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中聚餐(自办宴席)安全提示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4-02-07 15:08

农村集中聚餐(自办宴席)安全提示

 

一、“红”“白”事自办或委托厨师承办的群体性聚餐活动,举办人(承办人)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聚餐时间、餐次、地址、人数、菜单、承办厨师等内容向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申报备案,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并接受相关人员的检查、指导。

二、聚餐场所要卫生。食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应距离粪坑、垃圾场(站)、旱厕、畜禽圈等污染源25米以上。聚餐活动举办前,要对食品加工场所和就餐场所进行彻底清扫,保持环境清洁。

三、“厨师”身体要健康。承办厨师及服务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帮厨人员要身体健康,具备食品安全常识,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加工食品前或接触污染物后要及时洗手。

四、采购食品要查验。不采购和使用来路不明、超过保质期限、腐败变质的食品;不采购和使用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不采购发芽土豆、野生菌、四季豆及亚硝酸盐等加工制作的食品。对采购的食品要认真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五、所有饭菜要烧熟。饭菜要烧熟煮透,餐饮具要洗净消毒,菜刀、菜板要生熟分开,做好的饭菜要防鼠、防蝇、防尘、防投毒等不安全因素。剩饭剩菜要冷藏,彻底加热后再食用。

六、危险物品要收好,非食用原料及危险化学品与食品要隔离保存,避免误拿误用农药兽药等,不能存放在食品加工及就餐场所内。严禁使用亚硝酸盐,严格规范醇基燃料使用和管理,防止误当白酒饮用。

七、少喝酒,莫浪费。不采购、使用无生产厂家、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来路不明的散装白酒,并选择正规渠道购买。要文明聚餐,不要酗酒;要勤俭节约,不要浪费。

八、发现问题要报告。聚餐后发现人员腹泻、呕吐、发烧等问题时,应及时去当地医院(卫生院)治疗,并逐级向村委会、镇(办)政府、区食安办和区政府报告。参加聚餐的群众发现聚餐活动有安全风险时,可以向举办人(承办人)提出意见,及时提醒其改正。也可以向乡(镇)政府报告或拨打12315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烈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