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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处 理 决定书 文 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 名 称 或违法 自然人 姓 名 |
违法企业 组 织 机构代码 |
法 定 代表人 姓 名 |
主要违法 事 实 |
行政裁决 的依据 |
行政裁决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裁决 机关的 名称和日期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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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皖淮烈知法裁字〈2025〉2号 |
安徽翔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淮北市爱马购物中心侵犯该公司专利名称为花瓶(波西米亚)、专利号为ZL202430141925.2专利侵权纠纷案 |
淮北市爱马购物中心 |
92340604MA2NPAYU7C |
张君 |
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侵权事实不成立。 |
根据《中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一条,本局作出裁决如下:1.被请求人淮北市爱马购物中心的被诉花瓶产品所涉及的外观设计没有落入请求人安徽翔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2.驳回请求人安徽翔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 停止侵权的销售行为;2.销毁所有侵权产品。”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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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履行 |
烈山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 2026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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