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淮北市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1项)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科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 |
2024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只针对实缴制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市级组织发起(信用监管科、网络交易监管科、产品质量监管科、知识产权保护科按职责分工指导)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各辖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全市企业5万户,个体工商户16.6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0.18万户。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3%。 |
约650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对个体工商户根据分型分类结果,采取不同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对“一人多照”“一址多照”等经营主体的抽查力度。 |
2024年3月至11月(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开展,与日常登记事项监管相结合) |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公示信息的检查与人社局、商务局等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
2 |
2024年度全省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包括大型企业 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科牵头)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大型企业 |
全省约800户,抽查比例不低于70%。(淮北市18户) |
不低于56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7月至11月 |
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展 |
3 |
2024年度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价格行为抽查 |
执行电价政策、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情况的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 发起(价格监督检查科指导)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各行政区域内非电网直供电主体 |
基数为各级实有注册登记数,抽查比例100%全覆盖。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4月至11月 |
|
4 |
2024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为抽查 |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员证的检查;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双反科)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注册地在安徽的直销企业总公司及分支机构 |
基数39户, 抽查比例5%。 |
全省2户 |
根据直销企业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根据省局部署开展日常监管 |
5 |
2024年度网络交易平台情况抽查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清单情况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网络交易监管科)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内商品和服务交易类平台经营者 |
基数为辖区内商品和服务交易类平台28户,抽查比例70%。(淮北市1户) |
2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5月至11月 |
根据省局部署开展日常监管,可与商务联合开展 |
6 |
2024年度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抽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区级自行组织发起(广告科牵头指导)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从事广告经营、发布业务的企业、个体户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抽查比例100%;报刊出版单位按照每年25%、4年内全覆盖的比例抽取。区级 企业、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不超过5%。 |
广播电台、电视台全覆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企业的抽查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开展广告活动主体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试点的市、县,可参照风险评级结果确定抽查比例。 |
2024年3月至11月 |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结合不定向抽查一并实施检查 |
7 |
2024年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抽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管科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全区抽查基数约2户。 区市场监管局按分类监管要求实施全覆盖监管。 |
区级1户 |
根据获证企业分类结果,对B、C类企业分别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 |
2024年3月至11月 |
按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查。 县区可根据企业领域与应急、生态环境等实施联合抽查。 |
8 |
2024年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监管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产品生产企业 |
区级20户企业,按20%比例抽取4户。各级按照省局和市局制定的抽查计划方案确定基数和比例。 |
2024年2月至11月 |
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要求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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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24年度食品生产企业抽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食药股牵头指导)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全区14户,抽查比例100%全覆盖。 |
全覆盖 |
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4年3月至10月 |
日常监管按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部署开展 |
10 |
2024年度食品销售抽查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食药股牵头指导) |
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校园及周边等高风险食品销售者 |
全区食品销售企业1137户,按不底于3%的比例随机抽取。企业可选择与人社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日常监管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4年2月至11月 |
个体工商户可结合不定向抽查实施抽查检查。 |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风险等级评定为一般风险的食品销售者 |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
||||||||
11 |
2024年度餐饮服务监督抽查 |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食药股牵头指导))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餐饮服务经营者 |
各类单位食堂约111户。餐饮服务经营者企业约1272户。 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实施双随机抽查,突出对重点单位的监管。 高风险类按不低于10%随机抽取。 学校、托幼机构食堂选择与教育部门联合检查; 养老服务机构食堂与民政部门联合抽查; 其他涉及行业监管的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抽查。 根据专项整治安排,市局可组织抽取派发至县区实施检查。 |
2024年3月至11月 |
个体工商户可结合不定向抽查实施抽查检查。 |
||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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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24年度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食药股牵头指导)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交易市场基数约1家,100%全覆盖。 在覆盖所有监管对象基础上,结合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结合安徽省食品综合监管平台实施分级分类抽查监督检查。 |
2024年3月至11月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抽查个体工商户可结合不定向抽查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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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24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各级自行组织(食药股牵头指导牵头指导)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在售食品 |
根据省局、市局和本级2024年度抽检方案实施,确定抽检480批次。 |
各地按年度抽检计划实施 |
按照食品安全抽检要求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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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24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科牵头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全区基数约140户,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的5%抽取。具体户数根据特种设备监察系统动态调整 |
约10户。 |
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比例不低于50% |
2024年4月至11月 |
可根据行业与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抽查 |
15 |
2024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条件符合情况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证后监督检查由省级统一组织发起;生产单位的常规监督检查由市级组织发起。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
1.证后监督检查基数511户,抽查比例100%(省局直接实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 3%,其余派发至市级部门); 2。生产单位2户,按10%抽查。 |
1.证后监督检查根据省局派发名单实施检查;2.生产单位的常规监督检查不低于1户。 |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
2024年4月至11月 |
日常监管根据省局、市局部署开展 |
16 |
2024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各县区按实际情况确定基数,按2%抽取,不低于12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1月至11月 |
|
|
|
2024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户数不低于12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1月至11月 |
|
|
|
2024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计量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户数不低于1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1月至11月 |
|
|
17 |
2024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抽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食药股牵头指导,市场运行股配合)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
全区约265户,按不低于5%比例抽查。 |
全区约18户,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
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4年3月至11月 |
可与普通食品流通企业一并抽取,与人社部门联合检查 |
18 |
2024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
基本情况及变更;体系文件;人员;报告和原始记录;仪器设备与场所设施;分包;能力验证;信息上报;证书标志使用;耗材储存及使用情况;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关注公正性情况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认证检测科牵头指导)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市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
基数约50户(包含2022年通过告知承诺获得资质认定的机构)。市局抽查比例10%,县、区局按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要求进行抽取,不低于20%,1户。 |
市级5户,县、区根据市局部署按分类监管要求确定。 |
按《检验检测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实施方案》要求进行。 |
2024年5月至10月 |
|
19 |
2024年度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定向抽查 |
地理标志产品和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保护科牵头)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 |
约1900户,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20%。 |
约38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4年3月至11月 |
|
20 |
2024年度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商标代理) |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科牵头)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商标代理机构 |
抽查比例不低于3%。 |
**户 |
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
2024年4月至11月 |
|
21 |
2024年度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代理行为抽查(专利代理)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科牵头) |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全市专利代理机构 |
基数250户,抽查比例20%。 |
50户 |
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20%,B类抽查比例5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
2024年4月至11月 |
|
二、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局(2项)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 方式 |
抽查 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 |
2024年度污染源 日常监管检查
|
重点污染源 日常监管检查 |
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重点排 污单位 |
抽查比例100%。 |
2024年 全年 |
|
一般污染源 日常监管检查 |
一般 污染源 |
各级总体抽查比例不得超过5%。 |
2024年 全年 |
|
三、淮北市烈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项)
序号 |
抽查任务 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基数 |
抽查 比例 |
实施抽查时间段 |
备注 |
1 |
2024年度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检查 |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检查(根据省大气污染防治调度会和省大气办安排开展日常检查) |
自行组织发起 |
区住建局 |
区管在建房屋市政工程 |
按实际监管项目数 |
100% |
全年 |
特殊项目 |
2 |
2024年度混凝土预拌企业扬尘防治检查 |
混凝土预拌企业扬尘防治检查 |
自行组织发起 |
区住建局 |
混凝土搅拌站 |
按实际监管数 |
100% |
全年 |
基本项目 |
四、淮北市烈山区应急管理局(1项)
序号 |
抽查任务 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 基数 |
抽查 比例 |
实施抽查时间段 |
备注 |
3 |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双随机”执法检查 |
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 |
自行组织发起 |
区应急管理局 |
省级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 |
按实际监管数 |
30% |
2024年4月至11月 |
|
五、淮北市烈山区城市管理局(1项)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对象 |
抽查基数 |
抽查比例 |
抽查时间段 |
备注 |
1 |
辖区户外门头(店招)监督检查 |
户外门头(店招)设置行为、日常维护 |
自行组织发起 |
区城市管理局 |
个人(单位)是否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内容设置;是否保证户外广告整洁、完好、美观。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随机 3% |
2024年4月和12月 |
|
六、淮北市烈山区教育局(1项)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 方式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对象 |
抽查基数 |
抽查 比例 |
实施检查时间段 |
备注 |
1 |
校外培训机构检查 |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情况 |
自行组织发起 |
烈山区教育局、烈山区市场局 |
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不低于5% |
2024年5月—11月 |
|
七、淮北市烈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项)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
抽查比例 |
抽查时间段 |
备注 |
1 |
2024年度全区人社部门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 |
规章制度制定情况检查 |
自行组织发起 |
人社部门
|
全区存续企业 |
2000以下; 2000-10000; 10000以上 |
3%; 2%; 0.05%。 |
2024年11月底前完成
|
|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情况检查(已列入联合抽查计划,按联合抽查计划执行。) |
|||||||||
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检查 |
|||||||||
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 |
|||||||||
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检查 |
|||||||||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已列入联合抽查计划,按联合抽查计划执行。) |
|||||||||
2 |
2024年度全区人社部门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自行 组织发起 |
人社部门
|
全区劳务派遣单位 |
14家 |
100% |
2024年11月底前完成 |
|
八、淮北市烈山区商务局(1项)
序号 |
抽查任务 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
抽查比例 |
实施抽查时间段 |
1 |
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 |
对成品油市场行为的检查 |
本级多部门 联合执法 |
区商务部门 |
全区成品油销售单位
|
全区成品油销售单位
|
3% |
2024年4月-11月 |
九、淮北市烈山区卫生健康委(1项)
序号 |
抽查任务 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 方式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 基数 |
抽查 比例 |
实施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 |
2024年医疗机构依法依规经营 |
检查医疗机构资质、人员资格、诊疗活 动管理情况,医疗 卫生人员管理情况, 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 管理情况,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
区级组织发起 |
区卫健委 |
医疗机构 |
102 |
5% |
2023年6月-10月 |
|
十、淮北市烈山区财政局(1项)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对象 |
抽查基数 |
抽查比例 |
抽查时间段 |
备注 |
1 |
2024年基金类企业监督检查
|
基金类企业信息质量检查 |
自行组织发起 |
区级财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基金类企业 |
财政部门备案企业(最低检查数根据实际工作部署确定) |
20% |
2024年4月至 11月 |
|
十一、淮北市烈山区民政局(1项)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对象 |
抽查基数 |
抽查比例 |
抽查时间段 |
备注 |
1 |
养老服务机构主体抽查检查 |
服务质量安全检查、资金安全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应对监督检查、运营资质检、备案事项查、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信息公开、规章制度 |
自行组织发起 |
区级民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已备案养老机构 |
抽查基数为实际经营主体数 |
抽查比例20%。
|
2024年3月至11月 |
民政部门牵头,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开展联合抽查 |
十二、淮北市烈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1项)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对象 |
抽查基数 |
抽查比例 |
抽查时间段 |
备注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部门联合抽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得许可证及经营情况的检查 |
自行组织发起 |
区文旅体局、区市场局、消防救援大队
|
全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全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按实际数的10%抽取(不少于2家) |
2024年4月至11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