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科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 |
2025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不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合伙)期限或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出资额)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检查;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专利标识标注的检查。 |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级统一发起。 个体工商户由各县、区自行发起。 (信用监管科、网络交易监管科、知识产权保护科按职责分工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抽查基数21万户(截至2024年底全省经营主体总数),抽查比例不低于3%。 |
约0.63万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经营主体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加大对“一人多照”“一址多照”等经营主体的抽查力度。 |
2025年4月至11月(4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开展,与日常登记事项监管相结合) |
|
2 |
2025年度全省大型企业年报公示信息定向抽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合伙)期限或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出资额)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包括大型企业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信用监管科牵头)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大型企业 |
抽查基数866户,抽查比例不低于70%。 |
不少于606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7月至11月 |
省局派发,市级组织检查 |
3 |
2025年度价格行为抽查 |
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情况的检查;执行明码标价情况的检查;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检查;收费行为的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 发起 (价格监督检查局指导)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辖区内《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的重点领域,明确抽查基数、抽查比例。 |
结合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
|
4 |
2025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直销行为抽查 |
重大变更事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员证的检查;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换货、退货的检查;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竞争执法局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注册地在安徽的直销企业总公司及分支机构 |
基数38户,抽查比例5%。 |
2户 |
结合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抽取。 |
2025年3月至11月 |
省局派发,市级组织检查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科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5 |
2025年度电子商务平台情况抽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清单情况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网络交易监管处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省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基数为辖区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28户,抽查比例70%。 |
2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5月至11月 |
省局派发,市级组织检查 |
6 |
2025年度广告经营主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情况抽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各县、区自行组织发起(广告监管科指导)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和从事广告经营、发布业务的企业、个体户 |
广播电台、电视台抽查比例100%;报刊出版单位按照每年25%、4年全覆盖的比例抽取;企业、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不高于5%。 |
各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企业的抽查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不同,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开展广告活动主体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试点的市、县,可参照风险评级结果确定抽查比例。 |
2025年4月至11月 |
|
7 |
2025年度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情况抽查 |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各县、区自行组织发起(广告监管科指导)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
各县、区自行确定抽查基数和比例,抽查比例不高于5% |
各级根据实有数量确定 |
结合辖区内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信用风险为A、B、C、D类的企业分别递加比例进行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
8 |
2025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流通领域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科牵头指导)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重点工业产品 |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
2025年4月至11月 |
|
||
9 |
2025年度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抽查 |
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产品质量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
全区抽查基数约4户。市局抽查比例不少于10%。 县(区)局抽查比例对B、C类企业以100%比例进行抽查检查。 |
市、县级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县(区)局根据获证企业分类结果,对AA、A、B、C类企业分别以不低于20%、不低于50%、不少于1次、不少于2次的比例和频次进行检查。 |
2025年4月至11月 |
|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科室)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目标数 |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0 |
2025年度食品销售抽查 |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指导) |
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风险等级评定为B级、C级的食品销售者 |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抽查基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抽查比例不低于5%;仅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者抽查基数根据实际确定,抽查比例不低于5%,同时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5年4月至11月 |
|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风险等级评定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
|||||||||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入网食品销售者 |
|||||||||
11 |
2025年度食品摊贩抽查 |
食品摊贩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餐饮服务监管科按职责分工指导)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备案的食品摊贩 |
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实际情况确定。 |
2025年4月至11月 |
|
||
12 |
2025年度餐饮服务抽查 |
对非高风险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 |
各级组织发起(餐饮服务监管科指导)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风险等级为D级以外的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
抽查目标数不低于10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5年4月至11月 |
|
||
13 |
2025年度小餐饮抽查 |
小餐饮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餐饮服务科指导)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备案的小餐饮 |
抽查基数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抽查目标数不低于10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5年4月至11月 |
|
||
14 |
2025年度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抽查(除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食品流通监管科牵头指导) |
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结合食品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5年4月至11月 |
|
||
15 |
2025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各级自行组织(食品安全协调和抽检科指导)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市场在售食品 |
按照食品安全抽检要求实施。 |
各级按计划实施 |
|
||
16 |
2025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特殊食品销售、广告发布监督抽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特殊食品监管科、广告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特殊食品销售企业 |
抽查比例5%。 |
不少于10户。 |
根据特殊食品销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加大对风险突出单位的监管力度和频次。 |
2025年4月至11月 |
|
17 |
2025年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各地自行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科指导) |
市、县(区)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 |
全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基数190余户,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的5%。 |
约20户 |
重点监督检查单位比例不低于50% |
2025年4月至11月 |
|
18 |
2025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证后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充装单位监督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特种设备监察处牵头指导) |
省、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 |
1.证后监督检查基数428户,抽查比例100%(省级直接实施抽查的比例不低于 3%,其余派发至市级部门)。 |
1.证后监督检查:省级13户;市县级415户;
|
证书有效期(四年)内实行全覆盖检查 |
2025年4月至11月 |
省局派发,市级承接组织检查 |
19 |
2025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计量和标准化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抽查不少于50台(件)。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民用三表、眼镜制配场所、医疗机构、粮食购销企业、电子计价秤、燃油加油机、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等 |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计量和标准化科牵头)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基数约2家。市级按照每年100%抽查。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淮北市计量所、濉溪县市场监督检验所 |
|||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计量和标准化科牵头)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基数4户,按50%抽取。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文旅体局、新华书店、传媒中心等 |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计量和标准化科牵头) |
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
抽查不少于10组。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
|||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市局统一组织发起(计量和标准化科牵头)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 |
基数1户,100%检查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安徽国力衡器有限公司 |
|||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计量和标准化科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县(区)级抽查不少于1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
|||
|
2025年度计量监督抽查 |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计量和标准化科牵头)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县(区)级抽查不少于1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
|
20 |
2025年度自愿性认证活动和结果监督抽查 |
自愿性认证活动和结果检查 |
在淮北市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由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发起。 (科技和认证监管科牵头指导)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在淮北市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 |
在淮北市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抽查比例不高于30%。 |
对于在淮北市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区级检查5家以上。 |
对风险类别为A、B、C、D类的认证机构分别递加比例进行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对于省局下发的获证组织抽查任务,按照相关要求落实。 |
21 |
2025年度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结果监督抽查 |
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结果检查 |
在淮北市开展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由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发起。 (科技和认证监管科牵头指导)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 |
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约50户,总体抽查比例不高于30%。 |
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区级按获证企业数30%抽查;在流通领域抽查不少于10家。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
22 |
2025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省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发起。 (科技和认证监管科牵头指导)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
基数约50户。抽查比例不低于30%。 |
区局不少于5户。 |
按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要求确定 |
2025年4月至11月 |
|
23 |
2025年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市级发起(计量标准化科牵头) 委托第三方抽检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 |
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0.2%。 |
市级抽查数量不低于50项。 |
2025年4月至11月 |
依托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施抽查 |
|
24 |
2025年度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标准化处牵头)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社会团体 |
约750项,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1%。 |
不低于10项 |
2025年4月至11月 |
依托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实施 |
|
25 |
2025年度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定向抽查 |
地理标志产品和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保护处牵头)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企业 |
约2000户,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20%。 |
约400户 |
根据通用型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A、B、C、D类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5年4月至11月 |
省局派发,市级组织检查 |
26 |
2025年度商标代理行为抽查 |
商标代理行为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各市分别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指导) |
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全省商标代理机构 |
基数1087户,抽查比例3%。 |
31户 |
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
2025年4月至11月 |
烈山区无商标代理机构 |
27 |
2025年度专利代理行为抽查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
省局统一组织发起(知识产权促进处牵头) |
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
全省专利代理机构 |
基数675户,抽查比例3%。 |
20户 |
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分类结果,对A类抽查比例为3%,B类抽查比例20%,C类、D类抽查比例100%。 |
2025年4月至11月 |
|
二、淮北市烈山区生态环境保护局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 方式 |
抽查 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和比例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 |
2025年度污染源 日常监管检查
|
重点污染源 日常监管检查 |
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
重点排 污单位 |
抽查比例100%。 |
2025年 全年 |
|
一般污染源 日常监管检查 |
一般 污染源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2025年 全年 |
|
三、淮北市烈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
抽查任务 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基数 |
抽查 比例 |
实施抽查时间段 |
备注 |
4 |
2025年建设工程监督抽查 |
建设工程质量生产监督检查 |
按层级管理自行组织发起 |
区住建局 |
正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建筑工程 |
按实际监管项目数 |
100% |
全年 |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按层级管理自行组织发起 |
区住建局 |
在建房屋市政工程 |
按实际监管项目数确定 |
100% |
全年 |
|
四、淮北市烈山区应急管理局
序号 |
抽查任务 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 基数 |
抽查 比例 |
实施抽查时间段 |
备注 |
3 |
烟花爆竹“双随机”执法检查 |
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自行组织发起 |
区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 |
按实际监管数 |
30% |
2025年4月至11月 |
|
五、淮北市烈山区城市管理局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对象 |
抽查基数 |
抽查比例 |
抽查时间段 |
备注 |
1 |
辖区户外门头(店招)监督检查 |
户外门头(店招)设置行为、日常维护 |
自行组织发起 |
区城市管理局 |
个人(单位)是否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内容设置;是否保证户外广告整洁、完好、美观。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随机 3% |
2025年4月至12月 |
|
六、淮北市烈山区教育局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 方式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对象 |
抽查基数 |
抽查 比例 |
实施检查时间段 |
备注 |
1 |
校外培训机构检查 |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情况 |
自行组织发起 |
区教育局 |
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不低于5% |
2025年5月—11月 |
|
七、淮北市烈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
抽查比例 |
抽查时间段 |
备注 |
1 |
2025年度全区人社部门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 |
规章制度制定情况检查 |
自行组织发起 |
人社部门
|
全区存续企业 |
2000以下; 2000-10000; 10000以上 |
3%; 2%; 0.05%。 |
2025年11月底前完成
|
|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情况检查(已列入联合抽查计划,按联合抽查计划执行。) |
|||||||||
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检查 |
|||||||||
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 |
|||||||||
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检查 |
|||||||||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已列入联合抽查计划,按联合抽查计划执行。) |
|||||||||
2 |
2025年度全区人社部门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自行 组织发起 |
人社部门
|
全区劳务派遣单位 |
8家 |
100% |
2025年11月底前完成 |
|
八、淮北市烈山区商务局
序号 |
抽查任务 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基数 |
抽查比例 |
实施抽查时间段 |
1 |
成品油市场监督检查 |
对成品油市场行为的检查 |
本级多部门 联合执法 |
区商务部门 |
全区成品油销售单位
|
全区成品油销售单位
|
3% |
2025年4月-11月 |
九、淮北市烈山区卫生健康委
序号 |
抽查任务 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 方式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 基数 |
抽查 比例 |
实施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1 |
公共卫生随机监督抽查 |
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严格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对集中空调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全市游泳场所、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等公共场所 |
551 |
2% |
2025年4月至11月 |
与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检查 |
3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 |
1.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2.水源卫生防护情况;3.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4.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全市集中供水单位 |
2 |
50% |
2025年4月至11月 |
|
4 |
学校卫生监管工作 |
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学校饮用水以及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全市学校 |
65 |
2% |
2025年4月至11月 |
可参与教育部门联合检查 |
5 |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检查 |
检查医疗机构资质、人员资格、诊疗活动管理情况,医疗卫生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管理情况,医疗文书管理情况,临床用血等 |
各级自行组织发起 |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各级发证医疗机构 |
110 |
20% |
2025年4月至11月 |
与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检查 |
十、淮北市烈山区财政局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对象 |
抽查基数 |
抽查比例 |
抽查时间段 |
备注 |
1 |
2025年度融资担保机构现场检查 |
机构管理情况;公司治理情况;融资担保和投资业务情况;资金运用及管理情况;财务及档案等基础管理情况;风险防控情况;数据报送及业务备案情况等。 |
自行组织发起 |
区级财政部门 |
融资担保机构 |
1家 |
100% |
2025年4月至7月 |
|
十一、淮北市烈山区民政局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对象 |
抽查基数 |
抽查比例 |
抽查时间段 |
备注 |
1 |
养老服务机构主体抽查检查 |
服务质量安全检查、资金安全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应对监督检查、运营资质检、备案事项查、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信息公开、规章制度 |
自行组织发起 |
区级民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全区已备案养老机构 |
抽查基数为实际经营主体数 |
抽查比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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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至11月 |
民政部门牵头,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开展联合抽查 |
十二、淮北市烈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序号 |
抽查任务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方式 |
抽查主体 (层级) |
抽查对象 |
抽查基数 |
抽查比例 |
抽查时间段 |
备注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部门联合抽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得许可证及经营情况的检查 |
自行组织发起 |
区文旅体局、区市场局、消防救援大队
|
全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全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按实际数的10%抽取(不少于2家) |
2025年4月至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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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娱乐场所部门联合抽查 |
娱乐场所取得、公示相关许可证及其他情况的检查 |
自行组织发起 |
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
娱乐场所 |
5 |
20% |
2025年4月至11月 |
与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联合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