.《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5.《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一般监管事项,属共性检查事项,跨部门联合检查均可检查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8.《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3.《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5.《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8.《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9.《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一般监管事项,属共性检查事项,跨部门联合检查均可检查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2.《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一般监管事项,属共性检查事项,跨部门联合检查均可检查

128

公示信息检查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一般监管事项,属共性检查事项,跨部门联合检查均可检查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一般监管事项

130 

价格行为检查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等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

3.《安徽省价格条例》

4.《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

5.《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07年政府令第199号)

 

131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134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全区工业产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3.《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六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13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第11号公告)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36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137

食品销售检查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校园及周边食品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评定为中等、较高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入网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38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餐饮服务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等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一般检查事项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2.《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139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

 

140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

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保健食品销售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141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市场在售食品

重点检查事项

抽样检验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14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七条

 

144

计量监督检查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计量法》第十八条

2.《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3.《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4.《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计量法》第十八条

2.《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抽样检测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计量法》第十八条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2.《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

 

食品类、环境类、机动车类、综合类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食品类、环境类、机动车类、综合类检验机构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局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监总局163号令)

 

146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社会团体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147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1、使用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1.《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2、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1.《商标法》第十六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4、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1.《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5、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各类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